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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有关问题的说明目录1关于制(修)订的必要性2关于规范名称3关于特种设备人员考核的基本方式4关于总则一些条款的说明5关于与有关部门人员考核的关系1关于制(修)订的必要性1.1制定的必要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需要(1)焊接具有关键性的作用(2)焊接人员的操作水平是重要保证1关于制(修)订的必要性1.2修订的必要性1.2.1历史的回顾(1)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试行,国家劳动总局,1980年9月13日颁布)(2)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8〕1号,1988年1月3日颁布,1988年10月1日施行)(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2]109号,2002年4月18日颁布,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1关于制(修)订的必要性1.2.2本次修订的必要性(1)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2005年1月10日公布,2005年7月1日施行)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05,2005年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颁布之日起施行)相配套,包括考核方式、人员作业种类等(2)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的有关焊接考试,包括所用的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主要是聚乙烯材料)的焊接操作,涵盖特种设备所有規定的焊接工作的范围2关于规范名称2.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基本名称(1)规程(2)规则(3)导则(4)大纲(5)细则2.2本规范名称(1)细则(2)焊接人员与焊工(名称)3关于特种设备人员考核的基本方式3.1人员考核的性质属于行政许可,由政府负责组织并发证(1)设定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2)实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条例第三十八条(3)具体项目列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3关于特种设备人员考核的基本方式3.2人员考试方式3.1.1取证程序(1)考试(2)审核(申请、受理、审核)(3)发证3关于特种设备人员考核的基本方式3.2考试机构3.2.1考试机构设立由质检部门确定,不是行政许可3.2.1考试机构工作负责考试,包括审查申请人材料、组织考试、发布考试结果、建立考试人员档案、受委托申请办证、提交考试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3.2.2考试机构性质受委托从事具体考试工作,一般应当是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的技术组织4关于总则一些条款的说明4,1关于调整的范围(1)设备范围(第二条)八类设备(2)焊接工作范围(第三条)—承压类设备,受压元件—机电类设备,受力结构(部)件具体的规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4.2关于考试机构的确定(第四条)总体由省级质监部门确定公布,一些特殊的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公布4关于总则一些条款的说明4,3关于考试监督和发证机关(第五条第二款)省级或者授权的市级质监部门4,4关于具体的考试方式(第六条)(1)基本知识考试,计算机答题评定(2)焊接操作技能,用施焊试件进行检验评定4.5需要进行基本知识考试的情况(第七条)(1)首次申请考试(2)焊接方法改变或者增加(3)母材种类改变或者增加(4)吊销证,重新申请4关于总则一些条款的说明4,6关于焊接操作人员的考试机构4.6.1基本条件(第九条及其表1)(1)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机构或者组织设立(2)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场地(3)有专用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不能租用、借用)(4)有专职人员(兼任)(5)有焊接工艺评定能力、题库(6)建立质量保证体系(7)能够实行计算机考试和视频管理4关于总则一些条款的说明4,6关于焊接操作人员的考试机构4.6.2关于质量保证体系[第九条第(六)项](1)目的加强管理,保证考试工作质量(2)基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规范(3)主要内容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主任、焊接技能教师等人员责任制,以考卷保密、监考纪律、评定等考试控制体系为主的考试质量保证体系4关于总则一些条款的说明4,6关于焊接操作人员的考试机构4.6.2关于质量保证体系[第九条第(六)项](4)主要体系(八个方面)—考试机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考卷管理,包括考题、考卷评判、试件与试样的管理、检验、评定与公布、通知、上报—考场管理,包括监考人员职责、考场纪律、应急处理4关于总则一些条款的说明4,6关于焊接操作人员的考试机构4.6.2关于质量保证体系[第九条第(六)项](4)主要体系—焊接工艺评定(焊接作业指导书)—焊接设备管理—档案管理,包括焊接人员考试资料—接受安全监察,包括接受监督检查、考试监督与统计、信息输入等4关于总则一些条款的说明4,6关于焊接操作人员的考试机构4.6.3关于企业考试机构(表1)本单位焊接操作人员50名4.6.4关于考试机构的专职人员(第十、十一条)(1)主任和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要进行知识考试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2)焊接操作技能教师需要技术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并且为考试机构的承担的考试项目(可以为多人共有)4关于总则一些条款的说明4,6关于焊接操作人员的考试机构4.6.5关于考试机构的工作(1)考试机构职责(第十二条)共八项(2)考试任务(第十三条)申请、批准、公布(3)机构资质、地址和人员变动(第十四条)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报告所在市质监部门4关于总则一些条款的说明4,7关于申请考试人员的培训(第十七条)(1)需要经过培训(2)申请时需要有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3)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参加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4关于总则一些条款的说明4.8关于考试机构的具体职责(1)履行考试具体程序的职责(第三章的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包括资料审查确认、考试计划、成绩记录评定、成绩通知和代考核申请、资料存档等(2)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考试各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三条)(3)履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义务(第三十四条)4.9关于用人单位和焊工的职责(1)建立焊工管理办法、焊接档案(第三十五条)(2)焊工,按照合格项目进行焊接工作、及时复审,证全国有效(二十三条)4关于总则一些条款的说明4.10关于发证机关的职责(1)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第十五条)由市质监部门负责,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现场监督(2)履行审批程序,并为考试的程序和审查结论负责(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条第三款)(3)履行行政措施(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注销公告、吊销撤销、吊销后3年措施4关于总则一些条款的说明4.11关于焊工的复审(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1)四年一次(70号令也做相应的修改)(2)第一次复审,全部考试(3)第二次复审,主要以焊接方法及其机械化程度(4)复审合格的原则,二十七条的所有要求4关于总则一些条款的说明4.12关于本细则未规定的焊接方法和材料的处理4.12.1第三十六条制定目的技术的发展,出现新焊接方法、新材料4.12.2处理原则(1)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参照国内外相应标准制订—采用的原因、目的,技术要求是因产品要求而定的,是由采用者确定,考核主要是结合对焊接质量的要求,考试其技能是否能够达到(2)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考试机构也可提出要求(3)向发证机关备案—成熟时,应当适时纳入考核细则中4关于总则一些条款的说明4.13关于证书的打印(第三十一条)内容包括承压焊、结构焊(1)同时具有,但是需要分开作业种类的,在作业种类一栏中填写“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结构焊)”,项目代号前加“Y”或者“J”特殊代号(2)结构焊有特殊要求,只有结构焊,则作业种类一栏填写“特种设备焊接作业(结构焊)”,项目代号可不写其特殊代号(3)结构焊没有特殊要求,作业种类同时具备,项目代号不加特殊代号,即可以互通5关于与有关部门人员考核的关系5.1与劳动部门(1)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第五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2)劳动法第八章职业培训,第六十九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两种不同性质和要求5.2与安监部门5.3与行业部门谢谢大家祝各位领导节日快乐
本文标题:《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有关问题的说明(石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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