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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页湖南公、检、法、司培训第一品牌殷敏三国法讲义(2)之条约法考点:条约法律制度(一)条约的构成要件条约的构成要件主体国际法主体缔结:缔约权依国内法产生意思表示自由同意: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内容不违反国际强行法缔约代表的实质要求:缔约权依据国内法产生缔约代表的形式要求: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正职出面时无需出具全权证书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一国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二)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一般首先经过谈判。谈判可以由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或全权代表代为进行。全权代表进行谈判缔结条约须具备全权证书。五类正职无需全权证书。约文的认证(1)草签(2)待核准的签署(3)签署:有权签署的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4)通过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1)签署①条约规定;②各谈判国约定;③该国在其代表的全权证书中或在谈判过程中表示该国赋予签署这种效果。(2)批准批准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两种含义。国内法上的批准是一国的权力机关依据该国国内法对条约的认可。国际法上批准是指一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3)加入未对条约进行签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加入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因此加入可在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4)接受和赞同【注意】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条约应尽速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未经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机关援引,但未经登记条约本身的法律效力并不受影响;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三)条约的保留条约保留的概念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但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保留的效果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规定。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保留所涉规定视为不存在。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适用原来条约的规定。【例题】甲、乙、丙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缔约国,现丁要求加入该公约。四国均为维也纳保留国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适用条约规定第2页共3页湖南公、检、法、司培训第一品牌条约法公约缔约国,丁国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正确的是:(2009/29)A.对于丁国提出的保留,甲、乙、丙国必须接受保留B.丁国只能在该条约尚未生效时提出保留C.该条约对丁国生效后,丁仍然可以提出保留D.丁国的加入可以在该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四)条约的冲突条约有规定适用条约本身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条约无规定(1)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相同时一般适用后约取代前约原则(2)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五)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1.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时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2.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时第三国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而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3.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六)条约的解释条约的解释★善意解释:1、原则上应作有效解释;2、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若缔约国解释应作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七)条约的修订条约的修订(1)条约修订后,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也应有权成为修订后条约的当事国;(2)修订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3)对于修订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视为修订后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订条约协定拘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订的条约。资料来源【天星培训—三校名师】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第3页共3页湖南公、检、法、司培训第一品牌
本文标题: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2)之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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