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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政发〔2011〕2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台区非法自办幼儿园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丰台区非法自办幼儿园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1—丰台区非法自办幼儿园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近年来,在我区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衍生出一些非法自办幼儿园(以下简称“自办园”)。随着人口高峰到来,“自办园”的数量明显增加。截至2010年12月,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自办园”达218所,在园幼儿数量1.8万余人。为保障幼儿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以及《消防监督检查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整治目标按照“确认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分流一批”的工作思路,开展对“自办园”的综合整治。经相关部门认定,对于基本符合办园要求的予以确认审批;对于园舍基本符合办园要求,但在消防、卫生等方面存在一定隐患的,限期整改,使其尽快达到基本办园条件,并纳入规范管理;对于在违法建设内办园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办园”,坚决予以取缔,并在取缔后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坚决遏制新生的“自办园”,妥善处理既有的“自办园”,确保实现零事故零发案的工作目标。二、组织领导—2—成立区非法自办幼儿园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逸铮 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副组长:高朋副区长孔令斌副区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教委、区监察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卫生局、区社会办、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房管局、区综治办、区城管监察大队、丰台交通支队、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区消防支队、各街乡镇主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委。办公室主任由区教委主任和区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兼任。三、职责分工区委宣传部:负责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工作。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自办园”的综合整治工作。区教委:负责“自办园”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街乡镇定期开展整治工作;对“自办园”进行合法性认定,对符合办园条件的园舍负责审批和业务指导,加强行业监管,对不符合办园条件和要求的园舍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区监察局: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在集中整治工作过程中的监察工作。—3—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查处“自办园”违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规定的行为。区市政市容委(区拆违办):组织协调和督办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先行拆除违法建设内的“自办园”。区农委:督促各乡镇发挥属地安全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综合整治工作。区卫生局:负责检查“自办园”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及食品加工、饮用水等是否符合要求;负责“自办园”的卫生防疫、疾病防控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流行;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卫生保健人员的资格证,以及卫生保健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区社会办:督促指导各街道发挥属地安全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综合整治工作。区政府法制办:为整治、取缔“自办园”的各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区信访办:负责处理因综合整治“自办园”出现的上访事件。区房管局:协调有关部门对“自办园”房屋结构安全进行检查,做出房屋安全认定。区综治办:协调各街乡镇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将“自办园”的整治工作纳入对各街乡镇综治考核范围。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从城市管理的角—4—度,对“自办园”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顿。负责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丰台交通支队:负责对“自办园”接送幼儿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区工商分局:对审批的从事幼儿园经营活动的培训机构进行排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自办园”治安防范进行检查认定,并对治安防范实施监管。负责防范“自办园”煤气中毒工作。区规划分局:对“自办园”房屋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和认定。区消防支队:负责检查“自办园”的园舍、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负责监督管理“自办园”的消防安全,防范火灾事故。各街乡镇:对辖区内的“自办园”实施安全监管。严控出租房屋,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从事违法办园活动;从严审查出具经营场所证明,不得为利用无证房屋开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出具经营场地证明,从源头上杜绝新增“自办园”的出现。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对属地内取缔的“自办园”进行综合执法。四、实施步骤根据前期对全区“自办园”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的梳理结果,按照“确认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分流一批”的工作思路,对218所“自办园”进行综合整治。综合整治分为三个—5—阶段。(一)集中取缔阶段(从2011年1月14日至2011年1月31日)对于园舍为违法建设或在园舍、消防、卫生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43所“自办园”,采取集中取缔行动。各街乡镇为取缔“自办园”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取缔组织工作,区综治办、区市政市容委(区拆违办)、区城管监督大队、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消防支队、区公安分局、区教委等相关执法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具体执行取缔任务。取缔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要取得“自办园”办园人、从业者和幼儿家长的理解支持,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各街乡镇要根据本辖区每个“自办园”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取缔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自办园”取缔后,区教委负责协调其它幼儿园通过扩班或新建幼儿园做好分流安置幼儿的准备。