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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1四川宏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目目目目录录录录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信息的传递信息的传递信息的传递信息的传递、、、、审核审核审核审核、、、、披露流程披露流程披露流程披露流程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董事和董事会董事和董事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监事和监事会监事和监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审议审议审议和披露的职责和披露的职责和披露的职责和披露的职责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八第八第八第八章章章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第九章第九章第九章第九章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管理管理管理、、、、披露程序披露程序披露程序披露程序第十章第十章第十章第十章敏感信息的排查敏感信息的排查敏感信息的排查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归集归集归集、、、、保密及披露机制保密及披露机制保密及披露机制保密及披露机制第十一章第十一章第十一章第十一章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档案管理第十二章第十二章第十二章第十二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第十三章第十三章第十三章第十三章附则附则附则附则四川宏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四川宏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四川宏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3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包括各分公司,下同)、各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信息时,职能部门、各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披露。在有关非公开信息未披露前相关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为:。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或/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公司在公司网站以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四川宏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4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6、上述1-5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7、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定期报告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四川宏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5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四川宏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6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临时报告1、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四川宏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7(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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