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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简介中税经联管理咨询中心汇集了国内财税领域和法律界的权威专家和培训讲师,我们的专家分别来自国家权威税务官员、中央财经大学、国家会计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财经学府的知名教授、国内著名实战财税、法律专家及跨国企业优秀的财务高管等。创新选题、规范操作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不断创新选题,合理规划培训内容,讲师大部分来自国际知名的咨询机构及国内知名企业,确保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结合,使受训者学以致用。我们的服务得到了客户及业界的广泛认可与赞誉。我们的经营宗旨“严谨、热情、周到、勤奋敬业、优质高效、诚实信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客户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执业宗旨。我们的质量标准“面向企业,服务企业,和企业共成长”是我们的经营方针,“权威务实、高效合法,为企业谋利益”是我们的经营理念。中税经联管理咨询中心愿与您一道,共同发展,共创辉煌!中税经联管理咨询中心力争发挥良好桥梁作用,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国家财税政策,依照现行税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有效提高企业纳税决策能力和税务筹划能力,合法节约税收成本和最大限度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高速健康发展,其主要服务:一、财税热点培训:根据客户需要,组织资深财税专家,通过热点专题、行业专题、内部受托等方式对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专场财税培训会、分析讲解最新政策,解答财税疑难。二、涉税法律代理:担任企业常年的税收法律顾问,受托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纳税审查、税务可行性研究、税务行政复议等涉税服务。三、税务合法筹划:凭借财税专家优势、良好的相关政府资源及多年财税专题培训实践经验,通过专家对投资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提供税务评价、论证和涉税筹划,为客户单位依法节税,为客户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成本。四、税企关系协调:受托沟通企业与财税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解决企业遇到的税务问题或有争议的问题,密切税企关系。五、税务代理:担任企业常年的税收法律顾问,受托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纳税审查、税务可行性研究、税务行政复议等涉税服务。电话:010—52389338联系人:刘老师企业内训企业内训——针对企业实际需求的一种培训方案,专业的优势使我们真正有实力做到为企业度身定制适合企业实际需求的财务管理企业内训课程。如果您的企业正在寻找具备以下特征的财务培训,我们的内训课程将是您的最佳选择:专业的财务培训优势◇根据企业需求度身定制◇有效且实用的培训内容◇经验丰富的财务培训专家◇灵活调整授课时间和次数中税经联管理咨询中心本着“重服务、讲诚信”的宗旨,结合企业特点,我们重点推出了以下几大财税课题。企业内训大纲◇企业税收管理与风险控制◇集团型企业管理模式探讨◇企业核心竞争力与战略规划◇全面预算管理◇非财务经理的财务培训◇企业并购与整合◇成本管理的战略性思维◇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企业财务分析与价值管理内训流程客户提出内训设想:客户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提出培训设想共同讨论共分析需求:我们专业的培训顾问直接与客户沟通,共讨论并分析需求递交内训方案:培训顾问根据初步沟通的结果,制定建议培训方案深入展开前期调研:这一阶段对于内训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培训顾问将与内训参与者通过面谈或电话访谈直接沟通。深入了解他们的工作职责、财务基础、工作中的问题、困惑以及对培训的期望共同调整并确定内训方案:培训顾问根据深入调研所获得的信息,与企业培训负责人深入沟通,为客户度身定制个性化的内训方案进行课程的个性化设计:培训顾问针对客户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课程的个性化设计实施内训:我们公司专业的顾问为客户精心实施有效的内训内训后跟踪服务:内训结束后,培训参加者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顾问直接沟通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注:由于本刊编撰时间仓促,难免出现疏漏与不足,在此敬请各位与会代表谅解。2012年建筑安装行业中的‘6’类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涉税‘25’难题处理、BOT和BT项目的财税处理与政策解析及其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主讲人肖太寿——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央财经大学税收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硕士,中税经联管理咨询中心税务顾问,我国著名的实战派税收筹划专家,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工作十几年,精通中国税法,具有较深的财政学、会计学、税务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在全国进行的数百场财税培训演讲中,为纳税人提供了大量的筹划方案;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捍卫了税法的尊严,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尊重与赞誉。高超、绝妙的纳税筹划技巧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获得广泛学员的高度评价。在国家公开刊物发表论文60多篇。出版的书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及实务技巧》和《最新税收政策下企业涉税76难点深度解析及经典案例》等。2012年建筑安装行业中的“6”类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涉税“25”难题处理、BOT和BT项目的财税处理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解析及其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主讲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第一讲建筑安装行业中的“6”类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一、劳务报酬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一)劳务报酬发放的节税策略1、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昀好明确规定,诸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昀好由企业承担,并单独列示,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一、劳务报酬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2、在合同中明确分次支付劳务报酬,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以达到少缴纳税收的目的。根据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劳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超过定额部分也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应纳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就越来越大。