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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装修设计与施工战略合作协议甲方(设计方):乙方(施工方):为发挥甲乙双方各自优势,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已就开展装修设计与装修施工一体化合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合作主要事项说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凡甲方承接的包含设计与施工的装修一体化整体工程(以下简称整体工程),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或乙方明确表示拒绝或放弃的工程项目外,装修施工工程均应先交给乙方完成。第二条合作事项承接约定2.1甲方承接具体项目的整体工程前,应针对整体工程中的施工部分内容提前告知乙方,在将初步与乙方就该部分的质量、工期、造价、保修、安全文明、担保保证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并将协商意见作为甲方承接工程的基础条件。甲乙双方按本条款约定承接到的整体工程,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放弃承担装修施工的工作;若甲方未按本条款约定通知、协商的,乙方有权拒绝承担整体工程中的装修施工的工作。2.2甲方承接整体工程,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形具体决策承接工程的主体,可采取仅以甲方名义承接、甲乙双方联合体承接、甲乙双方各自名义承接等多种方式,乙方均应在装修施工工作相关范围内给予充分协助和配合。第三条具体项目合作事项的交接3.1除本合同有专项约定外,双方针对具体项目的合作事项交接应采取书面确认方式。具体的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采取另行签订协议、在甲方承接的整体工程相关合同上追加签认、补充协议、交接确认书等多种方式。3.2甲方承接到具体项目整体工程后,应在确认承接整体工程后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同时说明具体项目中双方的合作内容、价款分配等重要内容;乙方有权查阅甲方承接整体工程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3.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告知、说明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甲方,双方签署书面交接文件;双方认为不适合合作的项目,可协商一致后书面进行确认;乙方逾期不予回复的,按如下情形分别处理:3.3.1双方按第2.1条款约定,已对施工部分内容进行协商且协商意见已在承接工程中作为基础条件的,乙方逾期不予回复视为同意承接项目的装修施工工程;3.3.2甲方未按第2.1条款约定,承接工程前未与乙方协商一致的,乙方逾期不予回复时,甲方应催告一次,乙方收到催告后1个工作日内仍不回复的,视为拒绝、放弃该项目的合作,甲方可另行将装修施工工程交由其他人施工。3.4双方采取共同体、联合体方式共同承接的工程,由双方共同与建设方(业主方、客户)签订合同的,无需再行办理交接,但双方需对结算内容进行调整确认的除外。第四条乙方在双方完成合作事项的交接后,应立即组织能够满足工程需要的施工队伍,按甲方(或双方)与建设方(业主方、客户)商议的结果或签订协议约定的要求开展工程施工工作。第五条合作事务的开展不得实质变更甲方(或双方)与建设方(业主方、2/2客户)商议的结果或签订协议约定的内容,包括且不限于不实质变更合同主体、对外账务流程等内容,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第六条乙方因合作产生的收入,双方另行协商具体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费用分配方式。双方协商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中介等费用的,全部费用的最高标准不超过乙方项目施工收入的3%。第七条除双方在交接时确认的项目装修施工部分款项直接由乙方收取或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使用双方共同确认后开立的银行账户对外收取项目款项,并保证在收到建设方(业主方、客户)的装修施工款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乙方的转支付。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将其承接的整体工程的装修施工部分交给乙方的,每发生一个项目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8.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拒绝或放弃甲方交来的合作事务的,每发生一个项目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8.3因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相关损失。第九条通知及其他约定。9.1通知:双方指定如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甲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其他;乙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其他;双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可以当面签收、邮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送达相关信息;拒绝签收的,发送方可采取其他任意两种方式进行送达,发送方发出时视为已送达。9.2保密:双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获知的有关商业信息,均属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包括建设方在内的第三方泄漏,否则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后另行支付给对方¥10万元违约金。9.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明事项,双方可以交接时的书面文件、补充协议等方面另行补充说明。(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法定/授权代表:法定/授权代表:日期:
本文标题:设计装修战略合作协议(PSONG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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