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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监督检查上海海事局船舶检查站•第一部分《报告》的阅读和缺陷的纠正•一、《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阅读•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下简称PSC检查报告}大同小异,现以亚太地区PSC报告为例说明报告的内容及要求等。作为备忘录,它由多个成员组成,为了协调统一,避免各行其是,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规定了检查报告的格式,并要求每次港口国检查官上船检查后均应签发报告。该报告分为FORMA和FORMB。FORMA主要记录船舶的概况和检查情况,每次均应签发,而FORMB是缺陷报告,只有在发现缺陷的情况下才签发。•1、FORMA•在题头下的左上方,应预先打印所报告国家海事当局的联系方法,如当局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等。另外,在报告的右上角或其它合适的位置应注明此报告的送达人。第l栏是报告当局的名称。此栏可以预先打印;第2-9栏是船舶的概况,依次为船名、呼号、IMO编号、船旗国、船种、总吨、净吨、建造年月等;第10、11栏是检查的时间和地点;第12栏是船级社的名称,即船舶入级的船级社,可按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手册规定的缩写字母填写,如:CCS;•第13栏是解除滞留的时间;第14栏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情况;第15栏是船长的姓名和签字,以确认上述内容的真实性;第16栏是用于填写有关证书及有效期等情况,其中d栏为最近一次中间或年度检验的情况;第17栏是缺陷栏,如果有缺陷则在表示yes的方框栏内打上标记,这意味着还有FORMB,反之则无;第18栏为滞留栏,如果船舶被滞留则在表示yes的方框栏内打上标记;第19栏是用于指示船上的滞留缺陷是否与船级社有关;第20栏是用于指示有无其它相关附件。另外在报告的左下方应填写实施检查的港口当局的名称、电话和传真等,在右下方填写港口国检杳官的姓名和签字,有的国家还要加盖检查。•2、FORMB•第21栏第一部分是缺陷所属检查项目的代码。第二部分是缺陷的性质描述。第三部分是依据的公约(作为滞留缺陷时,应填写)。第22栏是港口当局对缺陷项目采取的措施,此栏应用下列代码填写,代码内容通常在FORMB的下方或背面列明:10—缺陷已纠正,此代码意指复检合格;15—下一港口纠正缺陷;16—14天内纠正;17—指示船长在开航前纠正缺陷;18—3个月内纠正不符合项;19—开航前纠正重大不符合项;上述两个代码用于有关ISM规则方面的缺陷;•30—滞留缺陷:当检查当局认为该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危害船上人员的安全或威胁海洋环境,则应用此代码。此代码的使用预示着船舶已被滞留,不论是否造成船期延误;40—通知下一港口;36—跟踪滞留后,船舶被允许开航;45—通知下港再滞留;当船舶在一港口被滞留后,由于未纠正滞留缺陷,虽被同意开往下一港口,但因相同的缺陷在下港被滞留时使用上述两代码。使用上述两代码的前提条件是两个港口当局之间首先得达成共识,只有下一港口同意再滞留所查船舶时,第一港口的港口国检查官才可以签注代码45。当所要求纠正的缺陷已在下港解决,则下港的港口国检查官应报告上签注36(而不是35)和10。如果两个港口当局之间未达成共识,则第一港口的港口国检查官不能签注45;•50—通知船旗国(领事);55—与船旗国协商;由于船上存在的问题与最低配员等文件有关,故港口国检查官需与船旗国协商以确认船上的状况时使用此代码;60—通知区域当局;由于船舶的下一港口与检查港口不属同一PSC谅解备忘录,港口国检查官或当局需通知另一区域秘书处时,用此代码;70—通知船级社;99--其他指定措施。•收到PSC检查报告后,船长应了解港口国检查官的要求,也就是说怎样纠正缺陷才能使港口国检查官满意,以避免因误解而造成船期的延误,特别是标有70的项目。应了解是需验船师在开航前上船确认缺陷项目呢?还是在一定期限内确认。