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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汽车理论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及条文说明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1.0.3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术语2.0.1汽车库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条文说明]:本术语在《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一84)中,定义为停车库,而将汽车库定义为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总称。本规范在修订时,根据建设部的统一协调,为与《汽车库设计规范》的名词相统一,将停车库的名词改为汽车库,原汽车库的名词改为车库。2.0.2修车库motorrepair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条文说明]:2.0.2~2.0.3修车库、停车场的名词定义仍基本延用原标准GBJ67一84的名词解释。2.0.3停车场parkingarea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2.0.4地下汽车库undergroundgarage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2.0.5高层汽车库high-risegarage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2.0.6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andstereoscopicgarage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2.0.7复式汽车库compoundgarage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2.0.8敞开式汽车库存opengarage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条文说明]:2.0.4~2.0.8主要是指按各种标准分类来确定的汽车库,由于分析角度不同,汽车库的分类有很多,通常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l)按照数量来划分,本规范第3章对汽车库的防火分类即按照其数量来划分。(2)按照高度来划分,一般可划分为:地下汽车库(即术语的2.0.4);单层汽车库;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即术语的2.0.5)。高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个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已超过24m的,另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虽未到24m,但与高层工业或民用建筑在地面以上组合建造的。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故定义在同一名称上。汽车库与建筑物组合建造在地面以下的以及独立在地面以下建造的汽车库都称为地下汽车库,并按照地下汽车库的有关防火设计要求予以考虑。(3)按照停车方式的机械化程度可分为: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即术语的2.0.6);复式汽车库(即术语2.0.7);普通车道式汽车库。机械式立体停车与复式汽车库都属于机械式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利用机械设备提高单位面积停车数量的停车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立体汽车库,类似高架仓库,根据机械设备运转方式又可分为:垂直循环式(汽车上、下移动)、电梯提升式(汽车上、下、左、右移动)、高架仓储式(汽车上、下、左、右、前、后移动)等;另一类是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复式汽车库,机械设备只是类似于普通仓库的货架、根据机械设备的不同又可分为二层杠杆式、三层升降式、二/三层升降横移式等。(4)按照汽车坡道形式可分为:楼层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即车道坡道与停车区同在一个斜面);错层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只跨越半层车库);交错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跨越二层车库);采用垂直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的汽车库。(5)按照组合形成可分为:独立式汽车库;组合式汽车库。(6)按照围封形式可分为:敞开式汽车库(即术语的2.0.8);有窗的汽车库;无窗的汽车库。对不同类型、不同构造的汽车库,其汽车疏散、火灾扑救、经济价值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进行设计时,既要满足其自身停车功能的要求,也要合适地提出防火设计要求。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3.0.1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车库的防火分类表3.0.1名称类别ⅠⅡⅢⅣ数量汽车库>300辆151~300辆51~150辆≤50辆修车库>15车位6~15车位3~5车位≤2车位停车场>400辆251~400辆101~250辆≤100辆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条文说明]:表3.0.1的注是指一些楼层的汽车库,为了充分利用停车面积,在停车库的屋面露天停放车辆。这一部分的车辆也应计算在内,这是因为屋顶车辆与下面车库内的车辆是共用一个上下的车道,共用一套消防设施,屋顶车辆发生火灾对下面的车库同样也会影响,应作为车库的整体来考虑。如在其他建筑的屋顶上单独停车的,可按停车场来考虑。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条文说明]:根据1992年规范修订组对南方、东北、西北等地14个城市的调查,原规范对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规定是符合国情的。本条耐火等级以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为基准,结合汽车库的特点,增加了“防火隔墙”一项,防火隔墙比防火墙的耐火时间低,比一般分隔墙的耐火时间要高,且不必按防火墙的要求必须砌筑在梁或基础上,只须从楼板砌筑至顶板,这样分隔也较自由。这些都是鉴于汽车库内的火灾负载较少而提出的防火分隔措施,具体执行证明还是可行的。