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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一,“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在此案中,上诉人(一审原告)尼科尔是戏剧《阿比的爱尔兰玫瑰》(Abie’sIrishRose)的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环球电影公司公开制作了一部电影,名为《科恩一家与凯利一家》(TheCohensandTheKellys)。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电影作品抄袭自她的戏剧。在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环球电影公司不构成侵权后,尼科尔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戏剧《阿比的爱尔兰玫瑰》描写了一个生活在纽约富人区的只有父子俩的犹太人家庭。父亲固执地坚持他的儿子必须娶正统的犹太女子为妻。儿子违背父亲的意志,与一个爱尔兰的天主教女子秘密结婚。为了减轻此事对父亲的打击,儿子向父亲隐瞒了他的新娘的信仰和种族以及他们的婚姻,并告诉父亲对方是一位犹太姑娘。父亲请来了拉比,按照犹太教的仪式准备婚礼。与犹太人父亲一样,爱尔兰人父亲也固守其宗教信仰,拒斥其他教派。他认为,自己的女儿将要嫁的是一位爱尔兰的天主教男子。真相大白之后,两位父亲都因其孩子与异教徒结合而怒不可扼,都在寻求解除他们的孩子之间的婚姻的办法。一年以后,两位父亲都宣布放弃这一努力。这对年轻夫妇有了一对双胞胎。他们的父亲各自来到这对年轻人的家,并在那儿相遇。当他们得知各有一个孩子用了自己的教名时,两人和解了。被上诉人的电影《科恩一家与凯利一家》描写了两个生活于纽约穷人区、长期以来互相憎恨的犹太人和爱尔兰人家庭。犹太人家庭有一个女儿,爱尔兰人家庭有一个儿子。两家的孩子相爱并秘密结婚。一位想娶犹太人女儿的律师告诉犹太人,他将继承一大笔财产。爱尔兰男子来寻找他的犹太新娘,被愤怒的犹太人父亲赶走。当他得知女儿与仇敌的儿子早已秘密结婚的真相后,对此无比愤怒。这对年轻夫妇有了一个孩子。一直被禁止去看望新生儿的爱尔兰人一家到犹太人家中,两位父亲发生了剧烈冲突。女儿被父亲赶走,她带着孩子回到了她丈夫那贫寒的家中。此时,那位实现不了目的的律师向犹太父亲披露,其所继承的财产实际上属于爱尔兰人。如果他愿意与之分享,该律师将保守秘密。但被犹太人父亲拒绝。他冒雨去仇敌的家中告诉真相,返还财产。当犹太人父亲即将离去时,爱尔兰人父亲同意与他平等的地分享这些财产。至此,双方和解。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的戏剧《阿比的爱尔兰玫瑰》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被上诉人的作品与上诉人的截然不同。所以,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的著作权。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判例二,“谢尔登诉米特罗-高德温电影公司”在此案中,上诉人(一审原告)谢尔登是戏剧《丧失名誉的女士》(DishonoredLady)的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米特罗-高德温电影公司制作了影片《莱蒂林顿》(LettyLynton)。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影片侵犯了自己的受著作权保护的戏剧。一审法院认定影片《莱蒂林顿》只是使用了戏剧《丧失名誉的女士》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一般性的主题、动机或者思想,因而对谢尔登提出的禁止该影片的放映的请求不予支持。谢尔登遂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本案涉及的戏剧及影片均取材于1857年发生于苏格兰的一起真实的案件。1927年,这一真实案件被编辑成书出版。该书所描述的故事轮廓成为本案所涉作品的素材。上诉人戏剧中的女主人公——聪明、放荡而堕落的马德琳凯利——成长于纽约一个优裕的家庭,她有一个以在夜总会跳舞为业的南美情人,后者阻挠其与另一体面男子之间的婚姻。凯利在答应再次与其情人见面之后将其毒死,因而被审问。最终却被宣告无罪。被上诉人的影片中的故事也发生于纽约,女主人公莱蒂林顿任性、放荡,生活于一个富裕但是毫无温情的家庭,同样有一位南美情人。在她与一美国上流社会的男子订婚后,其情人威胁要对其未婚夫披露他们之间的关系。她准备了毒药,企图在与其情人见面时自杀,但却使后者误服毒药致死。经检察官的讯问,因有不在现场的证明而被释放。在死亡一幕中,两部作品有一系列类似的细节刻画:受害人服毒后的电话呼救;女主人公的辱骂、消除痕迹、在现场遗留小物件等。上诉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影片在许多细节的描写上与上诉人的戏剧的完全相同,侵犯了上诉人的著作权,因此撤消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禁止被上诉人继续放映侵权影片,并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损失。两个判例的案情相似而判决相反。主审的Hand法官在尼科尔案中确立了区分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的抽象检验法,这对此后相关案件的判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Hand法官对这两个类似案件的相反的判决更引起许多人去评说、探究。第二组判例是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分别由美国第三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有关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判例。