由于各国对复查的要求不同,所以船长还应向港口国检查官了解是否需要申请复查,特别是标有17的项目,由于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谅解备忘录末明确规定,所以港口国检查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上船复查,这取决各港口当局对此的具体做法。•二、缺陷的纠正•1、应尽快通知船公司,寻求各方帮助,由于造成缺陷是多方面的,单靠船方很难纠正所有的缺陷,所以越早通知公司越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如果船公司对某些缺陷有疑问,应及早与船籍港海事局和船级社取得联系以寻求帮助。如果认为船舶被不适当滞留时,应迅速与船籍港海事局联系,通过政府机关出面与港口当局进行交涉。•2、与船公司商讨,确认缺陷的纠正方法缺陷确认后,船公司和船舶的首要任务是如何尽快纠正缺陷,避免或减少船期的损失。此时船公司应多方考虑,确定多种纠正方案,取其快捷、经济、安全的方案实施。避免因措施不得力而影响船期。对于那些需代理公司协助在检查港纠正的缺陷应尽快通知代理。•3、按轻重缓急纠正缺陷,如船舶被滞留,则公司和船舶的首要任务是纠正滞留缺陷,同时还应纠正那些标有17或需船级社开航前确认的项目。相反,对于那些标有15、16的项目可暂缓纠正。•4、通过多方努力,寻求港口国检查官的谅解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着,虽然船舶和船公司尽了最大的努力来纠正缺陷,但由于的实际的困难尚有部分缺陷无法解决的情况。此时应充分发挥当地代理的作用,因为代理和港口当局同在一地,通常有较好的合作关系,由他们出面将利于问题的解决。如港口设有航运公司派驻的航运代表或其入级船级社的验船师,则应尽早与他们联系,求得问题的妥善解决。在某些情况厂还可用公司出具保函等方法来寻求港口国检查官的谅解。总之,船舶在国外港口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首先船上人员应认真对待,积极陪同,力求给港口国检查官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其次对发现的缺陷应立即表明态度,积极纠正,从而避免船舶被滞留或延误船期。•第二部分船舶的滞留及其主要标准•一、船舶的滞留(DETENTI0N)•滞留是指港口国主管机关对于—些低于标准船舶采取的在纠正某些缺陷项目前禁止其离港的—项强制性措施,其原因是船舶的状况和/或船员未能满足公约或有关文件的要求,其目的是防止该船离港后,对船舶、船上人员的生命构成危险或对上环境构成不合理损害威胁。船舶在接受检查后,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无论是否造成船期延误,即为船舶被滞留:•1、收到的PSC检查报告中“船舶被滞留(shipdetained)’’项的选择是“是(YES)”:2、收到的PSC检查报告中“所采取的措施(actiontaken)”栏内的签注有“滞留(detention或代码‘30’)”;3、接到滞留通知书(或禁止离港通知书)。•船舶被滞留,极可能造成船舶被强制修理,甚至导致船期的延误,往往会给船公司和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有损于船旗国主管机关和入级船级社的声誉和形象。在我国,由于整个船队的平均船龄偏大,船舶管理、船员素质、船舶安全状况整体水平较低,近几年来,我国船舶在国外的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屡屡被滞留,甚至一度曾经同时被列入“巴黎备忘录地区”、“东京备忘录地区”和“美国”三个地区的“优先”检查的“黑名单”。这需要我们积极采取措施,降低中国籍船舶在国外的滞留率,减少航运公司和国家的经济损失,树立航运大国的良好形象,经过努力已实现“一年见成效,三年改面貌”的目标,全部脱离黑名单。•二、滞留的主要标准•尽管国际上各地区在港口国监督中执行滞留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但IM0在A787(19)决议中制定的《关于滞留船舶的指南》和1L0的相关要求在各国的PSC检查中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于航运公司防止船舶被滞留只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在决定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严重到实施滞留时,港口国检查官首先将评估:•1、该船是