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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未經股東大會正式採納的綜合版。如本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英文版本及中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或不一致情況,概以英文版本為準。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一零年修訂本)股份有限公司BesunyenHoldingsCompanyLimited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經修訂及重列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一零年修訂本)股份有限公司BesunyenHoldingsCompanyLimited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經修訂及重列的組織章程大綱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一零年修訂本)(第22章)股份有限公司BesunyenHoldingsCompanyLimited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經修訂及重列的組織章程大綱1.本公司名稱為BesunyenHoldingsCompanyLimited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2.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PortcullisTrustNet(Cayman)Ltd.的辦事處(地址:MarqueePlace,Suite300,430WestBayRoad,P.O.Box32052,GrandCaymanKY1-1208,CaymanIslands,BritishWestIndies)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開曼群島其他地方。3.本公司設立的目的並無限制,並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a)作為投資公司及投資控股公司經營業務,以及收購及持有構成或進行業務的公司、法團或企業(不論其性質及所在地點)所發行或擔保的任何類別股份、股票、債權股證、債券、按揭、責任及證券,以及由任何政府、主權管治者、專員、信託、本地機關或其他公共組織所發行或擔保的股份、股票、債股權證、債券、責任及其他證券,以及在其認為屬合宜的情況下,不時修訂、調換、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本公司投資;(b)認購(有條件或無條件)、包銷、發行(就此收取佣金或其他款額)、承購、持有、處理及轉換任何類型的股票、股份及證券,以及與任何人士或公司組成合夥關係或訂立任何有關溢利分佔、互惠優惠或合作的任何安排,以及發起及協助發起、組構、成立或組織任何公司、合營企業、財團或任何型式的合夥關係,藉以收購及承擔本公司任何財產及負債,或達致(直接或間接)本公司的目的,或達到本公司認為合宜的任何其他目的;2(c)行使及執行任何股份、股票、責任或其他證券所賦予或附帶的所有權利及權力,在不損害前述各項一般性原質的情況下,包括本公司因持有前述各項已發行數目或面額中某一特定比例而獲賦予的否決權或控制權;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向本公司擁有權益的任何公司提供管理及其他行政、監督及顧問服務;(d)就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不論是否以任何方式與本公司有關連或附屬關係)履行所有或任何責任作為擔保人或提供保證、彌償保證、支援或擔保,而採用的方式可為個人契諾或以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物業及資產作出按揭、押記或設置留置權(不論為現有或未來),包括其未催繳股本或任何有關方法,亦不論本公司是否將就此收到有價代價;(e)進行發起人及企業定業務,以及以金融家、資本家、特許經銷商、商人、經紀、投資者、交易商、代理、進口商及出口商身分經營業務,以及承接、進行及執行各類投資、金融、商業、商品、貿易及其他業務;(f)以主事人、代理或其他身分從事各類房產的房地產經紀、開發商、顧問、地產代理或管理人、建築商、承建商、工程師、製造商、經銷商或賣家業務,包括提供任何服務;(g)對各類房產及個人財產及權利進行購買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出售、交換、交回、租賃、作出按揭、押記、交換、藉以取得溢利、作出處置及處理,特別是任何類別行動的按揭、債券、產品、優惠、期權、合約、專利權、年金、許可、股票、股份、債券、政策、賬面債項、業務考慮、承諾、申索、特權及選擇;及(h)於任何時間從事及進行任何其他董事認為與前述業務或活動一併進行屬合宜或董事認為極有可能為本公司帶來溢利的合法貿易、業務或事業。