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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一、居民民主恳谈制度(恳谈重在收集意见)(一)恳谈形式主要采取召开恳谈会的形式进行。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二)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职党员,有参与意愿的群众等。(三)恳谈内容1.简要通报社区近期主要工作情况;2.收集社情民意;3.了解居民群众需求和呼声;4.了解辖区单位服务需求;5.征求居民群众、辖区单位、各方代表对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建议。(四)一般程序1.发布公告。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恳谈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2.召开会议。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恳谈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3.情况反馈。会议结束后5日内,社区要将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反馈。社区无力解决、需要基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解决的,要及时反映,协调推动问题解决。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二、居民民主议事制度(议事重在取得一致意见)(一)议事形式一般采取召开议事会形式进行。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二)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参与意愿的群众,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等。根据需要,可邀请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代表参加。(三)议事内容1.讨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事务;2.讨论城乡社区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办法;3.积极化解辖区内各类不和谐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4.促进社会资源共建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5.加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辖区单位及居民的联系;6.其他需要讨论协商的事项。(四)一般程序1.收集意见。积极动员党员、干部、群众围绕社区建设、服务需求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建议;2.确定议题。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提出协商议题,报社区党组织审定;3.制定方案。协商议题确定后,由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会同利益相关方研究制定协商方案,报社区党组织审定;4.发布公告。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议事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5.组织协商。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议事会,进行充分讨论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协商结果;6.结果运用。会议结束后2日内,社区应将议事协商结果向居民公布,并按要求抓好落实。居务监督委员会要跟踪监督议事协商结果的落实。三、居民民主听证制度(听证重在解决问题)(一)听证形式一般采取召开听证会形式进行。召开时间根据具体工作程序确定,或者根据居民群众实际需求确定。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二)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居民等。经社区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乡镇)、辖区单位代表可列席会议。居民可报名旁听会议。(三)听证内容听证会内容主要是涉及居民普遍关心、涉及本辖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包括社区治安防范、保洁与绿化、违章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低保户的确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以及其他需要居民听证的事项。(四)一般程序1.提出需求。社区根据具体工作程序要求,作出听证安排。十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也可以提出听证需求;2.发布公告。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3.召开会议。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负责人须现场回答群众问询。会议表决方式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听证决议;4.公布结果。会议结束后2日内,社区应将听证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涉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的事项,应及时书面报送。四、居民民主咨询制度(咨询重在听取专家意见)(一)咨询形式主要采取召开咨询会的形式进行,也可采取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以及专业机构的指导。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二)咨询专家队伍县、乡层面应建立咨询专家库,人员主要由从事法律和其他专业领域的专家、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根据咨询内容,及时调整和补充专家库成员。(三)咨询内容1.社区发展重大决策;2.社区建设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工作方案;3.依法执政、为民服务政策;4.其他需要咨询的事项。(四)一般程序1.提出需求。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向社区提出咨询事项;2.受理需求。社区根据咨询事项确定参加咨询会的专家,向专家提供与咨询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3.发布公告。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咨询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4.召开会议。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咨询会,或者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5.结果反馈。社区要将咨询结果及时向咨询人(咨询单位)进行反馈,视情向社会公开。五、居民民主评议制度(评议重在畅通监督途径)(一)评议形式主要采取召开评议会的形式进行。原则上每年年底前进行综合评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单项工作完成后进行评议。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二)参加人员1.居民或居民代表;2.评议事项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代表);3.被评议的单位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由居民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三)评议内容1.上级部门交办社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2.被评议部门履行工作职能和完成工作情况;3.居民委员会成员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廉洁自律等情况;4.其他有关社区专项建设、管理任务等完成情况。(四)一般程序1.发布公告。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评议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2.召开会议。评议会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召开,被评议对象进行工作述职或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参加评议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意见建议。3.结果反馈。评议会上能够完成评议结果的,要现场进行公布。评议会上不能完成评议结果的,要在会议结束后2日内将评议结果向被评议对象进行反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对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的民主评议,其评议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依据。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是居民会议制度的扩大和补充,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文标题: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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