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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政发〔2009〕3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全市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2-全市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健全完善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机制,排查整治企业环境污染隐患,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积极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所有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排查企业生产工艺、生产环节,全面准确地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对风险隐患进行普查登记、安全评估、统计汇总,加强动态监管;加大风险隐患整治力度,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健全完善排查整改环境隐患和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工作要求(一)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要求。根据现有企业环境风险的影响程度,对所有企业的环境风险影响评估和隐患排查情况实行分类管理。1、企业环境风险存在重大影响的,要对企业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风险评价,建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应急防范措施。重点检查此类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3-查情况、应急预案及措施的落实情况。(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企业;(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企业;(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企业;(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企业;(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企业。2、企业环境风险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要对企业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风险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实减排责任。(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企业;(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企业;(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企业。3、企业环境风险影响很小,可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要建立环境风险影响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企业;(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企业;-4-(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企业。4、对拟建、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二)对企业和项目的环境风险隐患整治要求。在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落实好以下整治措施:1、对存有重大环境风险,没有能力进行有效控制的企业和建设项目,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2、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开工投产的企业,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重污染小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认定的应予取缔的企业和项目,要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取缔;3、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违法建设(生产)的企业,要坚决关停清理;对拒不执行关闭决定的企业,必须停水停电,拆除设施,吊销执照;对拒不执行停建决定的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项目建设与审批内容不相符、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生产、未落实“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评价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停止经营;5、对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污的企业,要停产治理;对拒不执行停产整治决定的企业,停止生产性供水供电;-5-6、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单位,要限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价,限期建设环境风险防范工程。三、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时间安排、统一工作规范”的要求,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做好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一)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二)具体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及时发现环境风险隐患,查处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并督促县区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导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实行“划区管理、网格化管理”的办法,将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科室和工作人员;各级环境监察、监测机构要定期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督导整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三)监督各有关主管部门落实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措施,依法开展执法监察,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违纪违法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6-监察局。(四)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各种形式,组织好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项目协调管理力度;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立项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六)优化工业企业规划布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审查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经贸委。(七)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流通业发展局。(八)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监管,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单位:市安监局。(九)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监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严格依法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流通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7-(十一)加强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依法查扣非法营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十二)对未办理环保审批、安全审批等前置手续的企业,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十三)对未办理环保审批、安全审批等前置手续的企业,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关闭取缔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十四)按照政府决定,对关闭取缔或停产治理的有关企业依法不予提供生产用电。责任单位:临沂供电公司。(十五)按照有关规定,重点做好鲁南化工城等化工市场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努力实现化工市场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兰山区政府。(十六)按照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的要求,完善环境风险和安全防范工程;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落实环境风险和安全防范工程。企业在拟建、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严格落实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三同时”制度。责任单位:各企业法人。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8-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深入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要将有环境风险的企业拉出单子,做到每个企业都要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各级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二)深入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区管委会要迅速行动起来,开展一次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从即日起,到8月15日,组织对本辖区内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针对环境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排放砷、汞、镉、铬、铅、镍、苯并(a)芘、铍、银、氰化物、黄磷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临近河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人口集中居住区域、出境水面区域内的企业。要对企业项目的各个环节和所有手续进行详细查看,认真核实企业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过程、产品、污染治理情况,并于8月16日前将排查结果汇总上报市环保局。从8月17日至8月31日,要对本辖区内生产、储存、销售、-9-运输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的排查情况进行集中整治。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建设风险防范工程,并建立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及时发现、控制环境风险隐患苗头,确保排查到位、监管到位、整改到位。同时,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确保早发现、早启动、早处置。在整治阶段,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10日前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这次集中行动结束后,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起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长效工作机制。(三)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建立督查工作机制,从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督查,及时督导工作进展。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县区和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治措施不到位的,必须限期整治到位。要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典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并对督办的情况进行通报。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四)严格责任追究。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要明确企业、监管部门、各级政府的责任,视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凡工作不细致、监管不到位,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有漏查、漏报、瞒报,以及整治不到位的,严格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规-10-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偷排、超排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存有越权审批、严重失察、行政不作为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题词:环保方案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临沂军分区。各人民团体。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
本文标题: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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