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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领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体系介绍杭州西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乐清)注册号:CJ60402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以及全国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构成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领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体系。2001年4月10日,国务院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并同时组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部门职能交叉,充分发挥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作用的需要:●应对加入WTO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组建AQSIQ、CNCA和SAC的目的●均为国务院设立;●CNCA、SAC业务由国务院直接授权,对国务院负责;●行政上,CNCA、SAC由AQSIQ管理;●广义而言,AQSIQ代表着AQSIQ本身及CACA、SAC三机构的总和AQSIQ、CNCA和SAC之间的关系AQSIQ的职能: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AQSIQ工作的根本宗旨: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发展。AQSIQ主要职能●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范围:产品、服务、工程:●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节能法》;●目前首要任务:提高产品质量;●工作重点:从源头抓质量、把好“国门、厂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活动;●具体措施:监督抽查、质量认证、生产许可、法定检验、执法检查等。AQSIQ主要职能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AQSIQ主要职能计量管理:法律依据:《计量法》●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国计量值传递,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规范市场计量行为。AQSIQ主要职能出入境卫生检疫●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法律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法律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AQSIQ主要职能出入境动物检设疫:●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场市)质量技术机构实行业务领导。●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AQSIQ主要职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认证:由第三方开展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技术要求或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证明从事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或人员符合能力要求或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CNCA的主要职能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国际上通行的质量评价形式,加入WTO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而要;●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从源头上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增强产品竞争力、促进贸易。CNCA的主要职能工作原则: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惯例接轨。工作机制:CNCA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CNCA的主要职能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一、建立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人员实施资格认可;●对校准、检测、检验机构及实验室实施资格认可。CNCA的主要职能二、建立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产品认证:工业、农业产品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危险分析和关建控制点(HACCP)认证●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CNCA的主要职能三、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对国内外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进行整顿和规范,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重新审批注册;●查处虚假认证和买证、卖证行为;●查处强制性认证产品逃避认证和加贴假冒认证标志的行为。CNCA的主要职能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关。SAC的主要职能标准:为了在某个给定的事物对象中达到一定程度的优化,而通过协商一致制定并由认可的团体批准的文件;这种文件为活动或活动的结果提供准则、指导原则或特性要求以供共同和重复使用。标准化:为了在某个给定的事物对象中达到一定程度的优化,针对实际和潜在的问题,制定为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定的活动。特别是形成、发布、实施标准的过程方面的活动。SAC的主要职能标准化的作用:●生产社会化和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技术基础;●提高质量,保护人身健康、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发展市场经济,促进贸易交流的技术纽带。SAC的主要职能法律依据:《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SAC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SAC备案。●地方标准:地方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地方区域内强制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SAC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技术要求。SAC的主要职能●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SAC的主要职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负责所辖地区质量、计量、标准化领域工作的行政机构,其业务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地、州、盟、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负责所辖地区质量、计量、标准化领域工作的行政机构,其业务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地、州、盟、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负责所辖区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行政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接领导并垂直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监委网址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杭州西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乐清)注册号:CJ604028一、中国现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二、中国为何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三、新的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四、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一、中国现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1.什么是产品认证---定义: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机构证实,某一产品经鉴定符合规定要求(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程序或活动.---期望实现的功能与作用:提供安全质量信息,促进产品流通.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品流通不可短缺的信息.其作用包括:规范市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国家安全的作用。促进标准的贯彻,提高中国产品的竞争力。二、中国为何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1.背景1)履行中国加入WTO的承诺2)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经济贸易发展服务3)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统一各种质量评价制度,在中国境内逐步实现一证走遍全国)4)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评价机制,便于认证结果的互认,使得认证的产品能顺利进入国际市场二、中国为何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2.建立的原则1)相关评价制度合一(原2种制度合二为一)或至少不重复检测、检查的原则,即一证的原则。2)“四个统一”的原则:统一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3)遵循国际认证通行准则--认证制度的建立遵循WTO/TBT关于合格评定制度的要求--认证用标准以等同采用或参照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基础--认证机构与检测、检查机构的技术能力要求以国际标准或指南为基础三、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框架制度的建立、实施与实施有效性的监督--中央政府建立(规范市场、为贸易、经济发展服务)--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的实施,对认证结果负责--地方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实施执法监督四、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4.1文件体系—法律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的种类、标准的性质以及标准的实施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认证制度监督制度;认证机构、地方机构、生产与销售者的责任、违反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4.1文件体系—规范性文件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式样使用要求、制作申请与发放、监督管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47份)《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安排的有关规定》4.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保障体系(管理和实施机构)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展开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产品质量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审核、批准《目录》、并与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CNCA)联合发布4.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和实施机构2、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CNCA)国务院授权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并对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主要具体职能:*拟定、调整目录并与AQSIQ共同对外发布*指定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认证证书的要求*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标志发放机构*公布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名录*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审批特殊用途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4.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和实施机构3、地方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内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执法监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监督检查和查处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人员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报CNCA,由CNCA全权负责查处,地方质检机构给予配合,涉及经济处罚的根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相应省质检机构执行。4.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和实施机构4、指定认证机构(由CNCA指定)——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实施的主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具体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活动;*向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获证产品及相关生产厂进行跟踪检查;*暂停、注消和撤消认证证书;*处理有关方面对认证产品及认证申请人的投诉、申诉。认证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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