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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治思维,依法依纪审理案件主讲人:梁俊兰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在党的报告中的首次出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2月23日的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前言一、法治思维的含义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进行思考、分析、解决所遇到或所要处理问题的习惯与取向。简言之,就是依据法律进行思维,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四种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考模式:–政治思维:最大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经济思维:以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道德思维:以道德上的善恶评价作为决策因素。–法治思维:将是否合法作为决策因素。一、法治思维的含义法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法治思维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手段合法(一)权限合法。•权限合法也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规则。•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既是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的核心。•对于案件查办人员来说,权限合法就是要求我们调查和处理案件时应符合法律、法规确定的权限。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1、管辖范围法定。查办案件的范围应当属于纪检监察的受案范围。也就是所查办的案件应当是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1、管辖范围法定。•管辖对象纪委的管辖对象:党组织和党员;监察机关管辖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公务员论”的人员。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1、管辖范围法定。“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1、管辖范围法定。•管辖的行为:•查办的是违反党纪政纪与法律法规的行为•广义的违法行为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主要是违反党纪政纪与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不属纪检监察机关管辖。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是指依照党和政府的职能分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通过党章、党内法规、法律赋予的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及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和限度。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纪检机关的主要权限: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监察机关的主要权限: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处分权。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被调查对象,按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程度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的权力。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处分权。(1)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隶属管理*级别管理(2)行政处分的权限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处分权。(1)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隶属管理(四类)*普通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支部决定,报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如果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纪委批准;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决定外,还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处分权。(1)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隶属管理*由纪检组调查的案件,需作出党纪处分的,应将调查报告、审理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等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并按审批权限报批。机关党委作出决定时,应征求党组的意见。党组、纪检组不能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处分权。(1)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隶属管理*由纪委直接调查处理的案件:•普通党员,如果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由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党员干部,撤职(不含撤职)以下处分可以由纪委直接作出,撤职以上处分,则要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批准。(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处分权。(1)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隶属管理*垂直管理部门的案件人、财、物和党的组织关系都垂直管理,直接隶属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员违犯了纪律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批准。人、财、物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但是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地方党委的:党员违犯了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地方党组织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后再处理。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处分权。(1)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级别管理级别管理是指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级别,划分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给予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处分的职权范围。*县里管乡科级,市里管县处级,省里管厅局级,中央管部级以上级。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处分要上管一级。属于下级管辖或批准的案件,上级纪委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处分权。(1)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级别管理*对同一案件,涉及多人共同违纪,都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级别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两种处理办法:统一审批。按照其中职务级别最高的党员的批准权限进行统一审批。分别审批。由有批准权限的党委、纪委对其职务最高的违纪党员干部批准决定给予党纪处分,对共同违纪的其他违纪人员进行统一平衡后,提出处分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批准权限,由所在党委、纪委分别做出处分决定。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处分权。(1)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级别管理*退(离)休和退居二线的党员违犯党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原任职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离退休后提高了级别的,按提高后的职级报批。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处分权。(1)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级别管理*对于上级纪委直接立案调查的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的案件,在给予处分时,一般应由上级纪委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一并转下级党委、纪委,由下级党委、纪委做出处分决定,按照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上级纪委直接做出处分决定。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处分权。(2)行政处分的权限*对本级人大选举、任命的本级政府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对下级人大选举任命的下级政府负责人,需要给予降级以下处分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处分权。(2)行政处分的权限*对本级政府任命的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处分权。(2)行政处分的权限*监察机关对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可以直接行使处分权,无需报批。但有一例外,给予开除处分的,县监察局要报县政府批准。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处分权。(2)行政处分的权限*监察机关派出机构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需要给予降级(含降级)以下处分的,报派出监察机构的监察机关批准后,由派出机构下达处分决定,也可以由派出机构提出处分建议,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派出机构或主管部门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派出机构提出意见,先要经派出监察机构的监察机关同意后,由派出机构建议主管部门处理。——对于驻在部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的监察对象,派出机构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分。(开除例外,县级的,要报县政府批准。)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建议权。纪检监察机关对被调查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后,向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一)权限合法。2、权限法定——建议权。例:某县交通局将出租经营权进行招标出让,某出租车公司中标,后有人举报该招投标存在暗箱操作,监察局调查后认为存在串通投标问题,建议交通局取消该出租车公司的投标资格。交通局据此下发通知,停止给该出租车公司办理该项目的相关手续。该公司不服,向省监察厅申请行政复议。监察厅认为,认为县监察局向非监察对象提出具体监察建议属超越职权,责令县监察局予以纠正,县监察局于是撤销了此监察建议,将此事项交由交通局调查处理。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二)内容合法。指作出处分决定、监察建议应符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要做到内容合法,就要熟悉法律党纪政纪的具体规范,并了解和把握法律党纪的原则、精神。作出的处分决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纪律正确。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三)手段合法实践中常见的主要问题有:•1、违反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2、采取强制措施的手续不规范•3、超越权限采取强制措施•4、违反规定收缴非法所得•5、违规采取“两规”、“两指”措施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三)手段合法1、违反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纪检机关可以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采取查封、扣押、查询银行存款等措施时应经县级以上纪委书记或监察局长或分管领导书面批准。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三)手段合法1、违反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证据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对暂予扣留、封存的贵重物品、文件资料和财务账目应妥善保管。查封、扣押、冻结的应是涉案款物。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三)手段合法2、采取强制措施的手续不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在办案中如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而且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提交“查询存款通知书”、“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三)手段合法2、采取强制措施的手续不规范扣押财产时要出具财产清单,即《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并应注明款物的名称、规格、特征、数量等内容;暂扣、封存物品时,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认证,并由相关部门出具价格认证书,交原物持有人或原物保管人签字认可;解除暂予扣留、封存的款物,应填写《返还暂予扣留、封存财物清单》报领导批准,发还原物持有人或保管人;决定没收、追缴非法所得的,应填写《收缴违纪财物清单》,并移交本机关财务人员,出具财政部门提供的罚没收据;责令退赔的违纪款物,应填写《责令退赔财物清单》及时退给原主;及时送达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制作《移交司法机关财物清单》,将涉案财产一并移交司法机关。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三)手段合法3、超越权限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财产应该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财产或非法所得。对非监察对象、非党员的财产不得采取查封、扣押、收缴等强制措施。二、法治思维在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三)手段合法4、违反规定收缴违法所得(1)依法应由其他行政机关收缴的,不得超越职权直接收缴《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
本文标题:培养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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