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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盘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及时掌握公司各项原料、存货等物料的数量及状态,准确核算产品成本和消耗定额,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同时也使盘点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物资盘点的内容(一)盘点物资实际库存量和明细帐是否相符。(二)查清物资盘盈盘亏的原因。(三)查明有无超期储存的物资。第三条物资盘点的方法(一)动态盘点法:在物资发生出入库时,就随之清点物资余额,并与账簿记录的数额相核对。(二)重点盘点法:对进出频率高的、或易损耗的、或者价值高的物资经常进行盘点的方法。(三)全面盘点法:对在库、在产的全部物资,在规定的日期全面进行账实清点的方法。第四条盘点前的准备(一)所有进出库单据已于盘点前登录完毕。(二)盘点期间已收货而未办妥入库手续的货物,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三)整理仓库,物资排列整齐,放置标识牌。(四)财务部提前发出当月盘点通知,包括盘点时间、人员分工、盘点要求等。(五)打英分发相关盘点表单。第五条盘点工作分工(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库存盘点工作,包括下发盘点通知、分发及收取盘点表单、监督盘点过程、抽查复核盘点结果、汇总盘点报告及账务处理。(二)仓储物流部门:划分盘点区域,指定专人进行物资清点,填报盘点表、查实差异原因。(三)生产部门:清点在产品,放置盘点卡。(四)销售部门:与主机厂核对异地库房产品,清理退废、返工产品。第六条盘点工作要求(一)月度盘点时间为当月26日,年度盘点时间为12月31日(节假日照常盘点)。原则上盘点当日8-10点停产,库房闭库盘存。如确有生产任务,盘点期间物资不得跨部门流动。(二)仓储物流部门、销售部门应至少提前一天进行自盘,自盘后至盘点时的物资收发及时调整盘点表。盘点完成后由盘点人员和部门领导签字,于盘点日第二天交财务部门。(三)生产部门在财务部门领取盘点卡,由各生产工段(小组)制品人员负责清点本工段(小组)在制产品,放置盘点卡,本项工作要求在盘点日10点前完成。(四)财务部门在盘点日当天重点复盘生产部门,指定专人到生产部门收取盘点卡,同时对盘点情况进行复盘。生产部门复盘完成后再对各库房进行复盘。(五)复盘人员由自盘人员陪同进行实物盘点,复盘比例不低于物料种类的50%,抽查原则上选择有更正项、单价高、数量大、收发频繁的项目进行。(六)复盘与自盘有差异的,由自盘人员查找差异,经确认有误的,由自盘人员在复盘表上对应栏目签字。复盘时物料种类差错率在5%以上的,要求自盘人员对所管物资重新盘存。(七)复盘完毕,财务部门收集整理各部门盘点表、盘点卡(按编号收集,不缺不漏)并与财务账进行核对,填写盘点汇总表。(八)年度盘点完成后10日内,财务部门需编写《盘点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盘点情况说明、差异情况和处理建议、相关责任人的奖罚建议等),并报公司办公会审阅。第七条盘点后续工作(一)差异查找:盘点结束后,如有盘点数据与财务账簿不符的情况,财务部门应组织物料管理部门查找原因,属于制度或管理类因素引起的应提出管理建议,属于个人能力不足或未尽职尽责,应对个人提出处罚意见。(二)盈亏处理:存在账实差异的单位应由公司办公会形成处理意见,连同《盘点总结报告》一并上报集团财务审计部,待集团同意后方可调整财务账或实物帐。(三)资料整理:所有盘点资料由财务部门装订成册,按照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保管。第八条处罚(一)对盘点工作组织不力,未按要求进行盘点或未报送盘点表的部门,对其部门领导处以500元/次的罚款。(二)盘点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部门,对其部门领导处以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开除出厂。(三)有漏盘、重盘现象的部门,对其部门领导处以50元/项的罚款,物资管理人员处以20元/项的罚款。(三)盘点数量与帐面数量有差异的,视其原因由公司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因个人因素引起的应予赔偿,赔偿金额不小于差异金额的30%,涉及监守自盗、违法违规的,追究法律责任。第九条本制度由财务审计部解释、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库存物资盘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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