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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介绍主要内容■背景情况介绍■《办法》基本要点归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本工作程序■《办法》内容讲解■今后工作重点背景情况介绍■起草《办法》的必要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需要背景情况介绍■制定《转让办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立足于规范,统一工作程序●出资人决策●建立责任机制●充分考虑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实际操作可行性背景情况介绍■国有产权转让的几项制度安排:●落实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决策权,避免暗箱操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分散决策,加强监督●保障交易主体及其行为的合法性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情况■地方政府批准设立■逐步走向区域联合•国有产权交易量逐年提高•地区发展不平衡《办法》要点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且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目的:●保证产权转让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加强对转让过程的有效监管●保护转让方、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办法》要点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并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环节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规范转让的全过程。其中:转让价格应以合规合理的资产评估为基础通过市场确定。目的:●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使各行为主体按照各自的职责有序参与●便于各方面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办法》要点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必须充分披露《办法》要求,要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目的:●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标准化●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获知范围最大化●防止“暗箱操作”,促进“阳光交易”●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市场发现价格机制的形成《办法》要点内容■要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目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办法》要点内容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以及其他各方应当各尽其责《办法》规定: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使6项监管职责;所出资企业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使4项基本职责;产权交易机构也要承担相应职责;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目的:●按照《监管条例》确定的框架,明确相应的监管职责●促进各方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发挥监管作用●各参与方要依法行事《办法》要点内容■产权转让要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主要包括以下政策衔接:●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转让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担保、拍卖等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图产权转让方案制定可行性研究内部审议行为审批签订合同结算交割与付款鉴证与变更登记清产核资、审计转让方案是否有重大调整信息披露选择受让方资产评估是否通过转让方案调整审批否否是是主要工作环节■第一阶段:《转让方案》的制定、批准●制定《转让方案》●内部审议《转让方案》●相关内容的审核协调●转让行为的批准主要工作环节■第二阶段:基础工作●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主要工作环节■第三阶段:产权交易●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协商确定交易方式●签订《转让合同》●履约主要工作环节■第四阶段:后续工作●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办法》内容讲解第一条出台的目的和依据■目的:●规范行为●加强监管●促进流动●利于调整●防止流失■依据:《监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内容讲解第二条适用范围■转让方:●国资监管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比照执行(第三十七条)■受让方: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资本运作的特殊性,宜另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已有一套较独立的办法《办法》内容讲解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办法》内容讲解第四条交易场所的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行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内容讲解第五条转让方式■拍卖:●转让标的简单●价格高低是唯一因素●按照《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招投标:●转让标的复杂●价格高低不是唯一取向●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协议方式:●在交易市场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依据是《办法》第三十条)●采取一对一的谈判方式《办法》内容讲解第六条产权转让的前提要求■产权权属清晰是交易的前提条件■权属不明确或有纠纷的产权,应当界定清晰或解决纠纷■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国有产权转让,要符合《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如《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办法》内容讲解第七条监管主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主体是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第八条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6项具体监管职责■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与政府、所出资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职责关系划分《办法》内容讲解第八条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制定监管制度和管理办法■决定或批准转让事项■选择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检查■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办法》内容讲解第九条所出资企业的监管职责•对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研究提出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计划•决定或审议研究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办法》内容讲解第十条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产权交易机构要依法设立(第四条)■要满足规定的5项基本条件■国资监管机构负责选择确定(第八条)●要对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要制定统一的工作规则和标准●要公布所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不再符合条件和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相关业务《办法》内容讲解第十一条内部决策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内部决策程序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的内部审议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要听取职代会意见;职工安置事项应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办法》内容讲解第十二条清产核资与财务审计■清产核资与审计是必要工作环节●目的:清理帐务、核实资产、认定损益、明晰权属、落实责任■清产核资的组织应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结合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需要对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审计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国资监管机构或人民政府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后,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办法》内容讲解第十三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关资质■资产评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办法》内容讲解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信息发布渠道: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公告期:不低于20个工作日■产权转让公告的7条主要内容,也可根据需要和约定增加相关内容《办法》内容讲解第十五条受让方条件■明确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转让方在征集受让方时,可以对受让方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提出的受让条件不能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办法》内容讲解第十六条外资受让的要求■外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外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按照批准权限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办法》内容讲解第十七、十八条交易方式的选择■交易方式的确定:由转让方与交易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公开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当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协议方式:●只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办法》第三十条)●协议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草签的产权转让合同需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审议后才能生效《办法》内容讲解第十九、二十条产权转让合同■规定了产权转让合同的基本要素■对合同中价款支付进行了特别规定■转让方应当体现出一种社会责任感:●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促使转让国有产权后的企业能够稳定、长远发展●还要与受让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原企业职工的方案《办法》内容讲解第二十一条国家资源性使用权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规已经有明确规定●转让行为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部门审批●受让方需与有关部门另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办法》内容讲解第二十二条职工身份转换后的有关工作■落实政策规定■解决遗留问题■接续社保关系《办法》内容讲解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产权转让的后续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的处理■产权交易凭证的取得(第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工商登记■其他变更登记《办法》内容讲解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按照出资关系及其转让事项的重要程度,由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以及各级子企业批准或决策■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审批程序及职责关系《办法》内容讲解第二十七条涉及上市公司的产权转让■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的国有产权后,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除按《办法》的规定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审批外,还要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管理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信息披露应符合对上市公司的相关管理要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管理●现有管理程序与《办法》有所不同(分为中央和省两级审批)●两级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是股份公司成立、发行审核及股权登记的必备文件和依据《办法》内容讲解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审查的必备文件■决定或批准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文件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内容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审核要求■转让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特殊要求:●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债权债务协议●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办法》内容讲解第三十条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需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现状进行个案把握●对特殊受让方的确定应从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角度考虑■企业资产重组●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受让方应为企业集团所属控股企业■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应由相关批准机构对协议结果进行确认《办法》内容讲解第三十一条转让方案的调整■应当重新报相关批准机构批准的行为:●调整产权转让比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报经批准后应当重新履行后期相关程序《办法》内容讲解第三十二条无效行为的确认■明确了8种主要违规行为■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和相关批准机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对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的相关责任及处罚方式进行了明确《办法》内容讲解第三十三、
本文标题:最新2018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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