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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目录私募与发行上市基本流程发行上市条件的判断其他重点关注事项未过会企业的案例分析2第一部分私募与发行上市基本流程3一、私募与发行上市基本流程1、私募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3、上市辅导4、发行申报与审核5、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6、私募资金的退出4200年月完成首轮私募融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境内外上市,企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完成第二轮私募融资为境内外上市做准备200年月200年月1、私募企业上市前三年应该至少有过一次私募52、股份公司设立为什么一般先私募,后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设立主要方式?63、上市辅导辅导期不再有时间限制。辅导期自辅导机构登记之日开始计算,至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监管报告之日结束。7辅导内容辅导机构针对辅导对象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辅导的具体内容,制定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以确信辅导对象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辅导机构督促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聘请机构内部或外部的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授课,确信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辅导机构通过辅导督促辅导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促进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辅导机构应核查辅导对象在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辅导机构应督促辅导对象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辅导机构应核查辅导对象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的法律权属问题。辅导机构应督促规范辅导对象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辅导机构应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辅导机构应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虚假。辅导机构应督促辅导对象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84、发行申报与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发行部审核申报材料发行部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落实反馈意见发行部审核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发行部形成初审报告发审委审核落实发审委意见及封卷会后事项的审核核准发行95、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1、股票发行2、股票上市106、私募资金的退出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12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1第二部分发行上市条件的判断12核准制是以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为核心,但以下因素决定了也要对发行人的行业、素质、前景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作为是否核准的依据:①上市资源的稀缺性与上市先后的导向性;②市场选择机制的不健全要求一定的实质性判断来保证公司质量;③后续制裁机制不完备、处罚力度及威慑力不够,需要实质性判断来弥补。合规性的“规”太多,如公司法的“重大违法行为”如何定义,在实践中没有尺度,如何把握合规、合规的程度、违规的后果也涉及到实质性判断。核准制的涵义有三层意思:①审查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审查企业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清楚地披露信息;③在前面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判断后决定是否核准。因而“核”是合规性检查和审核,“准”是批准、是一项系统工程及流水作业。淡化实质,侧重合规。证监会不代替发行人及中介进行实质性判断,但可合理怀疑,对影响实质性判断的问题可要求发行人及中介进行解释说明。核准制下的审核理念(1/2)13合规性问题:是否符合审核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同业竞争;生产经营独立性;无形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20%;业绩能否连续计算等。合规性问题必须提供解决方案,合符规定,提供法规依据。尽可能在改制中,或者预审前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合理性问题:指标是否合理?有实质判断,如持续经营能力等。需要提供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如,主营业务毛利显著超过或低于同业。使预审员和发审委员释疑解惑。清晰地沟通如何正确理解指标数值、行业及企业商业模式或者行为。财务会计问题要给出会计政策依据和财务数据。重大疑问提供专项详细说明或解决方案,发行人未对重大问题的成因进行详细分析,未就关注的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容易产生疑问和不信任。目前企业社会责任尚未直接纳入,如就业、员工、消费者、债权人保护、社区关系、捐赠等,但参考。核准制下的审核理念(2/2)14发行条件—证券法的规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15案例--重大违法行为的界定某公司被当地地方税务局稽查,存在将超标准的交际应酬费和福利费等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情况,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所得税409万元。发行部初审报告“倾向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的界定:最近36个月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16案例--原始财务报告的虚假记载TT公司改制时,主发起人将TD厂全部资产投入股份公司。主发起人确定以1999年8月31日作为基准日后,聘请会计师对TD厂的该日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审计发现TD厂为了减少所得税计提金额,在1996年、1997年、1998年无依据计提技术转让费以及其他费用804万元。对此,会计师进行审计调整,冲回了无依据计提的有关费用。可以看出,TD厂在改制前存在虚假记载行为。按照公司法第137条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但由于TD厂改制时进行了帐务调整,而且补缴了税款,经向领导请示,仅将之做为关注事项向发审委委员报告17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18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改制即使是整体改制也不能连续计算业务)。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19案例--业务发生部分变更情况下是否可连续计算业绩问题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股本由1100万元增至6200万元,3家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评估值6473.15万元,股权结构变化不大。所出资资产包括原主营业务所需资产(评估值3632.21万元),以及水利发电、城乡供水业务方面的资产(评估值为2840.94万元)。增资前公司主营业务为水利水电等工程施工,增资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除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外,新增加小水电、城乡供水业务。2001年小水电业务收入和城乡供水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55%和0.94%。增资扩股后,原财务总监因个人身体健康辞职,聘请了新的财务总监;增聘三位副总经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动。最终审核意见认为,公司虽然资产发生较大变化,但是主营业务收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因而对连续计算业绩问题不再提出异议,但是需提请委员关注增资资产的业绩。20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逐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出资、债权出资、商标使用权)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股全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21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发行人股东数量问题:200人?发起人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社√工会、职工持股会×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政府部门(除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22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性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23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性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经理层不能双重任职;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24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性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解决)25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运行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得在最近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26发行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会计的规定(一)基本财务数据的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上市规则:上市前股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本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7非经常性损益(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除外;(五)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七)
本文标题:ipo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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