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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竞争上岗笔试试卷一、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公民。(×)【解析】错误。本题混淆了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它相对的是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人民是政治概念,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它相对的是敌人;第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人民却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其他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但仍属于公民。2、李某听说王某外出,遂于某日凌晨潜入王某家行窃,忽听外面狗叫,以为是王某回来,心中害怕,未窃得财物即匆匆逃出,李某的行为属犯罪中止。(×)。【解析】错误。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3、王某与李某有仇。一日,王某趁李某不在,将一包砒霜投入李某的水杯内,李某饮后死亡。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解析】错误。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人的犯罪的区别,关键在于看投放的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4、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只能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执行。(×)【解析】错误。取保候审属于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取保候审。但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5、扭送也是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解析】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9条、第61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第六十三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种权利,不是刑事强制措施。6、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解析】错。安全法第25条第四款规定“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7、公安机关决定罚款处罚,200元以下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解析】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2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伍佰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对比记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8.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解析】对。《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原文。记忆对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0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9.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解析】错。刑事强制措施见第5小题解析。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强行带离现场属于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10、甲为了达到杀死乙且自己不负刑事责任的目的,让邻居小孩丙(13岁)用刀将乙杀死,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解析】错。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因为丙13岁,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故两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11、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必须是交通运输人员。(×)【解析】错。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不论是交通运输人员,还是非交通运输人员,只要行为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主客观条件,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都可能。2005年,上海首起以行人作为交通肇事罪主体公诉的案件在浦东法院庭审。还有,如果是单位的领导、车辆的承包人等司机的上级主管人员,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强行超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驾驶机动车的这些主管领导或者承包人,仍构成本罪主体。12、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解析】错。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只有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时,才构成犯罪!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是划分直接故意犯罪既遂形态的划分方法!过失犯不在其中!结果犯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不需要危害结果的出现,危害结果只是决定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3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13、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只能和主刑一起适用,不能独立适用。(×)【解析】错。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14、甲欲杀乙,将木棒向乙头部抛去,因乙与丙站在一起,结果乙歪头躲过,木棒击中丙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X)【解析】错。甲的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打击错误。甲欲杀人,也杀了人,虽然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甲欲杀乙,而杀了丙,但是乙、丙两个人体现相同的法益。故仍按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处理,而不是按对乙故意杀人罪未遂和对丙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15、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缓.(X)【解析】错。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得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16、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解析】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17、刑事诉讼活动中,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作证人。(×)【解析】错。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18、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各种证据,证实无罪的证据不必收集。(×)【解析】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19、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所有提问都必须如实回答。(×)【解析】错。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20、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4【解析】对。刑事诉讼法第51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例如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就是拘役并处罚金,所以对行为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适用此条款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21、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解析】错。《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22、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行政诉讼也不例外。(×)【解析】《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先进行调解。(×)【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4、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效在后,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及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当两部法律出现内容上的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25、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26、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原文。对比记忆:刑法罪刑均衡基本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7、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8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8、机动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找回的,仍可以继续使用。(×)【解析】错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29、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解析】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5期徒刑。”消极逃逸(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和积极逃逸(如将被害人抛掷荒郊野外、明知拖挂被害人而加速逃离现场,导致被害人死亡,则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30.未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依法扣留机动车。(×)【解析】错。违法行为程序规定
本文标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竞争上岗笔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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