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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零部件实施规则制修订及标准换版介绍UpdateontheRevisionsofImplementationRulesforCCConMotorVehiclesandParts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灯具)适用范围:适用于M类、N类、O类和L类机动车辆使用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他使用道路者发出光信号的装置(灯具)。注:各种类型灯具的定义见GB4785、GB18100和实施规则附件4。•外部装饰性灯具(如绿色示廓灯)、内部照明灯具(如阅读灯、踏步灯)等,即不需配光测试的灯具不在CCC目录内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和摩托车灯具)•机动车回复反射器尾部标志板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灯具)灯具单元划分原则1.适用标准及功能;2.光源类型(灯丝灯泡、光源模块等);3.光学系统的特性;4.工作时通过反射、折射、吸收和/或变形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发光强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5.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其光源的光电参数(标称电压、标称功率、灯丝形状等);6.灯具的类别、级别和模式(如前照灯、前雾灯、转向灯、制动灯、侧标志灯、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回复反射器、标志板等);灯具单元划分原则回复反射器:1.反射器的级别:ⅠA、ⅢA、ⅠB等2.回复反射光学单元(材料和排列方式)尾部标志板:回复反射材料的特性、荧光材料特性、影响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的部件。灯具单元划分原则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混合/复合灯具为一个单元(包括左右对称)回复反射器可以作为一种功能的灯具汽车灯具采用的标准汽车前照灯GB4599-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GB21259-2007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GB25991-2010汽车用LED前照灯GB/T30036-2013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ECER112,R98R1,R8,R20,R5(SB),R31(HSB)76/761/EECECER123汽车前雾灯GB4660-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ECER19;76/762EEC后雾灯GB11554-2008机动车和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ECER38;77/538/EEC汽车及挂车信号灯GB5920-2008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ECER7,76/758EEC汽车倒车灯GB15235-2007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ECER23;77/539/EEC汽车灯具采用的标准转向信号灯GB17509-2008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ECER6,76/759EEC后牌照板照明装置GB18408-2001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ECER476/760/EEC汽车驻车灯GB18409-2013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ECER77;77/540/EEC侧标志灯GB18099-2013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ECER91;76/758EEC昼间行驶灯GB23255-2009汽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ECER87;76/758EEC角灯GB/T30511-2014汽车用角灯配光性能ECER119摩托车灯具采用的标准摩托车前照灯GB5948-199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ECER57,R72(HS1),R11397/24/EC-293/92/EECGB19152-2003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ECER56,R76,R82摩托车光信号装置GB17510-200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ECER50回复反射器及尾部标志板采用的标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ECER376/757/EEC车辆尾部标志板GB25990-2010车辆尾部标志板ECER69,R70CoP控制计划要求检测项目和频次: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检测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如GB4599-2007的7.4条对于每一个认证标准和每种功能的灯具,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配光检测须识别的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光源和影响配光性能的部件(如配光镜、透镜、反射镜、回复反射装置、荧光装置或其他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等)标志加施方式•应将认证标志印刷、模压在配光镜表面或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可省略‘s’)•标志位置应保证在该部件安装在整车上以后标志应能够清楚地识别。允许模压在壳体上,打开引擎盖或后舱盖后能清晰识别。•采用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应能永久保存,在不破坏车辆和认证产品的情况下清晰可见•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印刷/模压标志可在产品形成的各阶段完成机动车喇叭适用范围:•适用于以直流电和压缩空气驱动的M、N、L3、L4和L5类机动车用喇叭产品。•不包括轻便摩托车(L1和L2)用的喇叭,警用、消防和救护等车辆的特殊用途,防盗报警系统和车内的音响等用途的喇叭。机动车喇叭机动车喇叭(Audiblewarningdevices-AWD)考虑下列因素:(1)工作原理及类别:电(触点或电子式)、气和电-气动;I和Ⅱ类(2)总成的外形和声响发射单元数量:盆形、螺旋型和筒形(气)等;单音、多音喇叭。(3)膜片的形状和尺寸;(4)声音出口形状或种类;(5)额定声音频率;(6)额定电压/额定气压。6V、12V或24V机动车喇叭的单元划分机动车喇叭采用的标准机动车用喇叭GB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ECER2870/388/EEC检测项目:一般要求声压级耐久性COP控制计划要求检测项目和频次:对于每种类别和每种工作原理的喇叭,生产一致性检测项目为依据标准的全部适用条款,频次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须识别的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膜片和影响声学性能的部件(如回音板、气阀、电控原件等)标志加施方式•应采用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标志应能永久保存,在不破坏车辆和认证产品的情况下清晰可见。