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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贸易规范对外经贸大学冷教授第一节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一、国际贸易的特点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Trade)是指从国际范围来看的国或地区与别国或地区进行货物和服务交换的活动。国际贸易在交易环境、交易条件、贸易做法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其主要特点表现如下:(一)国际贸易属跨国交易,情况错综复杂(二)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三)国际贸易风险大,具有不稳定性(四)国际市场商战不止,竞争激烈二、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在通常情况下可分为: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阶段,以及出口合同履行阶段三大环节。(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为了做好国际贸易这项艰难复杂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出口交易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很多,其中主要包括下列工作:1、选配参加谈判的人员2、选择目标市场3、选择交易对象4、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5、做好出口商品商标的国外注册工作(二)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阶段交易磋商在形式上可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一项交易的达成也可以通过买卖双方既已成为习惯的某些行为予以确认。交易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三)出口合同履行阶段1、备货2、催证、审证和改证3、租船订舱与保险4、制单结汇二、进口贸易的基本流程进口贸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分为: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交易磋商与签订进口合同阶段、进口合同的履行阶段。(一)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编制进口计划、填制进口卡片、选择目标市场和交易对象、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等。1、合理安排商品数量与时间及采购市场2、选择合适交易对象3、严格掌握交易价格4、灵活选择交易条件与贸易方式(二)交易磋商与签订进口合同阶段进口交易磋商与出口交易磋商的程序基本相同。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交易磋商还应注意的问题有:不要向同一地区过多询盘,防止国外商人乘机抬价;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报价要仔细综合比较,做好货比三家的工作。(三)进口合同的履行阶段1、开立信用证2、派船接运货物并办理保险3、审单与付汇4、报关、验收和拨交5、进口索赔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所谓“双务”(Bilateral)是指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义务,同时,双方都享有权利,一方所承担的义务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的基本区别就在于其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通常采用的衡量标准有: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或者货物经由一国运往另一国。但究竟采用哪一种标准,则各国均有不同的情况。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国际性的标准则采用第一种情况,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但究竟什么是货物,或者货物如何确定的,国际组织对此也曾经过长期探讨。《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则采取了排除法,即将下列产品排除在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进行的购买;(2)经由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应进行的买卖;(4)各种债务券或者货币的买卖;(5)船舶、汽垫船或飞机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所谓买卖合同,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是指由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换给买方,以换取买方的金钱作为对价。这一特征是买卖合同与其它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的重大区别。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一)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用这种形式订立合同,可以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和分清责任。因此,它是合同的主要形式。(二)口头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方式,包括当面谈判和通过电话方式而订立的合同。采用这种形式简便易行,对保证交易迅速达成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因缺乏文字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三)其它形式是指可能存在的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合同形式。如通过发运货物,或者预付货款等行为形式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又称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时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节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一、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的含义及作用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Treaty)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的军事等方面的关系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的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国际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当事各方具有拘束力,必须由当事各方善意地履行。对此,国际法上有一项“条约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即缔结条约以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因此,国际条约是国际贸易所应遵守的重要法律之一。在国际法中,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国际条约可划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又称公约)。二、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过国际组织加以解释和编篡的一些行为规范和习惯做法。构成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国际贸易惯例应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们经长期反复实践而形成的某种商业方法或通例或行为规范;2、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并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认可;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从事该行业的人们认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二)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1、国际贸易惯例有利于买卖合同的顺利磋商和订立。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可以简化进出口交易的相关手续,节省费用开支,缩短商务谈判的时间,从而在国际贸易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通过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帮助解决履行合同中的争议与纠纷。当在某些国际贸易合同订立时,考虑不严谨,法律适用不明确,而使因履约当中的争议与纠纷不能依照合同的规定得到很好的解决。此时,当事人可以援引国际贸易惯例来处理,争取到有利的地位,从而将损失降低到减少。3、通过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有利于国际贸易中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解决银行、船公司、保险公司、海关、商检等机构开展业务和处理进出口业务实践中所遇到各种问题。(三)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准则,也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在我国的一些商业法律中,对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和《海商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应该指出,法律与国际贸易惯例是有本质不同的。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其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来说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目前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公约在强制力上的区别已经逐渐淡化,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3)《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2)《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URC522)。3、运输与保险方面(1)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4、国际仲裁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三、国内法国内法(DemosticLaw)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但由于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地处不同的国度,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一旦发生合同争议,且各自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一致的规定时,就涉及适用何国法律作为争议处理依据的问题。为了消除这种法律冲突,一般以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加以解决。与国际条约相比而言,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范围较广,包括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贸易运输、国际贸易保险、国际货款的收付、对外贸易管理、国际贸易仲裁等内容。四、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第一节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一、贸易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TradeTerm),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它是以简明的外贸语言、或缩写的字母、或国际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交货的地点,货物交接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和表明价格构成等诸方面的特殊用语。二、贸易术语的作用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用来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另一方面又用来表示该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综上所述,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它的出现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是因为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的广泛运用,对于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和节约费用开支,第二节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仅对CIF进行了解释。(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90年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90)。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分别为EXW、FOB、FAS、CFR、CIF和DEQ。(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为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进行过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共六次部分修改和补充。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实践领域发生的新变化,国际商会于2007年发起对《2000通则》进行修改的动议,并组建了修订小组;2009年中国国家商会组建了ICCChina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修订委员会,将中国商界的利益和要求反映到了通则最新版本中。《2010通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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