3.0.3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条文说明]:地下汽车库发生火灾时,因缺乏自然通风和采光,扑救难度大,火势易蔓延,同时由于结构、防火等需要,地下车库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可达一级耐火等级要求,所以不论其停车数量多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是可行的。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1.1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条文说明]:规范修订组对北京、广州、成都等14个城市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公共交通、运输部门的停车场、保养场进行了调查研究,从汽车库火灾实例来看,由于汽车是用汽油或柴油作燃料,特别是汽油闪点低,易燃易爆,在修车时往往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或缺乏防火知识引起火灾,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因此,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并需设置必要的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以满足防火与灭火的需要。本条还规定不应将汽车库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这对保证防火安全是非常必要的。国内外石油装置的火灾是不少的。如某市化工厂丁二烯气体漏气,汽车驶入该区域引起爆燃,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据化工部设计院对10个大型石油化工厂的调查,他们的汽车库都是设在生产辅助区或生活区内。4.1.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条文说明]:原规范对汽车库不能组合建造的限制过于严格,已不适应汽车库的发展。根据修订组的调查,国内许多高层建筑和商场、影剧院等公共民用建筑的地下都已建造了大型的汽车库,这在国外也非常普遍。为了适应当前汽车库建设发展的需要,本条对汽车库与一般工业、民用建筑的组合或贴邻不作限制规定,只对与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和民用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病房楼等较特殊建筑的组合建造作了限制。这是因为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孩子、养老院的老人和病房中的病人,行动不方便,如直接在汽车库的上、下面组合建造,由于孩子、老人和病人等疏散困难一旦发生火灾,对扑救火灾极为不利,且平时汽车噪声、废气对孩子、老人和病人的健康也不利。为此,规定在以上这些部位限制组合建造汽车库是必要的。当汽车库与病房楼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汽车的进出口和病房楼人员的出入口完全分开、不会相互干扰时,可考虑在病房楼的地下设置汽车库。4.1.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条文说明]:甲、乙类物品运输车在停放或修理时有时有残留的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散发在室内并漂浮在地面上,遇到明火就会燃烧、爆炸。这些车库如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或附件在其他建筑物底层,一旦发生爆燃,就会影响上层结构安全,扩大灾情。所以,对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强调单层独立建造。但考虑到一些较小修车库的实际情况,对停车数不超过3辆的车库,再有防火墙隔开的条件下,允许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VI类汽车库铁林建造。4.1.4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条文说明]:I类修车库的特点是车位多、维修任务量大,为了保养和修理车辆方便,在一幢建筑内往往包括很多工种,并经常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物品。如用汽油清洗零件、喷漆时使用有机溶剂等,火灾危险性大。为保障安全起见,本条规定I类修车库宜单独建造。从目前国内已有的大中型修车库中来看,一般都是单独建造的。但本规范如不考虑修车库类别,不加区别的一律要求单独建造也不符合节约用地、节省投资的精神,故本条对II、III、IV类修车库允许有所机动,可与没有明火作业的丙、丁、戊类危险性生产厂房、库房及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除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如商场、展览、赞饮、娱乐场所等)贴邻建造或附设在建筑底层。但必须用防火墙、楼板、防火挑檐措施进行分隔,以保证安全。4.1.5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条文说明]:根据甲类危险品库及乙炔发生间、喷漆间、充电间以及其他甲类生产工间的火灾危险性的特点,这类房间应该与其他建筑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调查中发现有不少汽车库为了适应汽车保养、修理、生产工艺的需要,将上述生产工间贴邻建造在汽车库的一侧。由于过去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有的将规模较大的生产工间与汽车库贴邻建造而没有任何防火分隔措施,有的又将规模很小的甲类生产工间单独建造,占了大片土地,很不合理。为了保障安全,有利生产,并考虑节约用地,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文的精神,对为修理、保养车辆服务,且规模较小的生产工间,作了可以贴邻建造的规定。根据目前国内乙炔发生器逐步淘汰而以瓶装乙炔气代替的状况,条文中增设了乙炔气瓶库。每标准钢瓶乙炔气贮量相当于0.9m³的乙炔气,故按5瓶相当于5m³计算,对一些地区目前仍用乙炔发生器的,短期内还要予以照顾,故仍保留“乙炔发生器间”一词。4.1.5.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4.1.5.2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4.1.5.3一个车位的喷漆间;4.1.5.4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4.1.6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条文说明]:汽车的修理车位,不可避免的要有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物品.火灾危险性较大。而地下汽车库一般通风条件较差,散发的可燃气体或蒸汽不易排除.遇火源极易引起燃烧爆炸,一旦失火,难于疏散扑救。喷漆间
本文标题:《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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