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绿色食品品牌形象,保护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为绿色食品企业使用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四条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可的专业生产企业制作,绿色食品企业不得自行生产或从其他渠道获得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第五条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核定。第二章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第六条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同时还应拥有先进的防伪技术及生产加工设备。第七条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生产技术的选择,应结合绿色食品企业实际需求,并满足消费者易于识别及便于监督管理的要求。第八条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从生产到储运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在生产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安全关和技术关。在生产、储运过程中禁止成品、半成品、废品的流失。生产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所用的一切原辅材料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对绿色食品产品构成污染。第三章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第九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倡绿色食品企业使用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并将其作为绿色食品识别标志之一对消费者加以宣传。第十条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只能使用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合格的、在认证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产品。第十一条不同类型产品使用不同形式的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企业可根据其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第十二条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应使用于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同一产品使用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的位置应相对固定,不可随意变化。第四章罚则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擅自生产、销售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四条在未经认证或已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的企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责令其停止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绿色食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9925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