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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风险及纳税筹划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庞金伟当前的税收环境04年税收收入2.57万亿,年增长14%左右税务对企业的影响日益显著纳税痛苦指数160,排名第2税收风险的日益加大税务监管的力度日益严厉纳税筹划的准备•明白面临的税收风险•熟知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了解税收和会计的差异•掌握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术听我一天筹划课——少纳15%-20%的税款???企业所面临的纳税风险•征收管理方面•会计核算方面•税务机关的裁量权•税法的特殊规定征收管理方面的风险•征收管理方面的处罚规定•偷税、骗税、抗税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发票方面的处罚•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六、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八、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十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涉税会计核算方面的风险•税法优先于会计法•会计核算办法、财务制度的备案制度•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亏损的认定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风险•“其他”是否征税的确定•税务管理、检查的规定•税法优先权的规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责最新税收法规的内容•税制调整期•每年修订、出台1000多个规章•税收管理体制的变化•最近的税收政策2005年税收政策调整一、流转税调整1、国税函[2005]54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3、国税函[2005]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4、国税函[2005]83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5、国税函[2005]256号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税收政策调整二、所得税调整1、国税发[2005]9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2、国税函[2005]59号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财税[2005]29号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4、国税发[2005]21号制药企业按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5、国税发[2005]50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6、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7、国税函[2005]318号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税收政策调整三、其他方面1、财税[2005]11号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2、国税发[2005]11号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3、财税[2005]45号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4、国税函[2005]190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5、国税函[2005]142号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6、国税发[2005]43号《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应税收入的确认•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投资方面的差异正常收入的差异•会计收入的确认4个标准:实质重于形式,并奉行谨慎性原则。•计税收入的确认2个标准:相对而言,形式重于实质•—重“索款凭据”•—重“合同”•—重“结算手续”•—重“货物的移动”三、视同销售•会计核算:因此类交易中未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流入,且为了扼制会计操纵盈余,故一般不确认收入。•税法规定:从全社会的利益考虑,从反避税的角度考虑,要求按交易中商品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确认应税收入。税法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法规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消费税法规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营业税法规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会计核算中关于视同销售的处理•一般不确认收入;•特殊的作收入确认的项目—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视同买断方式下的代销业务;—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时,销售的商品按照一般商品销售的原则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原则性差异——高度的权责发生制与适度的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高度的权责发生制。•税前扣除:适度引入收付实现制。例如:•—工资性支出的税前扣除(计税工资、工效挂钩;•—广告费的税前扣除。原则性差异——配比原则及配比方法的不同•会计核算:直接配比、间接配比、期间配比。•税前扣除:在会计配比的基础上又独树一帜,表现在:•—简化配比方法;•—以相关性为基础;•—强调对等性;限额制度与审批制度的差异•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所依据的限额制度和审批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的契约安排,是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税前扣除:对许多税前扣除项目详细规定其扣除标准,对部分税前扣除项目要求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目前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不同)。这是:•—组织税收收入的需要;•—防止纳税人转移利润、
本文标题:企业纳税风险及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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