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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尔多斯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2008年是国家“隐患排查治理年”。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安委办发[2007]19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鄂尔多斯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为重点,以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突出重点,源头治本,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重点领域(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1、全市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企业;2、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和商场、车站、宾馆、饭店、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3、各行政区域边界地带和监管盲区。(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领域是:煤矿、煤2化工、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公众集聚场所。1、煤矿(1)“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矿井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2)顶板管理情况。老采空区大面积空顶是否进行完全密闭;采煤工作面是否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有无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是否制定安全措施。(3)防止“三超”情况。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大型矿井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规定的执行情况。(4)机电管理情况。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下井设备取得MA标志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情况;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情况。(5)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3况;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6)建设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除前述相关内容外,重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施工队伍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施工队伍资质挂靠、转借等现象。(7)火工品管理情况。使用煤矿许用火工品规定的执行情况;火工品存储、使用管理情况。(8)整顿关闭情况。已决定停产整顿、停产整合和责令关闭的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期间的安全规定,是否规范严格进入了整顿、整合或关闭程序;批准恢复生产后是否执行了相关安全规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非法施工情况。2、煤化工(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化工,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未落实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水环境措施的煤化工企业,督促限期整改;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煤化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采用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淘汰;(2)销售煤化工产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3)煤化工产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4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4)煤化工产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3、道路交通运输(1)公路工程建设以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为主,重点是山区地质条件复杂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特别是高架桥梁工程项目,以及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工程项目。现有道路桥梁的维修建筑情况。(2)道路运输企业①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②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③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5记满1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④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履行情况。⑤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⑥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3)公路养护施工单位①从事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②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一2004)的规定,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③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4、建筑施工以房屋建筑为主,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村镇建设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的6安全隐患。(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以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5、公众聚集场所(1)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排查治理隐患。7(2)宾馆、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①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②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③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⑤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⑥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⑦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的整改情况。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登记(一)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一是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隐患排查、登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的落实。企业法人是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隐患排查负总责。二是要求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三是要求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向8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重大险情随时报告。四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行。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直接负责,要在督查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排查、登记、建档和信息报送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查隐患,要求企业落实整治隐患工作。旗区各行业部门负责综合监管企业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现场核查。查出的一般隐患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制定治理方案并监督其实施。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负责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核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核查。(二)安全生产隐患的登记。一是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登记、统计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实时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设市、旗、区和企业三级平台,各旗区、市直各部门和各企业也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信息平台,将安全生产隐患的各类信息分别登记。市、旗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隐患信息网的运行和维护,定期、定时加以分类和分析网上信息。二是要求企业各岗位、班组、工段、车间、厂矿、公司都要设立隐患登记台账。企业应将各部位隐患台账分类统计,经主要负责人核查无误后,录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网。三是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各行业部门检查9企业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其有关信息应由发现者经过详细核实后,连同有关请示和处理结果一并录入信息网站。四是规范登记内容。登记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企业详细地址、企业类型(大、中、小)、从业人数、企业性质、设计能力、生产能力、主要产品。第二部分包括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发现人、发现时间、等级、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应急防范措施、隐患整改完成时间、督办单位、督办负责人。五是要求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市隐患排查信息治理平台(市安监局,传真:8378382)。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督办要认真检查我市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过去自查自改不认真、不扎实,对存在重大隐患和问题却熟视无睹、轻易放过,甚至边排查治理边发生事故的,要立即纠正、迎头赶上。对所有已经查出的隐患,都要登记建档,逐项消号,特别是对2007年经排查并列入治理计划的54处重大隐患,要实行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各类隐患整改到位。要针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堵塞漏洞,防止隐患边整改、边产生。要采取有效措施督办治理2008年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一是各旗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一患一档”、挂牌督办。一般隐患排查治10理由企业负责人督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由旗
本文标题:(市安监局)鄂尔多斯市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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