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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2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现场文明施工组织设计..............................3第三章现场文明施工标准..................................4第四章交通组织..........................................9第五章文明施工措施费...................................10第六章文明施工管理及奖罚...............................12第七章附则.............................................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减少工程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使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保障文明施工,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交通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统筹建设和负责行业监管的交通建设工程。前款所指的交通建设工程,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和拆除的道路工程、水运工程和交通场站工程。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等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现场文明施工组织设计第四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一并对现场文明施工进行专项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将现场文明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审查内容之一。第五条现场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临时水电管网的布置、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等;(二)现场围挡的设计;(三)封闭管理的设计;(四)现场临时工程标志牌的设计;(五)临时建、构筑物,仓库、加工场等单体设计;(六)施工道路、场地硬地化及交通组织设计;(七)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清运、除四害消杀、车辆保洁等现场污染源的控制措施;(八)现场消防制度和防火措施;(九)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环境和文物的保护;(十)安全保卫及不扰民措施;(十一)保健急救措施;(十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十三)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第六条在我市城市主干道、高快速路、景观道路、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主要路段进行施工,且施工工期超过30天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边界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其标准如下:(一)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二)施工围挡使用的材料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符合安全强度及抗风、抗撞等方面相关要求。(三)围挡墙体颜色应当为蓝色或白色,围挡墙体上可书写反映企业文化或安全生产的标语。不得张贴其他广告(除公益广告外)、不得乱拉电线、乱挂物品、乱涂乱画。(四)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大门,大门应采用金属板材和金属型材制作,并符合有关强度要求。(五)需在施工围挡外实施项目配套道路工程施工的,应在施工边界增加使用施工路栏或水马作连续封闭围护。第七条在上述区域外施工,且施工工期超过30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八条施工工期30天以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边界设置封闭、连续的施工路栏或水马设施。禁止使用红白旗安全隔离绳或其它材料替代施工路栏或者水马。第九条施工中需要扩大施工边界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并在扩大施工的边界搭设围挡封闭,再撤除原围挡封闭。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封闭。第十条实行封闭围挡的,施工单位应在出入口大门门侧醒目处应悬挂“八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纪律牌、文明施工管理牌、防火须知牌、环境保护牌、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牌、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工地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在大门口及有重大危险源作业点还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标牌应规范、整齐。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施工铭牌的内容应注明: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监督单位名称、监督单位投诉电话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临时性建设设施布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的要求,办公区、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划分清晰,分隔设置。(二)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淋浴室、阅览室、卫生室等设施应采用砼硬底、砌体墙体、轻钢屋架、压型钢板盖顶的临时房屋或活动板房、集装箱等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房屋。(三)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等相关要求,并使用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禁止电线乱拉乱接。(四)宿舍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安全。宿舍内应当使用双层床或合格的单人床,单人单铺,严禁设置通铺和使用各类电加热器,禁止男女混居。(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统一的集体食堂,食堂规模应于工程建设规模及用餐人数相适应。食堂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六)施工现场应设置男女分开的厕所,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孳生。(七)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并按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足够的淋浴设施。应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并应使用节水器具。(八)施工现场生活区内应设置专门的员工娱乐场所、员工阅览室或学习场所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娱乐室和阅览室应制定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九)施工现场应设有茶水间和吸烟室。茶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安全卫生要求;吸烟室应制定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十)施工现场应设有安全标语、宣传栏(展板)和公开栏,有条件的还可设置读报栏、黑板报,达到牢固、美观、防雨要求,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换。第十三条施工机具设备和建筑材料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分类存(堆)放,不得侵占道路及其它公用设施。存(堆)放处设置机械、材料状态标识牌,标识产地、名称、规格、责任人等。第十四条施工工地出入口、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应作硬地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并保持畅通。场内硬地坪应保持基本平整。第十五条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作业。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土石方作业应采取防扬尘措施,对于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如下措施降低噪声、振动。(一)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二)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和夜间(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晚上23时至第二天早上7时)或者其他特殊时段施工,且施工作业的噪声可能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施工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组织施工。(三)对于远离居民区的改建、扩建、大修的道路工程,为保证白天社会车辆通行需要,鼓励施工单位合理安排工序,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进行夜间施工。第十七条施工现场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第十八条施工垃圾应当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做到工完场清;生活垃圾应采用带盖垃圾桶,日产日清,严禁在现场焚烧各种废弃物。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内场保洁和“门前三包”。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泥浆、废水必须经沉淀池沉淀或经其他必要的处理后方可排出,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不得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和消防制度牌,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网络,明确各区域消防责任人。现场施工动火有审批手续,并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合理的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施工范围内及其周边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有效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现文物、爆炸物或者发生损坏电缆、地下管线等情况时,应当暂停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服务工作,建立现场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好治安防范措施,避免失盗事件和扰民事件的发生。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做好保健急救措施:(一)施工现场应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医务人员。(二)每个工地要有卫生预防措施,设置隔离室。(三)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各项工作。(四)施工单位应当制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疑似传染病人要及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第二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交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场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第四章交通组织第二十六条交通组织坚持“交通大于施工,公交优先,自然分流与管制分流相结合”的原则。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组织施工,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通行造成的压力和群众出行的不便。第二十七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审批。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详细的交通疏解方案报道路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审批。待交通疏解方案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交通疏解方案实施交通组织。第二十九条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依据具体路段交通现状决定封闭车道数量,采用分边作业或分段作业,不得随意封路及随意多占行车道。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与道路主管部门、交警部门建立良好畅通的沟通渠道,确保交通疏导工作的高效率运作。施工区域设置交通维护岗位,按需要配置交通协管员,专人协助交警部门疏导及指挥交通,维护交通安全,定期巡视交通设施的摆放情况。第三十一条施工应当加强与沿线社区、居民的沟通。对于封路、改道、公交站点改迁等重大事项,听取沿线周边社区、居民的诉求,与沿线居民保持良好畅顺的沟通。同时要在报纸、广播等公共媒体上刊登公告,提醒市民,以引导车辆向周边疏导,减少交通压力。第五章文明施工措施费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是指依照我市有关文明施工法规规章,为满足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需要所需的费用。环境保护费是指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场地周边环境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施工作业所必需的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搭建、维护、拆除费用或者摊销费用。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标底时,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结合自身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和工程实际需要,编列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详细项目,列入相应的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在招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第三十四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以及《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价。(二)直接发包工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根据施工合同中编列的施工措施费清单项目,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为基础确定,其中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计算,不参与下浮。(三)采用抽签等方式定标且必须以招标控制价总价下浮确定合同价款的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下浮。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
本文标题: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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