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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办理制度一、事项名称限额以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二、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事项三、办事依据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2、国家计委(原)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8、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9、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3号)1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11、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12、进口不予免税的或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四、受理机构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处五、决定机构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办理条件1、该项目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含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该项目必须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项目。3、该项目进口的设备必须是在批准用汇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且应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或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目录之外。非项目业主的施工企业进口的设备,不得办理免税手续。4、进口设备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七、申请材料1、市州发改委或省属企业的申请报告(2份)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2份)3、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列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2份)4、申请确认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6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6、委托招标协议(2份)7、委托招标公司资质文件(2份)8、中标通知书(2份)9、中英文采购合同(2份)10、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原件(2份)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2份)注:以上1—5项材料须加盖项目单位法人公章。八、办理程序(一)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1、办理免税确认书申请报告2、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审批类项目含可研报告,核准类项目含项目建议书)3、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六份4、项目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招标文件、中英文采购合同等)(二)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1、审查项目单位申请报告2、审查项目单位营业执照、项目批复原件、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等有关内容3、核对项目适用政策条目4、提出明确初审意见,正式行文上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在进口设备清单上加盖公章(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1、审查项目单位或市州发改委申请报告2、审查项目单位营业执照、项目批复原件、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等有关内容3、核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4、核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5、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出具确认书并在进口设备清单上加盖公章(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申请免税确认)对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备案,其余两份分别发送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九、办理期限原则上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将免税确认书通过公文渠道下发十、收费情况不收费十一、表格下载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格式.doc十二、监督检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室十三、咨询渠道0731—89990772十四、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本文标题: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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