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竞价交易交收细则-(试行)
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竞价交易交收细则(试行)时间:2014-08-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邮币卡商品现货竞价交易的实物交收行为,保证邮币卡商品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邮币卡商品现货竞价交易的所有交收业务。交易中心、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指定鉴评机构、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物流企业、指定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等参与交收业务应遵守本细则。第二章交收流程第三条买卖双方应当根据本细则及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物交收。第四条邮币卡商品入库(一)交易中心指定鉴评机构和指定交收仓库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同址办公。(二)邮币卡商品入库时,卖方应先提供指定鉴评机构出具的鉴评结果,具体的机构名录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三)指定交收仓库根据指定鉴评机构出具的鉴评结果对交易商的邮币卡商品进行交接确认,向卖方出具交易中心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四)指定交收仓库出具的“存货凭证”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其对应的邮币卡商品方可用于竞价交易和实物交收。第五条邮币卡商品交收:(一)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后2个交易日内(不含成交当日),买方应在交易账户内缴存足额货款及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并确认提交,交易中心冻结该笔资金;买方到期未确认的,交易中心自动冻结该笔资金。买方支付全额货款及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应在5个交易日内选择交收方式(提货或转存),并完成验货手续。逾期未选择的,视为买方选择自动转存。通过指定物流企业寄递的,相关寄递及保价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二)买方验货无误并确认收货后,交易中心将80%货款划拨至卖方交易账户。卖方竞价成交商品的交易服务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直接从划拨的货款中扣除。(三)买方确认收到交易商品后的10个交易日(含)内,卖方应按《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与买方确定发票事宜。(四)卖方开具发票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发票及寄递信息并通知买方,卖方逾期未上传相关信息或上传信息有误的,如产生争议,视为卖方责任。(五)买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7个交易日(含)内查验发票并确认,如在收到通知后第7个交易日(含)闭市前未收到发票,应及时与交易中心联系,否则视为买方确认收到。(六)交易中心收到买方发票查验确认的信息后,系统将剩余货款划拨至卖方的交易账户。买方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其查验确认。第六条邮币卡商品出库(一)买卖双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履约后,买方可选择提货或转存两种交收方式。(二)买方选择转存的,视为其确认收货。(三)买方选择提货的,须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凭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提货单”和提货申请时预设的唯一提货密码至指定交收仓库提货或委托交易中心指定物流企业寄递至指定地点。买方选择现场提货的,应当场对邮币卡商品的品种、品相、数量等进行验货,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印鉴。交易商现场提货时对邮币卡商品有异议的,可交由交易中心指定鉴评机构或第三方权威鉴评机构进行再次鉴评,以最终结果为准。买方选择寄递的,应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收。买方收货时如有异议的,分情况处理:若外包装损坏,买方有权拒绝签收、当场拍照留档并交由寄递人员原件退回,买方可根据交易中心与指定物流企业合作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若外包装完好,买方应当场开箱验货,对交易商品有异议的,应不予签收、当场拍照留档、由原寄递人员退回原件,并立即通知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查实责任方并进行相应处理。买方一旦确认签收,则视为其对该交易商品无异议,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该邮币卡商品的异议申请。第七条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实物鉴评、出入库的业务受理时间、交收期限及交收相关费用等,具体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第八条现货竞价交易的交收相关费用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划拨等业务活动按照《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竞价交易结算细则(试行)》执行。第三章鉴评第九条交易商提出邮币卡商品鉴评委托,应选择获得交易中心颁发授权证书的鉴评机构。已获得第三方权威鉴评机构鉴评证书的邮币卡商品,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可办理委托入库手续。第十条邮币卡商品鉴评标准参照《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邮币卡商品品相描述及定级标准(试行)》执行。第十一条指定鉴评机构受理交易商提出的邮币卡商品鉴评委托,对邮币卡商品进行品相描述及定级。第十二条指定鉴评机构应对其出具的鉴评结果承担相关责任。当发生鉴评纠纷,经交易中心认定指定鉴评机构为责任方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鉴评合作协议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邮币卡商品实物出库后,再次委托入库的,须重新鉴评。第十三条指定鉴评机构依据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交易商收取鉴评、制作及其相关服务费用。第四章仓储第十四条交易商办理邮币卡商品实物入库,须选择获得交易中心颁发授权证书的仓储企业。第十五条指定交收仓库应为交易商提供邮币卡商品出入库及仓储等相关服务。指定交收仓库应根据交易中心制定的相关标准妥善保管交易商入库的邮币卡商品。指定交收仓库依据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仓储等相关服务费用。第十六条交易中心确认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含)前的仓储费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之后的仓储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第五章物流第十七条交易商选择以寄递方式进行实物交收的,须选择交易中心指定物流企业。第十八条交易商选择寄递方式时,必须对寄递的交易商品进行保价,并按指定物流企业的收费标准承担相关费用。第六章争议及其处理第十九条买方验货时存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受理后将通知买卖双方在1个交易日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卖双方可以分别或共同在提出异议后3个交易日内提请交易中心认定的鉴评机构进行鉴评复核,复核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复核结果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复核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应接收商品;复核结果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由交易中心认定的责任方承担相关争议处理费用及违约责任。第二十条买方选择寄递方式提货的,对商品有异议的,应不予签收,当场拍照留档,由原寄递人员退回原件,并立即通知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查实责任方并进行相应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的修订权、解释权属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4年8月12日起生效试行。
本文标题: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竞价交易交收细则-(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05414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