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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影响效应分析“营改增”影响效应分析一、“营改增”基本介绍二、营改增所产生的影响分析三、营改增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四、营改增改革试点前瞻一、“营改增”基本介绍1背景介绍2纳税范围3纳税人4税率5税收优惠1背景介绍1月,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佂增值税的工作3月,扩大营业税改佂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7月,明确将营业税改佂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8个省(直辖市)“增值税”与“营业税”分野并存6月,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11月,《营业税改佂增值税试点方案》8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19942011201220131背景介绍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包括的应税劳务涉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第二产业(除建筑业以外)和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平行征收原则,由于二者并行,且课税对象划分的不甚明确、合理,这种税制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正常发挥。1、背景介绍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容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完善税制促进产业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简化征管促进外贸2纳税范围营改增后营业税税目变化(一)交通运输业征税范围特殊注意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铁路运输1.打捞可以比照水路运输的办法征税—改为增值税;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特殊注意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1.自建自用建筑,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2.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3.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4.航空勘探,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改为增值税2纳税范围(三)金融保险业2纳税范围征税范围特殊注意金融业和保险业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租赁金融产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下列业务不征收营业税: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2.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4.金融机构往来业务;5.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6.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7.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四)服务业2纳税范围征税范围特殊注意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广告业(广告代理)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其他代理)其他服务业(沐浴、理发、照相、美术、裱画、打字、计算、测试、化验、录音录像、晒图、设计、勘探、咨询、认证、鉴证)1.代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3.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4.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5.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6.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书目征收营业税;7.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8.酒店产权式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9.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10.广告代理业务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3纳税人•“营改增”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3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主要划分标准是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大小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暂定为500万元(含本数),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该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余规定与现行增值税一致。3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区别: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营改增)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现行增值税)3纳税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是指在增值税制度安排上,允许具有共同控制性质的多个独立纳税人合并纳税。减少税务机关直接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主体;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降低企业集团直接或间接的增值税遵从成本,有利于企业集团增加现金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企业架构。特点目前这一新兴制度在我国增值税的制度设计和实践上,尚留有空白。本条规定,对于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试点过程中探索实施集团纳税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3纳税人4税率试点行业涉及主要业态试点前税率(营业税)试点后税率(增值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3%简易计税3%服务道路货运3%11%水路运输国际海运免征零税率服务国内运输3%11%期租5%11%轮客渡3%简易计税3%航空运输服务(湿租)3%11%管道运输服务3%11%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客运站、货运站等5%6%仓储、堆存、货代、船代等5%6%港口码头服务、装卸搬运等3%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汽车租赁(不带驾)、光船租赁等5%17%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简易计税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5税收优惠1)、差额征税2)、减税免税3)、即征即退4)、出口退税5.1差额征税对于试点纳税人在计算营业税时适用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在改成增值税后差额征税政策延续。5.1差额征税(目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2)货物代理单位的营业额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货物港务费、货物装卸费、货物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及各杂项作业费、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熏蒸费、租借仓库的仓库费和货物保险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对货物代理单位将货代业务再委托其它货代单位代理的,其货代业务收入,可扣除支付给其他货代单位的代理费用,就其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3)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4)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营业收入,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5)代理报关业务以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海关、检验检疫、预录入等单位的费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支付海关的费用包括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送平台费、仓储费;支付检验检疫单位的费用包括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预录入单位的费用包括预录费。(6)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5.2减税免税对于试点纳税人在计算营业税时享受减税免税政策优惠的,在改成增值税后可在剩余时间内继续享受。目前规定了一系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等13项实行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5.3即征即退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国内货运、仓储、装卸等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5.4出口退税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二、营改增所产生的影响分析•(一)宏观角度分析•(二)微观角度分析1.优化税制2.优化产业结构3.优化进出口业务(一)宏观角度分析1.优化税制•(1)推动税制改革•第一,进一步简化了税制。•第二,进一步强化了税制中性。•第三,有利于税收征管。•(2)带动财政体制改革(1)推动税制改革进一步简化了税制“营改增”显然是进一步简化了我国的现行税制,终结了货物与服务实行不同税收制度的历史。强化税收中性让税制对市场产生的扭曲性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为市场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有利于税收征管一方面是税种减少,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导致的征管复杂性程度降低。另一方面是增值税的内在抵扣链条更加完整,减少了增值税的漏洞,使销项税的抵扣变得更简单明了,在一定程度上可强化征管,减少税收流失。(2)带动财政体制改革为了不影响地方利益,在没有调整体制的条件下,当前“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采取的解决办法是原来归地方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依然入地方库,中央不参与因试点所带来的增值税增量的分成。不言而喻,随着营业税的全面退出,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的重新划分就将浮出水面。2.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提升产业间的分工程度加快新兴业态的成长推进第三产业内部分工协作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服务业减税,服务企业减负;•服务业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下游企业抵扣,减轻下游工商企业税负;•生产企业内部服务部门独立分离,以及服务业务外包,扩大服务规模。加快新兴业态的成长营改增前营改增后提供服务征收营业税,不能在下游企业增值税中抵扣提供服务征收增值税,可以在下游企业增值税中抵扣由于这些新兴业态服务经营规模庞大、所需设备规模相对较大,营改增所形成的服务企业进项设备抵扣和下游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双重抵扣效应,对于促进处于成长期的新兴业态发展
本文标题:营改增影响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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