於詮釋整份組織章程大綱(特別是本第3條)時,當中所訂明或提述的目的、業務或權力不會因任何其他目的、業務或權力,或本公司名稱,或兩項或以上目的、業務或權力並列的提述或據此作出的推論而受到規限或限制,而倘本條或本組織章程大綱其他地方有任何含糊之處,其將可透過擴大及擴展(而並非限制)本公司的主體、業務及可行使的權力而解決。4.除非公司法(二零一零年修訂本)有所禁止或限制,本公司於全球任何地方進行業務時(不論以主事人、代理、承包商或其他身分進行)擁有全部權力及授權,於其認為對達致其目的及任何其他其認為乃從屬或有利於有關目的或因有關目的而引致的事宜屬必要的情況下,進行公司法(二零一零年修訂本)第7(4)條並無明文禁止的任何目的,並可不時及隨時行使自然人或法人團體(不論是否有關法團利益)隨時或不時可行使的任何及全部權力,包括(在不損害前述各項的一般性原則的情況下)於必要或合宜的情況下以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所載的方式修改或修訂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權力,以及作出下列行動或事宜的權力,即︰支付一切與本公司的發起、組成及註冊成立或與此有關的費用;就本公司於任何其他司法權區進行業務作出登記;出售、出租或處置本公司任何財產;提支、作出、接納、背書、貼現、簽立及發行承兌票據、債權證、債股權證、貸款、貸款股份、貨款票據、債券、可換股債券、匯票、提貨單、認股權證及其他有價或可轉讓文據;借出款項或其他資產及作為擔保人;以本公司業務或所有或任何資產包括未催繳股本作抵押或3於並無作出抵押下借入或籌集款項;以董事會可能釐定的方式投資本公司的款項;發起其他公司;出售本公司業務以換取現金或任何其他代價;以實物向本公司股東分派資產;就本公司資產、本公司股份上市及其管理提供意見、管理及託管與他人訂立合約;作出慈善或仁濟捐款;支付前任或現任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彼等家屬的退休金或恩恤金或其他現金或實物利益;為董事及高級人員購買責任保險;進行任何本公司或董事會認為可能合宜或可賺取利潤,或本公司就前述而有效收購及處理、進行、執行或進行的貿易或業務及(總括而言)一切行動及事宜,惟就根據開曼群島法律需要取得許可方能進行的業務而言,本公司僅可於根據法律條款取得有關許可後方可進行有關業務。5.各股東的責任以有關股東股份不時的未繳股款金額為限。6.本公司股本為49,999.98美元,分為6,000,000,000股每股象徵價值或面值0.00000833333美元的股份,而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在公司法(二零一零年修訂本)及組織章程細則的規限下贖回或購買其任何股份,以及增加或削減前述股本,以及發行其任何部分股本,不論為原有、贖回或新增的股本,並可附帶或不附帶任何優惠、優先或特權或受任何延後權利或任何條件或限制所規限,以使除非發行條款明確聲明,每次股份發行(不論宣布為優先或其他類別)均須受前述所載權力所限。7.倘本公司註冊為獲豁免公司,其將須根據公司法(二零一零年修訂本)第174條進行業務,並須遵守公司法(二零一零年修訂本)及組織章程細則的條文,其將有權根據開曼群島以外任何司法管轄權區的法律以存續方式登記為股份有限法人團體,並取消於開曼群島的登記。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一零年修訂本)股份有限公司BesunyenHoldingsCompanyLimited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經修訂及重列的組織章程細則目錄1剔除表A2詮釋3股本及權利的更改4股東名冊及股票5留置權6催繳股款7股份轉讓8股份傳轉9沒收股份10更改股本11借貸權力12股東大會13股東大會議事程序14股東投票15註冊辦事處16董事會17董事總經理18管理19經理20董事會會議議事程序21秘書22公章的一般管理及使用23儲備的資本化24股息及儲備25失去聯絡的股東26銷毀文件27週年報表及呈報28賬目29核數30通知31資料32清盤33彌償34財政年度35修訂章程大綱及細則2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一零年修訂本)(第22章)股份有限公司BesunyenHoldingsCompanyLimited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經修訂及重列的組織章程細則1剔除表A公司法附表一的表A所載條例並不適用於本公司。2詮釋2.1本細則中的旁註不影響其詮釋。2.2在本細則內,除非主旨或文義與釋義產生歧義,否則:「細則」指本組織章程細則及當時生效的所有補充、經修訂或經取代細則。