因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分次支付劳务报酬,从而分散收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一、劳务报酬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3、在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下,签订用工合同时,可在征得用工单位同意的条件下,来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薪金,还是以提供劳务形式取得劳务报酬。因为,工资薪金的昀低税率是3%、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的昀低税率为20%、昀高税率为40%(在20%的基础上加成100%)。显然工资薪金比劳务报酬节省税款。一、劳务报酬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4、利用营业税起征点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营业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1一、劳务报酬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二)民工工资的涉税风险控制技巧1、民工工资的涉税风险民工工资的涉税风险是民工工资的工资表列出的民工工资不可以作为工资成本在税前扣除,作为“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用”在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手续。一、劳务报酬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二)民工工资的涉税风险控制技巧2、税收风险控制策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针对农民工发生的人工费也属于“职工薪酬”,同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等。但记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在税前扣除:z该建筑工人与企业有雇佣或任职关系,属于企业的在册员工;z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z企业按照规定为该建筑工人购买了社会保险;z以工资表形式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一、劳务报酬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二)民工工资的涉税风险控制技巧2、税收风险控制策略凡是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均不得列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况:(1)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向劳务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薪金,劳务公司向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2)支付建筑工人劳务报酬时,按照规定代扣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并在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一、劳务报酬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二)民工工资的涉税风险控制技巧2、税收风险控制策略(3)工资表进劳务成本需具备以下条件:企业与每一位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收集每一位民工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每一位民工签字的工资表清单;按照建筑合同中的工程规模在工程所在地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劳务报酬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5、包工头或项目经理承包工程项目的劳务报酬的涉税风险控制(1)杜绝包工头或项目经理接触民工工资现金的措施(2)包工头或项目经理要申报交纳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否则只能承包内部化处理:材料费用、机械费用开公司抬头发票进行报销,人工费用按照前面“工资表进劳务成本需具备的条件”进行处理。二、租赁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一)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的涉税风险控制当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种设备和厂房时,往往不承担与租赁有关的税费,为了更好的账务处理,承租人一般会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但到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即企业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租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使企业一边承担了代扣税费的成本支付,一边又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缴的各种税费,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为了控制以上所述税收风险,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签定税前租金,而不能签税后租金,然后约定承租人代替出租人缴纳租赁有关的各种税费。2二、租赁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例如,假设税前租金为A,税后租金为B,到租赁物所在地的地税局去代开发票需要承担的综合税率为R,则简单的等式为B=A×(1-R),A=B/(1-R)。切记在租赁合同中应签定的租金为A=B/(1-R).而不是B=A×(1-R).这样的话,企业以A=B/(1-R)进成本入账,就包括了承租人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综合税。二、租赁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二)工程项目之间租用设备的涉税风险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52号令)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二、租赁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二)工程项目之间租用设备的涉税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基于以上规定,建筑集团或公司往往发生把集团的设备在各个项目部之间进行租用,可能收取租金,也可能是免费使用,对此有没有税收风险呢?二、租赁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二)工程项目之间租用设备的涉税风险控制工程项目部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所以工程项目之间租用设备的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工程项目部支付给集团的设备租金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集团的设备在各个项目部之间免费使用,也没有税收风险。二、租赁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三)建筑设备租赁中的机油费用的涉税处理总包或分包租用的吊机、挖土机和打钻机所耗的机油费用在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把机油费用含在租金里面,则机油费用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些租用的建筑设备属于个人所有的情况下);二是,总包或分包人在与这些建筑设备所有权人(一般是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的设备所用的机油由总包或分包人承担。则总包或分包人把机油买来再交给出租设备人使用时,要不要缴纳增值税?有的地方税务局认为需要看成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二、租赁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定技巧1、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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