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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20101228-金融信托法(Finance Trust Law )
金融信托法FinanceTrustLaw前言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这不是因为信托体现了基本的道德原则,而是因为它的灵活性,它是一种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的制度。—梅特兰:《衡平法》[FredericWilliamMaitland,1850-1906,英国法律史学家]信托法律网1.信托的定义什么是信托?信托,即“信任委托”之意,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行为。概括的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2.信托的起源与发展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的信托遗嘱古罗马时代,遗产信托成为固定制度中国最著名的就是刘备托孤诸葛亮11世纪的英国,USE制度创设---非盈利性的民事信托1776年,美国独立,信托制度传入1792年,美国成立第1家信托公司1906年,日本成立第一家信托公司1921年,上海通商信托公司是我国最早的信托公司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2001年,中国《信托法》颁布3.信托的特征信托有三方当事人;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根据而产生的;信托是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行为;信托财产上的所有权与信托权益相分离。委托人受托人委托受益人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4.1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也包括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通常称为信托利益)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便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固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便信托终止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属于自己或第三人。4.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信托财产的债权和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不能相互抵销。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具有防火墙的作用4.3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处理信托事务,因管理、处理不当或逾越权限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时,有义务弥补损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4.4信托财产的运用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等方式进行。4.5信托财产的种类信托财产货币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不动产动产金钱债权5.金融信托的含义由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指明特定的目的,收受、经理、运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财产的金融业务。6.金融信托的职能融通资金社会投资财务管理金融信托的职能7.金融信托法信托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业法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信托公司治理指引》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4、《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8.1信托公司是指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8.2信托公司的设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必须经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批准8.3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股权、债权等)的信托业务公益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保管箱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信托业务投资基金业务投行业务中间业务信托品种8.4-1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信托合同)书面形式: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8.4-2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禁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五)法律法规和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9.信托收益与信托报酬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而产生的收益称为信托收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受托人因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而获取的报酬称为信托报酬10.信托的终止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期限届满;(六)信托被解除。(七)信托被撤销;(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链接1: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财产的人。委托人的条件:财产合法拥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链接2: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我国《信托法》规定,能够经营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链接3:受益人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他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为不同的人。链接4:资金信托业务资金信托是一种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取收益为信托目的。一般分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两种资金信托。信托结束时,信托财产通常以维持原样或折算为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委托人。资金信托业务现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品种。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和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汇集起来,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方式)二种形式。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链接5:信托合同的内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九)信托投资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费用的核算;(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十六)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链接6:关系人(一)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三)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四)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链接7:信托品种根据信托财产的初始形态和信托目的进行一级分类,可以将信托业务分成四大类:(1)资金信托;(2)实物(财产)信托;(3)权利信托;(4)特定目的信托。其中,前三类是根据信托财产的性质或初始形态为分类标准,第四类则是以设立信托所具有的特定目的为分类标准。根据信托资金运用的方式,对资金信托进行二级分类,资金信托可以分为贷款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权益投资信托、债权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融资租赁信托、组合运用信托、养老年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信托方式设立者)等。根据实物财产的具体种类和管理、运用方式的不同,实物(财产)信托包括动产信托与不动产信托两大类。根据权利财产的具体种类和管理、运用方式的差异,权利信托包括债权信托(人寿保险信托、住房贷款债权信托)、有价证券信托、表决权信托(商务信托)、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专利信托等。根据信托的具体目的,特定目的信托包括公益信托、国有资产管理信托、企业重整信托、企业清算信托、员工持股信托(ESOP)、管理层收购信托(MBO)等。特定目的信托中的大多数品种,也可以依据信托财产的初始形态或性质以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归属于资金信托或其它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它是信托机构一项重要的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理财业务的主要存在方式。一般分为集合运用资金信托和单独运用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行为。集合资金信托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行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企业年金信托年金信托就是运用信托的方式管理年金,也就是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作为委托人,将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受托的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受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一种信托。年金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是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已建立个人年金帐户的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年金计划在我国刚刚起步,年金市场将可能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年金信托业务的潜在市场极为广阔。华宝信托在年金业务上已经做了大量细致周密的准备,在国内同行业中走在了前列,信托专业的人才优势、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优质及时的服务和,在受托与帐户管理帐户管理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此外,华宝信托于2003年也成为了上海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的投资管理人之一,负责部分企业年金的投资运作。目前,华宝信托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所正在进行“企业年金帐户管理规范”的课题研究。证券投资类信托证券投资信托是指股票、国债、公司债等有价证券的持有者,将其有价证券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运用的信托行为。有价证券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各类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信托可分为管理有价证券信托和运用有价证券信托两种。证券投资信托尤其是集合资金证券投资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十分类似,其区别主要是:前者通过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的协商一致(个别资金信托)或所谓的“私募”方式(集合资金信托)设立,在个别资金信托中,委托人对资金运用的具体对象、方式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在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对证券投资的决策也可能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对此由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确定);后者通过“公募”方式设立,证券投资完全由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经理掌控,基金投资人没有任何话语权。贷款类信托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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