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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流程不足补充:准备不是很充分在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当事人应该相互举证并一组一组证据进行陈列委托代理人补充代理词在法庭辩论环节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相互论辩没有做好就己方的诉讼请求应该切合实际并有相关证据支持以免法院不告不理原则对原告方诉讼要求不适格为由驳回请求等等本文稿文中相应人名均为此文修订者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殷春林):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5、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记员(殷春林):原告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河社)、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世界公司)与被告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谷网)、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乐享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万维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书记员(殷春林):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书记员(殷春林):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书记员(殷春林):原告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芬未到庭;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宇峰未到庭;被告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未到庭;被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辉未到庭;被告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辉未到庭。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原告明河社委托代理人杨名静已到庭。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原告完美世界委托代理人周紫雅已到庭。火谷网代理人周李洁(北京火谷代理人周李洁):被告北京火谷委托代理人周李洁已到庭。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被告昆仑万维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倩已到庭。昆仑乐享代理人张倩:被告昆仑乐享委托代理人余明莹已到庭。书记员(殷春林):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殷春林):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审判长(李逸文):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李逸文):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由于原告未到庭,所以由原告代理人说明原告主体信息及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原告: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芬,董事,代理人杨名静,工作单位: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宇峰,董事长,代理人周紫雅,工作单位: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审判长(李逸文):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北京火谷代理人周李洁:被告: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代理人周李洁,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被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辉,董事长,代理人余明莹,工作单位;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昆仑乐享代理人张倩:被告: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辉,首席执行官,张倩,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员(崔齐):双方对对方身份信息有无异议;原告(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河社)):无异议被告():无异议审判长(李逸文):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原告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河社)、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世界公司)与被告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谷网)、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乐享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万维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法槌)审判长(李逸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崔齐、审判员XXX、审判员李逸文、组成合议庭,其中审判员李逸文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殷春林担任法庭纪录。审判长(李逸文):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审判员(崔齐):明河社代理人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审判长(李逸文):完美世界代理人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审判员(崔齐):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北京火谷代理人周李洁::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审判长(李逸文):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审判员(崔齐):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人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昆仑乐享代理人张倩: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审判长(李逸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审判员(崔齐):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不申请回避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不申请回避北京火谷代理人周李洁:不申请回避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不申请回避昆仑乐享代理人张倩:不申请回避审判长(李逸文):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审判长(李逸文):原告代理人简要陈述案件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宣读起诉状(略)。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宣读起诉状(略)。审判员(崔齐):原告代理人有无其他补充陈述意见。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我没有补充意见。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我没有补充意见。审判长(李逸文):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损害赔偿是如何计算的。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审判长(李逸文):原告所要求的三被告在新浪科技等30家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有无法律依据。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与被控侵权行为的后果相适应,在为权利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同时,亦应注意避免对侵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审判长(李逸文):原告诉状所要求的合理支出包括哪些,是如何计算的。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公证费9500元,已支付律师费30万元,购买正版涉案作品花费402.80元,购买游戏道具9470元,交通费278元,以上支出共计319650.8元审判长(李逸文):下面由被告北京火谷代理人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北京火谷代理人周李洁:宣读答辩状(略)审判长(李逸文):下面由被告昆仑万维代理人、昆仑乐享代理人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宣读答辩状(略)审判员(崔齐):被告代理人有无其他补充陈诉意见。北京火谷代理人周李洁:没有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没有昆仑乐享代理人张倩:没有(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交流)审判长(李逸文):本庭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原告完美世界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移动终端游戏改编权及运营“改编软件”的权利,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原告明河社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三、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就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的独占的游戏改编权的行为;四、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五、三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对此,原被告有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无异议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无异议火谷网代理人周李洁:无异议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无异议昆仑乐享代理人张倩:无异议审判长(李逸文):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审判员(崔齐):先由原告明河社代理人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原告方明河社出示的证据如下:一、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注册证书、明河社与查良镛先生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2002.1.1);明河社将部分权利授予查良镛的许可书(2013.4.8);公司在涉案作品游戏改编权董事会决议(2014.5.10),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原告方主体适格。二、(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177号公证书;武侠q传游戏文本。武侠Q传游戏中出现的与涉案小说存在对应关系的人物、武功阵法、兵器、故事情节构成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方对作品的改编权。三、网页打印件、勘验申请书、勘验笔录。该证据证明昆仑万维公司与昆仑乐享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事实。(书记员殷春林将证据递交给审判长)审判员(崔齐):被告北京火谷代理人有无异议?北京火谷代理人周李洁:无异议。审判员(崔齐):被告昆仑万维代理人有无异议?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无异议。审判员(崔齐):被告昆仑乐享代理人有无异议?昆仑乐享代理人张倩:有异议,对原告提出的第一组第二组提出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明河社与查良镛先生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2002.1.1);明河社将部分权利授予查良镛的许可书(2013.4.8);公司在涉案作品游戏改编权董事会决议(2014.5.10),未履行合法的公证程序,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对第二组证据的公证的过程提出异议,该公证书未记载公证员对公证过程中使用的iPad平板电脑进行清洁度检查,因此对公证过程中使用的ipad是否有修改武侠Q传游戏软件的情形存疑。审判长(李逸文):现在由原告完美世界代理人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原告完美世界出示的证据如下:一:完美世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查良镛与完美世界签订的《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授权合约》四份(2013.4.30),该组证据用来证明原告完美世界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二:查良镛先生声明书一份(2014.5.28)。该组证据用来证明原告完美世界拥有合法的改编权。三: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境外汇款申请书;账户结单。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完美世界在与查良镛先生签订改编权许可合同,获得改编权过程中的各项具体支出。审判员(崔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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