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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0307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
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本章分为三节:①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③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的小模型:股东(法人)公司(资本)债权人①出资③股权②债交易具体问题:①什么是出资?出资的法律意义是什么?②出资是股东的义务,那么这项义务如何履行?(出资是否必须用货币形式?其它形式可不可以?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以其它形式出资,法律有何要求?)③出资是股东的义务,那么违反这项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④出资的结果是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权,那么什么是股东?股东的法律地位如何?股东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⑤什么是股权?股权的性质是什么?股权的表现形式如何?⑥如何行使股权?如何转让股权?如何保障股权?第一节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一、出资的概念(教材P239)【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二、出资的法律意义1、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成为法人的要件。2、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出资是股东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权的前提和基础。第二节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本节包括两个问题:一、股东出资的形式二、股东出资的履行程序一、股东出资的形式1、出资形式的基本要求。①出资形式法定性。②财产价值的确定性。③出资财产具有可转让性。2、我国法定股东出资形式。第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第80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股份有限公司)①货币。这是资本的最基本的表现形式。②实物。③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④非专利技术。⑤土地使用权。3、其他出资形式问题。除了上述五种法定出资形式之外,其它的财产权可否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实践中对于法定的五种形式已经有所突破。例如: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股权置换、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转股”、管理层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职工持股问题、挂靠企业的产权界定问题等等。注意:其一,强调谁的利益?股东还是债权人?从不同的利益视角进行利弊分析,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其二,与我国公司法的理念是否一致?与其它相关制度是否协调?其三,现实中是否有需要?能否解决现实问题?*新《公司法》的改革: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份公司:第83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二、股东出资的履行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第25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6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新《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9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份有限公司:第82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83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新《公司法》:第84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具体步骤:1、出资的价值评估。2、交付或转移产权。3、验资。第三节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一、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1、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未完全履行。又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3、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二、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1、导致公司设立失败,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对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2、导致公司设立瑕疵,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采取以下救济措施:①追缴出资。追缴——请求强制履行。②催告失权。另行募集或减资。③由其他发起人代替缴纳出资。追偿或代位。需注意:其一,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在已经出资范围内享有股权,对于未实际出资的部分不应享有股权。追补出资的,可主张追补以后的股权。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得强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放弃或转让其已认购的股权。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在认购出资额范围内仍负有债务清偿责任。其二,其他发起人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负连带责任。其三,公司成立前,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损害赔偿之诉的原告是其他发起人;公司成立后,原告是公司,但其他发起人在公司怠于诉讼时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四,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前,其性质属违约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其性质属于侵权责任。【案例】(教材P268,案例1)某城市市郊原有一国营农机厂,因近年农机产品销路不好,该农机厂只好停产。张某看中农机厂邻近公路旁的一栋2层共3000平方米的空置厂房适合于商业用途,便与农机厂协商,将该厂房装修后做成建材市场对外进行招租,赚取租金。双方一拍即合,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实业有限公司来进行该项目的经营。为此,双方合议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又拟定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①公司名称为XX飞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公司注册资金3500万元。农机厂以厂房出资,该厂房评估价值3100万元,张某以货币400万元出资,农机厂占公司股权88.57%,张某占股权11.43%。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承担经营风险与亏损。②公司成立后农机厂应负责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将该厂房的产权从农机厂变更为飞龙公司。③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农机厂指派,张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建材市场对外进行广告招租,由于该市场所处地理位置优越,招租业务很火爆,3个月即招租完毕。飞龙公司共收取商户租金及保证金1600万元。建材市场开业后2个月,张某利用飞龙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和其总经理身份之便,将飞龙公司1500万元全部从飞龙公司账户划走,人也一走了之,飞龙公司向公安部门报了案,但张某查无下落。由于市场无钱,经营管理混乱,业务变得萧条,1年后,合同期满的商户纷纷要求退出,并要求飞龙公司退还保证金,但公司已无款可退。商户们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拍卖飞龙公司的房产,以拍卖价款返还商户的保证金。但飞龙公司辩称,该房产的产权人为农机厂,农机厂只是为飞龙公司的股东,不能代替飞龙公司承担责任。经法院调查查明,农机厂的房产在飞龙公司成立后并未办理向飞龙公司的转让登记。【问题】在农机厂出资的房产并未办理转让登记的情况下,商户们向法院提出的执行该房产的请求可否予以支持?【简化案例】某厂以房产出资,张某以货币出资设立飞龙有限公司,但某厂的房产虽交付使用,却未办理转让登记。在张某携款外逃,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否请求法院执行某厂的房产来清偿债务?此案涉及问题: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答案:可以。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注册登记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案例】(教材P268,案例2)金达投资有限公司看中了A大学锂离子电池生产技术,与A大学决定共同成立一家科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开发、生产、销售该锂离子电池产品,金达公司以货币出资,A大学以技术出资,但在A大学技术作价入股的比例上,A大学坚持要占49%的比例,金达公司最后妥协同意。由于这一比例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高新技术出资的最高比例,直接以该技术出资,注册时肯定通过不了,金达公司与A大学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和一份技术转让协议。借款协议订明,金达公司借款人民币980万元给予A大学用于公司设立之出资。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受让A大学锂电池支付的980万元转让费偿还。同时,金达公司代表准备设立的科达公司与A大学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科达公司一经成立,A大学即将锂离子电池技术的所有权转让给科达公司,转让费人民币980万元,相应地,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A大学出资方式均为货币,数额均为980万元。2000年5月,双方依照上述协议发起设立了科达公司,开始了锂电池的生产,1年后,金达公司发现产品市场远非预料得好,账面上处于亏损状态,金达公司感觉自己出资太多,吃了亏,而且,双方在经营方针、策略和内部管理问题上分歧严重,以致发生纠纷。金达公司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发起人协议、技术转让协议中涉及A大学出资额及技术转让费的条款无效,要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A大学在注册资中的比例由49%下调至35%。【问题】(1)金达公司与A大学围绕出资问题签订的上述几个协议是否违反了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最高比例的限制性规定?(2)对金达公司将A大学在注册资中的比例由49%下调至35%的诉求可否给予支持?【案例】(教材P269,案例3)甲、乙、丙、丁四人经过多次考察认为,利用本地地处城市市郊的交通便利条件和当地依山傍水的秀丽风光,办一个旅游农场吸引城市人群节假日来休闲度假,将是一个不错的投资项目。几经商量,决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经营该项目。随后,四人一起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制订了公司章程。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均规定:①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甲出资货币80万元,乙出资货币60万元,丙与丁各出资货币30万元,相应地,各发起人在公司中的占股比例分别为40%、30%、15%、15%;②股东以其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承担公司亏损与风险。甲、乙、丁依发起人协议足额完成了出资,丙因对旅游农场的经营前景没有太多把握,在出资时举棋不定,支付5万元后就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出钱了,甲因与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关系不错,开出了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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