(注:即“威兰诉杰斯罗”(WhelanAssociatesv.JaslowDentalLaboratory,Inc.,797F.2d1222(3dCir.1986),cert.Denied,479U.S.1031(1987))与“计算机联合国际公司诉阿尔泰公司”(ComputerAssociatesInternational,Inc.v.Altai,Inc.,982F.2d693(2dCir.1992)))判例三,(以下简称“威兰诉杰斯罗“威兰合伙企业诉杰斯罗牙科诊疗室公司”)”在此案中,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威兰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威兰)从事开发和销售客户定做的计算机软件,它受让了一件用于管理牙科诊疗室的称为Dentalab的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该程序用编程语言EDL(EventDrivenLanguage)编写,运行于IBM计算机之上。上诉人(一审被告)杰斯罗牙科诊疗室公司(以下简称杰斯罗)经营牙医器材设备,它与威兰签订了一份协议,根据这份协议,杰斯罗作为威兰的销售代理商向其他牙科诊疗室销售Dentalab程序。后来,杰斯罗自己设计了一种具有Dentalab程序的功能,但可广泛使用于采用较为简单的计算机系统的牙科诊疗室的程序。该程序使用BASIC语言,被称为Dentcom。威兰向宾夕法尼亚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声称杰斯罗的Dentcom侵犯了其Dentalab。地区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的结构,被告杰斯罗的Dentcom程序的结构与原告威兰的Dentalab程序的实质相似,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杰斯罗不服,遂向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是:(1)对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保护可以从程序的字面上的代码延伸至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2)地区法院对Dentalab程序与Dentcom程序之间的实质相似的判定并无明显的错误。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判例四,(以下简称“CA诉阿尔泰”“计算机联合国际公司诉阿尔泰公司”)在此案中,上诉人(一审原告)计算机联合国际公司(以下简称CA)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阿尔泰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泰)均从事各种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开发及销售。该诉讼起因于由CA开发的一种名为CA-SCHEDULER的用于安排工作进度的程序。该程序包含了一个称为ADAPTER的子程序。ADAPTER是构成CA-SCHEDULER的组成部分,它不能单独使用。但它是“操作系统相容性组成部分”(operatingsystemcompatibilitycomponent),其功能在于将特定的程序的语言翻译为计算机操作系统能够理解的语言。所以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1982年,阿尔泰开始销售它自己的安排工作进度的程序ZEKE,该程序运行于VSE操作系统之上。随后,阿尔泰决定改写ZEKE以使其能够运行于MVS操作系统。CA的编程员Arney在1984年离开CA为阿尔泰工作时,复制了ADAPTER的VSE及MVS两个版本的源代码。Arney很快为阿尔泰完成了OSCAR/VSE和OSCAR/(即OSCAR3.4)在这两个版本的代码中,MVS,有近30%抄自CA的ADAPTER程序。OSCAR3.4作为ZEKE的组成部分使用了3年。后被CA指控侵犯其ADAPTER程序的著作权,阿尔泰为此承担了侵权责任。1989年,阿尔泰开始组织改写OSCAR,参加改写的编程员都未曾参与编制OSCAR3.4。改写后的程序即OSCAR3.5删除了所有抄自CA的ADAPTER程序的内容。CA认为OSCAR3.5在结构、组织等方面仍与其ADAPTER程序相同,指控该程序也属于侵权产品。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OSCAR3.5程序与ADAPTER程序之间相同的结构和组织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阿尔泰对其开发的OSCAR3.5,无须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CA声称地区法院在确定计算机程序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相似时,适用了错误的方法,遂向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接受地区法院对案件事实所作的结论以及对法律所作的分析结果,维持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这两个判例同样是表面案情相似而判决相反。它们在美国计算机产业界和知识产权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们的出现表明美国计算机程序著作权判例已经发展到相当程度。
本文标题:版权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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