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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设备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甲方: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联系电子邮箱:乙方: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联系电子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第一条、维保服务内容1、例行维保工作按照国家规定,乙方派出维保专业人员对上述设备提供不少于每15天1次的例行保养工作,其中包括对设备机件的安全及功能清洁、调整、检查及润滑。例行保养只涉及乙方的人工支出,任何有关设备部件更换的事宜均不属于例行保养的工作范围。乙方不负责保持、修理及更换轿厢、外厅及扶梯等外围设备的外观及卫生(如轿厢装潢、照明、扶手带、梯级表面、栏杆等)。若由于乙方在维保工作过程中损坏上述部位之外观时,乙方有义务免费修复。2、24小时紧急修理服务乙方提供全日24小时紧急修理服务,甲方发现维保设备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运行现象,应立即拨打服务热线通知乙方派遣称职人员处理。乙方承诺根据已接到的甲方通知,在12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若故障使乘客困于设备内,乙方承诺根据已接到的甲方通知,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3、维保服务方式■清包:在本合同保养期内,乙方仅提供维保人工服务。对于更换零件费用或修理费用,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发票后的7天内支付。□半包:在本合同保养期内,乙方负责提供价值?元以下的配件更换服务,但累计更换总价值不超过本合同年维保服务费的10%。□大包:在本合同保养期内,乙方负责提供非不可抗力或非甲方人为原因损坏的配件更换服务及定期检验费用(注:不包含曳引机、控制柜主板、曳引钢丝绳、轿厢装饰、扶手带、电机、变频器等等的更换)。第二条、合同期限乙方对上述设备的服务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签订合同。第三条、电梯维保的费用及支付方式1.电梯维护保养的费用: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层/站/门(扶梯提升高度)台量单价(元/月/台)保养金额(元)货梯货梯货梯合计总额(优惠后):¥元(大写:)2、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签定半年期满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及甲方要求的正式且有效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校验无误后,于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总维保服务费的50%汇至乙方帐户,余款在本合同期满前10天内支付。3、甲方应以转帐方式,按照以下账户信息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甲方不以转帐方式或未按乙方指定帐户及帐号付款的,乙方均不予承认且有权向甲方追索。乙方指定帐户为: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帐号:4、乙方应当提供所有付款的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且有效发票及凭证,乙方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税费或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按照国家规定,甲方提供的设备必须具有电梯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并保证上述维保设备属甲方合法财产或甲方对该等设备拥有合法的委托管理的权利。若甲方属于受托管理该等设备的情形,甲方应履行使用单位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若上述设备属于共有但未办理合法委托管理手续的,则由甲方履行和承担使用单位的义务和责任。2、建立健全电梯设备管理制度,对乙方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确认。3、甲方必须严格按用户手册正确使用、管理设备及附属设施,妥善保管设备钥匙,并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设备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落实专门人员就乙方所提拱的《电(扶)维护保养服务单》上签字确认。4、如存在因违规操作或不能提供满足设备运行的机房环境、消防和卫生设施或由甲方另行聘请维修人员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产品损坏或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产品损坏需要调换配件的,甲方应向乙方另行支付维修费和配件费。5、甲方应提供符合设备设计正常运行的动力电源和接地系统。6、除乙方按照本合同提供例行维保工作外,甲方应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不少于每月一次的自行检查,留有记录;需对上述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留有记录。如果甲方管理人员发现设备有任何异常运行情况,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7、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电梯技术资料和用于例行保养的设备保养用油。8、保养时,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充分的停梯时间。9、为维护乙方的技术专利,所有被更换的零部件,甲方应交由乙方回收处理。10、若对乙方服务质量不满意,甲方有权向乙方公司投诉,热线电话:400-886-1188。(二)乙方权利义务1、按合同约定收取维修保养服务费。2、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乙方将积极配合甲方通过政府对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3、乙方维保人员在进行维护保养或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在现场按要求设置安全标识,做好有效防护。4、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质量、进度、方法、安全、记录等监督检查。5、由于乙方维保不当造成产品损坏的,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设备进行装饰、翻新、修理或更换,否则乙方对设备的安全运行不承担任何责任。7、未经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动因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而停止运行的设备,否则乙方对因此而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人身伤害不承担任何责任。8、对于乙方在本合同保养期内提出需要更换或维修的零件或设备,若甲方明确不同意更换或维修的,乙方对因此而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人身伤害不承担任何责任。9、任何因不可抗力因素(地震、火灾、水灾、雷击等)或因甲方管理不善(机房、井道渗水、盗窃等)对产品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一)协议的变更:协议期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变更条款协商以求达成一致;如双方逾期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本协议原条款应继续有效,双方必须继续履行。(二)协议的解除:1、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2、乙方需续订合同应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续订本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的付款期限和金额向乙方支付维保服务费,甲方须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为未付应付款项金额的百分之一计算。若甲方在乙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书后仍未支付款项,则乙方有权暂停服务,且免除保养责任,直到所有款项完全付清后继续向甲方提供服务。若甲方在乙方发出二次书面催款通知书后仍未支付,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2个月的保养费作为违约金。2、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电梯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而造成电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甲方可延迟支付维保服务费直至乙方恢复维保服务,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全部损失。3、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乙方还应当承担电梯复验费用,并按照当地技监局检验费用标准支付违约金。4、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除不可抗力和本合同约定事由外,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合同,违约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终止合同协议,否则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本合同维保服务费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6、甲乙双方除因书面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第七条、禁止商业贿赂1、乙方承诺: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谈判、签订合同及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现金、物品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给甲方工作人员好处或利益。2、若乙方违反以上承诺,则甲方有权对有关工作人员洽谈、签订及执行合同的行为部分或全部不予认可,同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取消或永久取消乙方作为甲方企业客户的资格;2)、单方面解除双方签署的一切合同,因合同的解除及乙方违反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举报甲方企业工作人员的索、收贿行为。举报电话:(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00-17:00),举报传真:。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1、如合同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相互谅解的原则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3、任何一方就对方针对本合同项一任何条款的违约行为的自动弃权或重复性弃权不应被视为是对下一次针对同一条款的违约行为、或针对其它条款的违约行为的弃权。4、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由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日期:日期:
本文标题:电梯维保合同(标准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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