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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则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名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1(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2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2年7月11日3
本文标题: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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