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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期货异常交易行为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日前下发的《中国金融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公司现特向您揭示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风险如下: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必须接受交易所监管及期货公司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和监控,自觉规范交易行为。当投资者的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投资者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十)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十一)利用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等手段转移资金或扰乱交易管理秩序;(十二)自然人投资者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十三)致使交易风险、交割风险或结算风险明显增大;(十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相关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详见附件一《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附件二《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附件三《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和附件四《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请您根据交易所上述规定,自觉规范您的期货交易行为,合法合规地参与期货交易。若您的账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况,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可以对您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投资者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交易所可以对您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发布警示函、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办法和规定采取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由此产生的损失,须您自行承担。以上关于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风险,请充分知晓。北京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附件一:《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附件二:《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附件三:《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附件四:《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附件一: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单日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频繁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二)处理程序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并向市场公告。4、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第二次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向客户第三次所在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5、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6、交易所认定的关联账户组发生的自成交行为,视为同一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处理。7、由于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已向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二、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中的实际控制关系是指,行为人虽不是交易编码的名义持有人,但对该交易编码具有实际管理、使用或者处分等权限。具有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相关交易编码构成实际控制:1、行为人作为他人期货交易的委托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因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而作为他人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的除外;2、行为人与交易编码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3、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情形。如有相反证据,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交易行为趋同情形的,不构成实际控制。(二)处理程序1、关联账户组第一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将该组关联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2、关联账户组第二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自行平仓的,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3、关联账户组第三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并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4、交易所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后,向市场公告。5、关联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第三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6、关联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持仓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三、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5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二)处理程序1、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2、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3、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1个月。4、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第三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5、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开仓交易量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我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监管要求调整并公布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特此通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二: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明确有关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将《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认定标准和处理序程通知如下。一、认定标准(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下同)。2.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3.大额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4.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一组客户在股权结构、交易执行人、交易一致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交易所可认定其为关联帐户。关联帐户持仓合并计算。合并持仓达到交易所客户持仓限额以上。5.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6.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7.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观存在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二)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1.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2.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3.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0%以上。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二、处理程序(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1.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并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2)会员处理意见报告;(3)客户开户材料;(4)客户结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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