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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股东应当成为推进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的积极力量陈清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DRC)(2004年2月26日上海)第一部分始终存在扭曲公司治理力量DRC扭曲公司治理的主要表现国有股权委托代理体制尚不健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后,“存续公司”解决存续问题资源进入上市公司,其后果:(1)是董事会有失独立性(2)是公司丧失商业利益的独立性政府的干预和有政府背景、一股独大的股东行为不端正国家股东超越《公司法》对人事安排的干预在资本市场上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不正当的关联关系第二部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DRC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运转的原则中央政府与省、市三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三级政府分别设立专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特设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机构对投资和持股的企业,“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国有资产布局调整结合;出资人机构依《公司法》行使股东权利,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新体制的突破之一国家作为所有者,监管对象由企业转变为资本。国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传递出许多重要信息:——出资人监管的对象不应是企业,而是资本。——出资人机构按出资人的行为准则行事,关注的重点是资本安全和投资回报;——出资人机构即投资者,按“公司法”行使股东权利,运做资本的主要手段是参与公司治理以及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新体制的突破之二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具有重要意义:——确立了可追究产权责任的体制和机制;——构造了责权明晰的国有资本运做主体;——结束了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多重目标。第三部分国家股东应当成为推进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的积极力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由传统的政府管企业,转向两权分离情况下建立有效公司治理是极其深刻的制度性变革。现代大型经营机构无论决策、经营、还是管理都是高度专业化的领域。有效公司治理主要是维护股东权益,因此推进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的主导力量是股东(国有资本的特殊性质,使得必须通过两个层面的委托代理,即国有产权内的委托代理和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才能使出资人到位)。通过股票上市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须确定两个目标一是使确有良好前景的企业有机会募集资本金,实现更快的发展,并使投资者受益;二是通过股权多元化,改变政企关系,建立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DRC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形成的企业结构有三大问题控股股东仍是国有企业,并不能成为“真老板”;政府部门总倾向将手进一步插到上市公司。二是控股股东的目标是多元化的。三是控股股东解决存续问题的资源都在上市公司,而控股股东又与上市公司存在太多的关联关系。改善公司治理的一个关键是改变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的关系国家股东成为推进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的积极力量首先,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第二,国有资产管理应划分两种形态第三,推进股权多元化。第四、探索新的改制形式,推进国有企业整体上市第五、政府为建立有效公司治理创造环境DRC结束语谢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DRC)
本文标题:国家股东应当成为推进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的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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