「聯繫人」與任何董事相關者,指:(i)其配偶或其本人或其配偶任何未滿18歲的子女或繼子女(親生或領養)(統稱「家屬權益」);(ii)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屬權益為受益人(或如屬全權信託,以其所知是全權託管的對象)的任何信託中,具有受託人身份的受託人;(iii)其本人、其家屬權益及/或上文(ii)段所述的任何受託人以其受託人身份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本權益的任何公司(而非透過彼等各自於本公司股本中之權益),而彼等所合共擁有的股本權益足以讓彼等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香港收購及合併守則不時規定會觸發強制性全面3收購建議所需的其他百分比)或以上的投票權,或足以讓彼等控制董事會大部份成員,以及上述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及(iv)在上市規則下被視為董事之「聯繫人」之任何其他人士。「核數師」指本公司不時委任履行本公司核數師職務的人士。「董事會」指出席達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董事。「股本」指本公司不時的股本。「主席」指主持任何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的主席。「公司法」指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二零一零年修訂本)及其當時的任何修訂或重新頒行的版本,並包括納入當中的各條法例或取代當中者的法例。「公司條例」指不時生效的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本公司」指BesunyenHoldingsCompanyLimited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網站」指本公司已知會股東的網站,其網址或域名。「董事」指任何本公司不時的董事。「股息」指包括紅利及公司法許可分類為股息的分派。「港元」指香港的法定貨幣港元。「電子」具有電子交易法賦予該詞的涵義。「電子方式」指包括透過電子形式向通訊預定收件人發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通訊。「電子簽署」指附屬電子通訊或與其有邏輯地聯繫的電子符號或程序,並由有意簽署電子通訊之人士簽立或採用。「電子交易法」指開曼群島電子交易法(二零零三年修訂本)及於當時有效的任何修訂條文或重新制定的條文,並包括當中收納的每項其他法例或替代法例。「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4「香港收購及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布的《香港公司收合併守則」購及合併守則》(經不時修訂)。「控股公司」具有公司條例賦予該詞的涵義。「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股東」指股東名冊中不時正式登記為股份持有人的人士,包括聯名登記的人士。「月」指曆月。「普通決議案」指由有權投票的股東親身或(如允許委任受委代表)由受委代表或(如股東為法團)其正式授權代表於根據本細則規定舉行的股東大會上以簡單大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案,並包括根據細則第13.12條通過的普通決議案。「股東名冊總冊」指由董事會不時釐定的存置於開曼群島內外地區的本公司股東名冊。「於報章刊載」指根據上市規則,以英文在最少一份英文報章並以中文在最少一份中文報章以付費廣告方式刊載,於各情況下,該等報章須為於香港每日印刷及流通的報章。「於聯交所指根據上市規則於聯交所網站以中英文刊載。網站刊載」「認可結算所」指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I部及於當時有效之任何修訂條文或重新制定的條文,並包括當中收納的每項其他法例或替代法例。「股東名冊」指股東名冊總冊及任何分冊。「公章」指本公司的法團公章以及本公司根據細則第22.2條採納的證券公章或任何副章。「秘書」指董事會不時委任擔任公司秘書的人士。「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特別決議案」指具有公司法賦予該詞的相同涵義,並將包括由全體股東一致通過的書面決議案;就此而言,所需的大多數票不得少於有權5親身或(如允許委任受委代表)受委代表或(如為法團)其正式授權代表於股東大會投票的股東的票數之四分之三,而指明擬提呈特別決議案的有關大會通告已按照規定發出並包括根據細則第13.12條通過的特別決議案。「附屬公司」具有公司條例賦予該詞的涵義,惟「附屬公司」乃根據上市規則項下「附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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