各街乡镇要创造条件挖掘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分流安置幼儿。(二)集中整改阶段(从2011年2月10日至2011年3月31日)1.对于已具备基本办园标准的园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发放办学许可证,统一纳入规范管理。2.对于园舍合法安全的,而在消防、卫生、治安等方面存—6—在一定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使其尽快达到基本办园标准。(三)巩固成果阶段(从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对全区“自办园”建立长效管理监控机制,特别是防止已经取缔的“自办园”反弹。各部门、各街乡镇定期做好“自办园”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发现情况及时反馈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五、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各街乡镇要充分认识“自办园”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好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二)部门联动,通力合作。“自办园”整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整治行动。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主动配合,坚决取缔一批在无证房屋内从事办园活动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办园”。区非法自办幼儿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1月至4月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以后每2个月召开一次,并建立会商机制,研究“自办园”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组织集中取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办园”。(三)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在“自办园”续存期间,各部门、各街乡镇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建立发现机制和反馈机制。各街乡镇和属地派出所实行“双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各街乡镇、派出所检查上报的非法幼儿园信息及时反馈给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整—7—治工作,将新生非法“自办园”遏制在萌芽状态。确保幼儿安全,为建设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附件:1.丰台区非法自办幼儿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丰台区整治自办园确认、整改、取缔的标准内容—8—附件1:丰台区非法自办幼儿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杨逸铮 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副组长:高朋副区长孔令斌副区长成员:薛红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储建军区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冯晓光区教委主任刘建宾区教委副主任翟光红区监察局副局长史建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黄秋莉区市政市容委常务副主任 王升贵区农委副主任 赵勇区卫生局副局长 康卫国区社会办副主任张立和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华区信访办副主任 梁文斌区房管局副局长 王丰霖区综治办副主任赵胜利区城管监察大队副大队长—9— 罗旭东丰台交通支队副支队长杨光区工商分局副局长贾福清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军区规划分局副局长李军区消防支队副支队长王克凡丰台街道副主任刘玉民新村街道副主任王晓霞卢沟桥街道副主任田莉太平桥街道副主任都义右安门街道副主任胡旭芳马家堡街道副主任花伟军西罗园街道副主任焦迎春东铁匠营街道副主任何勤兰大红门街道副主任秦钢方庄街道副主任张兴林云岗街道副主任刘勇长辛店街道副主任于瑞宛平城地区副主任王山修南苑街道副主任龚继萍东高地街道副主任曹苁和义街道副主任王平花乡副乡长—10—靳红卢沟桥乡副乡长李忠南苑乡副乡长闫山长辛店镇副镇长赵联生王佐镇常务副镇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委。办公室主任:冯晓光区教委主任储建军区政府办常务副主任—11—附件2:丰台区整治自办园确认、整改、取缔的标准内容根据《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结合我区“自办园”实际情况,在房屋、消防、卫生、人员、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确认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标准内容。一、列为确认幼儿园的基本标准(一)房屋安全标准1.房屋建筑合法。2.房屋框架结构安全。3.非地下室及半地下室。4.自建房未在二层开办幼儿园。(二)消防安全标准1.不少于两个安全通道,并随时保持畅通。2.配备足量灭火器材(每50m2至少两具)且在有效期内。3.配备应急灯。4.办园地点安全,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开办幼儿园(如垃圾场、加油站、液化气站等周边地区)。5.电源、插座等设置高度不得低于1.3米,使用的各种电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12—(三)卫生防疫标准1.幼儿园有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有健康证。2.厨具及器皿必须生熟分开使用,并设有明显标识。3.每餐供应的食品必须留样(每份不少于250克,0至4℃留存48小时)。4.幼儿入园必须提供体检证明及预防接种本。5.配备专职保健人员。6.配备独立适于幼儿使用的卫生间及盥洗室,洗手池不得高于0.55米。(四)幼儿密度、师资标准1.幼儿人均面积: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m2;人均活动用房面积不得低于3m2;人均户外活动场地不得低于1.5m2。2.师资、人员配备:每园必须至少配备园长一名,教职工数量按照与幼儿数1:6配备,保健医数量按照与幼儿数按1:100配备。3.园长及教师上岗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不得聘用有不适合从事幼教工作经历及疾病的人员。(五)治安标准1.幼儿园要加装技防设施和治安紧急按钮,无加装条件的幼儿园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2.建立安全接送制度。—13—二、列为整改幼儿园的基本标准(一)房屋安全标准1.房屋建筑合法。2.房屋框架结构安全。3.非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中办园。4.自建房未在二层开办幼儿园。(二)消防、卫生、治安等方面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通过整改能够消除隐患。三、列为取缔幼儿园的标准(一)园舍建筑为违法建筑。(二)在园舍、消防、卫生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题词:教育 学校 幼儿园△ 通知抄送:区委各部、委、室,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群团组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月13日印发—14—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丰台区非法自办幼儿园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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