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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付晓彬2014年1月LOGO培训内容适用范围1税基类政策1减免税政策2热点问题3ClicktoaddTitle3汇算清缴注意事项LOGO第一部分税基类政策1.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2.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3.企业维简费支出所得税处理4.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LOGO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2013年11号公告政策性搬迁范围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主导下,包括:(一)国防和外交(二)能源、交通、水利等(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五)旧城区改建(六)其他LOGO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总局2012年40号公告的处理要点1、搬迁收入、支出、资产、所得单独核算。2、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3、企业发生购置资产的支出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LOGO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4、搬迁完成年度:5年内;满5年的当年。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1(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5、搬迁所得计入完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搬迁损失可自选:一次性扣除或分3年均匀扣除。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LOGO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2013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LOGO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LOGO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政策衔接12年10月1日前跨12年10月1日12年10月1日后•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可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购置各类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减除。可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LOGO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政策性搬迁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何时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4号公告(一)备案报送时间及报送资料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备案表》并附送以下资料: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3、拆迁补偿协议;4、资产处置计划;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LOGO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二)申报管理要求1、在搬迁开始年度至搬迁完成年度(以下简称搬迁期间),企业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收入与支出情况报告表》2、企业在搬迁期间为重建或恢复生产而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应填报在《收入支出情况表》3、搬迁完成年度,企业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LOGO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股权性投资投资方:股息、红利,符合条件免税。被投资方:股息、红利税后支付。投资债权性投资投资方:利息收入,征税。被投资方:利息支出,税前有条件扣除。LOGO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股权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核心是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债权投资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LOGO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按公告执行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约定收益2.约定偿还或赎回3.无实质控制—无净资产所有权4.无实质控制—无选举被选举权5.无实质控制—不参与经营活动LOGO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1、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当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LOGO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2、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双方确认债务重组损益(1)实际赎回价高于投资成本的(2)实际赎回价低于投资成本的LOGO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前年度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处理如何衔接:《公告》生效后,以前年度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事项,不论是按照股息收入、还是按照利息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均不再调整。没有处理的,按照《公告》规定处理。2013年9月1日起执行。LOGO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维简费(又称更新改造资金):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是维持木材建材及煤矿企业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会计规定:计提。LOGO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LOGO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LOGO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LOGO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煤矿企业不执行本公告,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LOGO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一、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税〔2013〕65号LOGO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芦山地震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芦山地震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第二部分减免税政策LOGO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LOGO芦山地震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LOGO背景:《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明确研究创新创业税收政策2010年制定“1+6”的工作机制,其中包括四条税收优惠试点政策2013年9月国家出台“新四条”税收试点政策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LOGO涉及内容: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2012年度未享受中关村税收试点政策的企业,可在2014年5月31日前办理备案的政策文件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3.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4.文化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LOGO中关村研发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政策时间: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2014年范围:原一区十园: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昌平、通州、大兴、亦庄;现一区十六园:增加顺义、怀柔、密云、平谷、房山、门头沟、延庆,并将大兴和亦庄合并为一园条件: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LOGO研发费用归集内容财税〔2013〕13号文件(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LOGO(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LOGO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管理: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进行辅助账目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季度预缴据实扣除,汇算清缴加计扣除。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科按合理的方法在收益成员公司间进行分配。LOGO研发项目鉴定企业享受13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税收政策的,在备案时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领域范围”。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LOGO财税〔2013〕70号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可以聘请中介机构鉴定有异议的可申请科技部门鉴定我市转发文件:备案时按照财税〔2013〕13号文件和京财税〔2013〕610号办理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LOGO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3〕14号)职工教育经费归集范围: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LOGO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
本文标题: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会课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管理处付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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