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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一、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构成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次纵向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横向效力层级---同一机关:特别规定一般规定时间序列效力层级---同一机关:新规定旧规定特殊情况处理原则----1、-法律之间:新一般与旧特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一般与旧特别,由制定机构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国务院裁决二、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三大类:工程、货物、服务1、工程类招标投标(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七部委2003年制定--施工招标投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八部委2007年制定通用规则(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制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公路工程招投标,明确了县级以上交通部门的职责(5)《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通部2006年制定(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2001年制定(7)《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2000年制定(8)《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2004年制定(9)《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民航总局2007年制定(1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广电总局2002年制定2、货物类招标投标(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联合七部委2005年制定,货物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商务部2004年制定(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制定,明确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生部联合计委、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制定,适用于县级及以上采购(5)其他:《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道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生部3、服务类招标投标1)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八部委2003年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年(3)《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4)其他部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部2)监理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科技项目与科研课题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1)《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2000年(2)《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2002年4)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规定(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联合财政-2003年(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7年5)特许经营、物业管理等其他服务招标的规定(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2)《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2003年明确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三、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1、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国家计委2000年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1)改革项目审批制度,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2)确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有:中央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500万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需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四、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1、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不仅要遵守《招标投标法》,还要遵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2、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1)、《合同法》,人大制定,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2)、《民法通则》,人大颁布,民事基本法律;(3)、《担保法》,人大常委会制定4、投资管理方面的规定(1)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度;采用直接投资和注入资金的,需要项目审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2)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3)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实行依法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未列入,实行备案制。(4)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5、利用外资的相关规定形式主要有三种:(1)组建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3)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四、《招标投标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2000年1月1日正式执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共6章6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招标投标法》一、立法目的(1)规范招投标活动(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适用范围(1)地域范围,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2)主体范围: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第二类是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3)例外情形: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除外。三、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四、招标投标基本程序----(1)招标、(2)投标、(3)开标、(4)评标、(5)中标、(6)签订书面合同第2章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分类(1)法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招标人具备的条件(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两个基本条件:①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2)依法进行招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允许个人参加投标。投标人分类(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党、人民团体、协会组织等。)(2)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等。)(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叫自然人。投标人具备的条件一般条件(1)响应招标,称为潜在投标人(2)参与投标竞争,递交投标文件后,称为投标人资格条件(1)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④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代理: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性质为招标人提供代理序办理有关成立手续。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服务眼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职责(1)拟订招标方案(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3)审查投标人资格(4)编制标底(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7)草拟合同(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分类(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的代理业务。(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商务部负责资格认定工作(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负责资格认定工作,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部负责资格认定工作招标代理资格条件--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2)工程建设顷目招标(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⑷政府采购招标(5)药品和科技项目招标(6)代理与招标相关的业务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1)当事人监督(2)行政监督(3)司法监督(4)杜会监督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1)职权法定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1)指导协调部门国务院指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等。国家发展改革委也是重要的招标投标行或监督部门(2)行业监督部---工业和信
本文标题: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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