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特惠商户的维护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特惠商户的维护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持卡人享受优惠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性竞争,营造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根据《特惠商户的维护与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特惠商户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优惠促销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优惠行为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促销是指特惠商户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各种优惠打折活动。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特惠商户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第四条.特惠商户开展促销活动应当要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诚信兴商,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权益。特惠商户开展促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特惠商户开展各种形式的优惠促销活动,应当将优惠规则(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具体活动规则等)向消费者明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一)特惠商户开展特惠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入口处或店堂内等显著位里向消费者明示特惠原因、特惠方式、特惠规则、特惠期限、特惠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内容信息,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了解或掌握其真实的信息。已向公众明示的内容,除因不可抗力,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二)向消费者发布的特惠信息、活动规则,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零售商承担的义务;不得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三)商户开展的特惠促销广告和宣传要真实、合法、清晰、易懂,有关优惠活动的户内户外广告及媒体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活动中,凡有不参加特惠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零售商应当在促销广告中予以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特惠促销”。凡标示的价格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不得宣称市场最低。(四)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向消费者做出任意解释。对于优惠规则中的限制性条款,经营者应提前以明确的方式使消费者知晓;未经事先明示的,经营者不得任意作出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解释。第六条.特惠商户开展以下形式特惠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登记制度,如实、准确、完整记录特惠活动前、特惠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打折让利:零售商应当按照法律、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法规有关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标价格、折扣率、打折让利的原因、时间等项目。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业人签章。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禁止利用虚构原价打折、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六)会员折扣:零售商应当明示会员资格的确认办法、折扣比例、商品范围及购物时限等,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违约责任。第七条.促销活动期间或促销活动结束后,消费者因质量等正当原因对所购的促销商品要求退换货的,零售商应按相关规定予以退换,不得以特惠促为由拒绝,不得设置障碍增加退换货手续。第八条.零售商开展特惠促销活动,其特惠促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在本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第九条.消费者要求零售商提供特惠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提供或开具,不得迟延或拒绝消费者索求。零售商不得以消费者所购商品金额小等为由拒绝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公司应加强对特惠商户的监管,引导商户依法开展特别优惠活动。对特惠商户不规范促销行为,应当及时调查研究,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将其确定为重点监控商户,并向相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
本文标题:《特惠商户的维护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12742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