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张忠军中央党校政法部2006年4月19日讨论主题一、公司的性质二、公司法观念三、股东权利保护四、债权人保护五、公司治理机制1.公司是资本企业资本利润最大化企业资本有限责任企业资本法定企业资本股权化企业资本社会化企业一、公司的性质2.公司是利益相关者的企业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劳动者,金融机构、供应商等债权人,消费者,社区,政府等。公司的目标不应纯粹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导向,公司应该通过自身的发展来满足和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二、公司法观念1.股东本位与社会本位新《公司法》在强调保护股东利益、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保护利益相关者。2.维护安全与提高效率新《公司法》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更强调鼓励、支持和引导投资,促进创新、发展和繁荣。3.政府管制与市场自治新《公司法》合理界定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强调公司法规范的任意性,减少强制性规范的范围,给公司以更大的自治空间。4.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新《公司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公司法规范下,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股东权利资产受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知情权;自由转让权;诉讼救济权。三、股东权利保护1.中小股东知情权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股东特定条件下退出公司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4.股东起诉其他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股东代位之诉第152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逾期拒绝起诉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代位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6.股东起诉董事、高管人员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股东提起决议无效之诉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四、债权人保护股东的基本义务■履行出资义务;■不得变相抽回出资;■对中小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履行“五分开”义务: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事项93年公司法05年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有限公司:50、30、10万;股份公司1000万;上市公司5000万有限公司3万;一人有限公司10万;股份公司500万;上市公司3000万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出资期限一次缴清首次出资不低于20%,其余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0%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对外投资不得超净资产50%不限制公司资本制度对照1.规范公司为股东担保行为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高法院法释[2000]44号:“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福实业担保案2001年工行诉中福实业借款担保案一审:担保有效二审:担保无效2003年建行诉中福实业借款担保案一审:担保无效二审:担保有效新公司法关于担保的规定第16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2.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第20条: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强化公司清算责任第181条、第184条: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5.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赔偿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公司治理:世界性的话题公司治理是以投资者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要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科学合理,以有效配置、平衡各相关利益主体的职责、权限。五、公司治理机制2.有效公司治理五原则一是保护股东权利;二是确保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是依法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四是披露与透明化;五是强化董事会职责。3.高管人员义务和责任第21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3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高管人员义务和责任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谢谢欢迎指正!
本文标题:公司法与公司治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0809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