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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利用分类系统标准》土地分类是指在研究分析各类土地的特点及它们之间的相同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划分土地类型。土地分类成果可直接用于生产和土地科学的研究。土地分类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科学管理土地提供依据。一,我国主要采用三种土地分类系统1.土地自然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自然特性的差异性分类,也可以依据土地的某一自然特性分类,还可以依据土地的自然综合特性分类;2.土地评价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3.土地利用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的综合特性分类。我国城镇土地的分类是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利用的方式、经营的特点和覆盖的特征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的分类。二,土地利用分类系统标准的发展过程我国的土地分类体系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1984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1989年9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8月2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1.老八类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颁布发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规定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8类,二级分46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表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1984年标准)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含义代码名称代码名称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1.0m,北方宽小于2.0m的沟、渠、路和田埂。1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莲藕、席地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212望天田指无浇灌工程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13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固定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保浇一次水以上的耕地。14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灌溉的耕地。15菜地指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2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设施。21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22桑园指种植桑树的园地。23茶园指种植茶树的园地。24橡胶园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25其他园地指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3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31有林地指为国民经济建设用材所造的树木郁闭度大于30%的天然、人工林。32灌木林地指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33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为10%~30%的疏林地。34未成林造林地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35迹地指森林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土地。36苗圃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4牧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草本植被覆盖度一般在15%以上、干旱地区在5%以上、树木郁闭度在10%以下、用于牧业的均划为牧草地。41天然草地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42改良草地指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43人工草地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5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指城乡居民点和独立于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51城镇指市、镇建制的居民点,不包括市、镇范围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52农村居民点指镇以下的居民点用地。53独立工矿用地指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54盐田指以经营盐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55特殊用地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公墓、陵园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用地按土地类型分别归入规程中的相应地类。36交通用地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包括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61铁路指铁道线路及站场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取土坑及护路林。62公路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和护路林。63农村道路指农村南方宽不小于1.0m、北方宽不小于2.0m的道路。64民用机场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65港口、码头指专供客运、货运船舶停靠的场所,包括海运、河运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7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垦殖三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71河流水面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72湖泊水面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73水库水面指人工修建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正常蓄水位线以下的面积。74坑塘水面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蓄水量小于10万m3,常水位岸线以下的蓄水面积。75苇地指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76滩涂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湿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面积。77沟渠指人工修建、用于排灌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南方宽不小于1m、北方宽不小于2m的沟渠。78水工建筑物指人工修建的,用于除害兴利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79冰川及永久积雪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8未利用土地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81荒草地指树木郁闭度小于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的土地,不包括盐咸地、沼泽地和裸土地。82盐碱地指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83沼泽地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84沙地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但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85裸土地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86裸岩、石砾地指表层为岩石或砾石,其覆盖面积大于70%的土地。87田坎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不小于1m,北方宽不小于2m的地坎或堤坝。88其他指其他未利用土地,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注:①我国丘陵山区的耕地面积中,田埂、土坎所占比例较大。有些高坡田、土坎所占面积高达50%以上。因此,要扣除耕地中南方宽不小于1.0m、北方宽不小于2.0m的田坎,并计入未利用土地的二级地类中。②郁闭度是指林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整个林地面积的百分比。③对于过去曾是低洼、渍水地带并长有芦苇,现已干枯成为旱苇地的,仍划为水域中的苇地。④常水位岸线指多年保持的水位与岸线的交线。关于常水位岸线的确定方法,可通过当地群众调查经常出现的水位来确定,也可直接从岸线植被、波浪冲击岸边形成的较稳定的岸线来确定。如果上述两种方法无法确定的,也可用根据航片或地形图上的水面边线确定。该规定一级类设八类,所以被称为“老八类”。4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颁发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全国城镇土地采用两级分类,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的分类名称及含义见表2。表2城镇土地利用分类及含义(1989年标准)一级类型二级类型编号名称编号名称10商业金融业用地11商业服务业12旅游业13金融保险业20工业、仓储用地21工业22仓储30市政用地31市政公用设施32绿化40公共建筑用地41文、体、娱42机关、宣传43科研、设计44教育45医卫50住宅用地60交通用地61铁路62民用机场63港口码头64其他交通70特殊用地71军事设施72涉外73宗教74监狱80水域用地90农用地91水田92菜地93旱地94园地100其他用地2.过渡类十多年的调查实践和成果应用证明,上述两个土地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重大决策,满足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土地分类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对现行土地分类体系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于2001年8月2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全国土地分类体系的基本框架如下:5(1)采用三级分类体系。一级类设三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2)二级类设15个。(3)三级地类设71个。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3。表3全国土地分类(试行)(2002年标准)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编号名称编号名称编号名称1农用地11耕地111灌溉水田112望天田113水浇地114旱地115菜地12园地121果园122桑园123茶园124橡胶园125其他园地13林地131有林地132灌木林地133疏林地134未成林造林地135迹地136苗圃14牧草地141天然草地142改良草地143人工草地15其他农用地151畜禽饲养地152设施农业用地153农村道路154坑塘水面155养殖水面156农田水利用地157田坎158晒谷场等用地2建设用地21商服用地211商业用地212金融保险用地213餐饮旅馆业用地214其他商服用地22工矿仓储用地221工业用地222采矿地223仓储用地623公用设施用地231公共基础设施用地232景观休闲用地24公共建筑用地241机关团体用地242教育用地243科研设计用地244文体用地245医疗卫生用地246慈善用地25住宅用地25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25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253农村宅基地254空闲宅基地26交通运输用地261铁路用地262公路用地263民用机场264港口码头用地265管道运输用地266街巷27水利设施用地271水库水面272水工建筑用地28特殊用地281军事设施用地282使领馆用地283宗教用地284监教场所用地285墓葬地3未利用地31未利用土地311荒草地312盐碱地313沼泽地314沙地315裸土地316裸岩石砾地317其他未利用土地32其他土地321河流水面322湖泊水面323苇地324滩涂325冰川及永久积雪3.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新12类),即土地分类的国家标准7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志着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4。表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新12类)8910目前存在“新三类”的征求意见稿,06年还在国土系统征求意见,但真正的土地分类“新三类”尚没有公布,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从2007年8月10日起,我国将执行全国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这个分类系统,结束了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的时代。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国标时代,必将为我们科学、准确掌握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为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带来积极的深远的影响。同时,还可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进行续分,开放性强。本分类系统能够与以往的土地分类进行有效衔接。满足当前和今后的需要,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基本信息,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三,各种(新旧)土地利用分类系统标准的对比分析对比项老八类1989年类过渡类新12类发布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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