•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印刷/模压标志可在产品形成的各阶段完成。•应将标志印刷/模压在产品主体的适当位置上。汽车座椅及头枕适用范围:•M、N类汽车的座椅;这些座椅使用的头枕(如其单独出厂、销售或进口)--明确中、小学生校车座椅为认证对象•不适用于--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及其头枕(删去折叠式)。--M2、M3类汽车中A级、I级汽车使用的座椅及头枕(主要为公交车座椅,但要做内饰件的CCC)--儿童乘员使用的座椅或约束系统。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汽车座椅及头枕的单元划分原则(1)适用的车辆类型及在车辆上安装的位置;(2)座椅的结构、形状、尺寸、材料及质量,允许座椅的护面和颜色不同;同一单元内产品的质量差应在5%范围内;(3)座椅、靠背及两者组成部件的调节装置、位移装置及锁止装置的型式和尺寸;(3)座椅固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4)客车座椅的附件和支撑件(椅腿)的尺寸、结构和材料;(5)头枕的尺寸、骨架、材料和填充物,允许头枕的颜色和护面不同;(6)头枕连接装置的型式和尺寸。如果头枕直接与车身相连,则还包括车辆上与头枕相连的车身部分的型式和尺寸。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采用的标准GB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ECER17;74/408/EECGB11550-2009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ECER25;78/932/EECGB13057-2014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ECER8074/408/EEC(81/577)GB24406-2012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ECER80FMVSS222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FMVSS302ECER118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采用的标准对于护面、填充物等有机材料部件,须按GB8410-2006进行燃烧性能的检测。但下述情况不须进行检测:•对于只有用同材料同工艺专门制造标准试样(即GB8410-2006中第4.3.2条取样方法的c和f)才能进行试验的材料•内饰件宽度介于3mm~60mm,且长度小于356mm的产品;或宽度大于60mm,且长度小于138mm的产品;或宽度小于3mm的产品COP控制计划要求检测项目和频次: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检测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对于每种类别(按照认证标准可分为M1类汽车的前排外侧座椅、客车乘客座椅(GB13057)、校车学生座椅(GB24406)、其它汽车座椅(GB15083)、座椅头枕(GB11550单独出厂或销售)等类别)的认证产品,检测项目为依据标准的全部适用条款,频次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须识别的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座椅及头枕的骨架(含调节、移动、锁止或固定装置)、坐垫、靠背、头枕、填充物和护面及护板标志加施方式•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若座椅、头枕由同一工厂生产,可只加施一个标志•采用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认证标志应能永久保存•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印刷/模压标志可在产品形成的各阶段完成。汽车内饰件适用范围:适用于安装于M、N、O类汽车内下述位置,由有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并符合本规则6.1.2条试样尺寸要求的内饰件:--乘客舱、驾驶舱和行李舱内的内饰件--发动机舱内使用的隔热内饰件。--公共汽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材料。汽车内饰件汽车内饰件基本尺寸:长356mm,宽100mm尺寸原则上是最大的投影尺寸,如产品可展开(如卷起的窗帘、遮盖罩等)按已展开的尺寸计算发动机舱内的内饰,如企业声明不是隔音、隔热材料,可以不做,需要附声明。但发动机舱与乘客舱或行李舱之间安装的材料不论声明与否都应视为隔热材料---已随汽车座椅及头枕、汽车安全带等产品一起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内饰件,可视为满足本规则的要求。汽车内饰件--试样试样为一矩形,其尺寸长为356mm,宽为100mm,试样厚度为零件厚度,但不超过13mm。若内饰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的上述试样,则应保证下列最小尺寸试样:•如果内饰件宽度介于3mm~60mm,长度应至少为356mm,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量做成接近内饰件的宽度。•如果内饰件宽度大于60mm,长度应至少为138mm。汽车内饰件—不在范围内的情况•对于只有用同材料同工艺专门制造标准试样(即GB8410-2006中第4.3.2条取样方法的c和f)才能进行试验的材料,以及:•内饰件宽度介于3mm~60mm且长度小于356mm的产品,或•宽度大于60mm且长度小于138mm的产品,或•宽度小于3mm的产品不须进行认证和检测。汽车内饰件产品的单元划分(1)内饰件的结构(层数或块数);(2)各层材料的材质、厚度和加工工艺;(3)层(或块)间的连接方式。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汽车内饰件采用的标准内饰件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95/28/EEC(M3)ECER118FMVSS302--特殊要求•客车内饰件的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70mm/min•公共汽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达到A级(GB8410中4.6.1条的要求)COP控制计划要求检测项目和频次:每种内饰材料,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燃烧性能检测。其中,对于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影响燃烧性能的加工而直接制成的内饰件,其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生产一致性检测的结果。须识别的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影响燃烧性能的原材料和添加剂标志加施方式•可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或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认证标志。•应将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其最小外包装上。•采用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认证标志应能永久保存。•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印刷/模压标志可在产品形成的各阶段完成。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M类、N类和L类机动车辆上的间接视野装置间接视野装置:驾驶员用来观察直接视野无法观察到的车辆邻近交通区域的装置。摄像机-监视器:替代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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