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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有何特点?答: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可以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的特点包括形式上的特点和内容上的特点: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数量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也可以说是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它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类。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不同,一般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我国目前包括以下几种:1)法律解释2)国际条约、惯例。3)判例与指导性案例。4)软件规范。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主流,特殊渊源则是辅助性的。3、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其特征有哪些?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一般是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4、什么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其有何特征?答: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和行政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具有自己的特征。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行政法的作用有哪些?答: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5、简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答: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而重要,且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从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首先,行政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其次,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6、论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答:行政法律关系是经过行政法调整后,具备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互相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别一方主要是监督主体。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可以互相影响。一方的变化可能导致另一方的产生、变更与消灭。3)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正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精神。第二章1、如何理解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行政法治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他原则所不能替代的作用:1)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2)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3)行政法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4)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是什么?答: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2)其基本内容有:1、法律保留原则。2、法律优先原则。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是什么?答: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2)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一些具体的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4、如何理解法律保留原则?答: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法律保留原则并不是绝对的,除了涉及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特别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调整的以外,许多国家立法机关一般都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并制定必要规则、调整相应管理和服务活动的权力。换言之,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行政活动斩所有实体内容和程序环节,都必须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为依据。5、如何理解法律优先原则?答: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该原则有以下含义:1)法律优先行政。在我国,这就意味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2)行政不得违法。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不同,前者是消极地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后者是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6、行政公开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1)行政行为内容公开。2)行政过程公开。3)行政信息公开。7、行政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行政公正原则在学理上又可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具体而言:1)不徇私情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假公济私。2)不存偏见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让先人之见过分地影响其对具体行政相对人或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3)不武断专横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的时候,应该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素。所谓程序公正,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行政法在制度设计上更多强调程序上看得见的公正,具体包括:1)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2)不单方接触。3)作出不利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8、如何理解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答: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具体包含3个要求: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9、如何理解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答: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信赖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行为是否合法。2)个人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3)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第三章1、什么是行政主体?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有哪些?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的意义归纳起来主要有: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2、什么是行政职权?有哪些内容?答: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有一定的差异性,不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也是不一样的。但总体来说,按照行政职权在实践中的逻辑规律,大致可以将其归类为如下内容: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制裁权。7)行政强制措施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委托、监督权。10)行政司法权。11)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3、什么是行政职责?有哪些内容?答: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主要内容包括:1)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2)符合法定目的。3)遵循法定程序。4、什么是行政权限?答: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5、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与特征。答: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一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4)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5)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6)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6、什么是行政授权?有什么特征?答: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特征有:1)行政授权的依据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2)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3)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得到扩大,职权内容亦得以增加。行政授权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7、什么是行政委托?有什么特征?答: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的特征有:1)行政委托必须依法进行,但这里的依法,不如行政授权严格,并且行政委托根据所委托行政事项不同而对法律规范的要求亦有不同。2)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3)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行政职权以及行政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组织或者个人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者以委托者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职权,并接受委托者的监督。8、简述我国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答:1)我国公务员的概念。我国的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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