否具有有效的相关文;2、船舶是否配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要求的船员;在检查期间,港口国检查官会进一步评估船舶和(或)船员,在未来的整个航行中是否能够做到:(1)、安全航行;(2)、安全装卸、运输货物及监视货物的状况;(3)、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4)、维持正常的推进和操舵;(5)、必要时能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的灭火;(6)、必要时能迅速安全地弃船或有效地救助:(7)、防止环境污染;(8)、保持足够的稳性;(9)、保持足够的水密完挫性;(10)、遇险时进行必要的通信;(11)、为船上人员提供安全及健康的条件。•如果对上述项目的评估所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将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滞留,有时某些不太重要的缺陷组合起来也有可能构成对船舶的滞留。虽然缺少有关公约要求的有效证书可以作为滞留船舶的依据,但对于悬挂非公约缔约国国旗或尚未实施另一有关文件的国家的船舶来讲,由于其无权配有公约或有关文件所要求的证书,因此缺少所要求的证书不应作为滞留船舶的理由。但在具体的操作上将使用“不予优惠条款”,可要求船舶在开航前,必须在实际上符合公约或文件所列明的条款和标准。•下面列出的缺陷清单是根据有关公约和规则分类的,这些缺陷可能会被认为性质严重而导致船舶的滞留。•属于SOLAS公约的范围1)推进和其他重要的机器以及电气装置的失灵;2)机舱不够清洁,舱底积聚过量的油污水,机舱管路的隔热层包括排气管被油污染,舱底泵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应急发电机、照明及蓄电池失效,开关失灵;4)主、辅操舵机械操作失灵;5)个人救生设备和救生艇筏的短缺或其降落装置严重变形;6)探火系统、火警报警器,消防设备、固定灭火系统,通风筒关闭装置;防火挡板及速闭阀等,因不符合要求、短缺或/严重变形而无法实现其既定功效;7)液货船货物甲板区域的防火设置短缺、损坏或失灵;8)号灯、号形和声响信号的短缺,严重损坏或不符合要求;9)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短缺或火灵;10)参照SOLAS公约规则V/l2(0)条款所要求的航行设备短缺或操作失灵;11)缺乏经改正的海图,和(或)其它拟定航程所必需的航海图书资料,但应考虑电子海图可用来替代海图;12)货泵舱无防火星通风装置;13)A.787(19)第3.5.1至3.5.69段所列明的操作性要求方面存在严重缺陷;14)船员的数量、组成或其证书与安全配员文件不符。•属于IBC规则的范围1)装运适装证书中未列明的货物或九货物资料的货物;2)高压安全装置丢失或损坏;3)电气装置自身不安全或不符合规则要求;4)危险部位有点火源;5)违反特殊要求;6)超出每液货舱所允许的最大充装量;7)敏感货物的热保护不充分。•属于IGC规则的范围1)装运适装证书中未列明的货物,或无货物资料的货物;2)起居或服务处所无关闭装置;3)舱壁不气密;4)空气闸有缺陷5)速闭阀丢失或故障;6)安全阀丢失或有缺陷;7)电气装置自身不安全或不符合规则的要求;8)货物区的通风装置无法工作;9)液货舱的压力报警失效;10)气体探测装置和(或)有毒气体探测装置有故障:11)运输需进行抑制的货物,但无有效的货物抑制证书。•属于载重线的范围1)甲板和船体的外板和扶强材存在着大面积的损坏或锈蚀或凹陷,已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局部负载强度,除非经过批准的临时修理后,单航次到下一港口作永久性修复;2)认为稳性不足的情况;3)缺乏经批准的足够、可靠的稳性资料。这些资料应能使船长快速简单地安排船舶的压载作业,在整个航程的各种情况下保持一定的安全稳性,并避免船体结构产生无法承受的应力;4)关闭装置、舱口关闭布置和水密门及风雨密门的短缺,实际变形或缺陷;5)超载;6)吃水标志和(或)载重线标志短缺或严重模糊。•属于MARPOL73/78公约附则I的范围1)油水过滤设备,排油监控系统或l5PPM报警装置的短缺、严重坏损或无法正常操作;2)污水舱和残油舱剩余容量不能满足计划航程的需要;3)无油类记录簿;4)安装了未经批准的旁通排放管路。•属于MARPOL73/78公约附则ID的范围1)缺少P&A手册;2)货物没有类别;3)无“货物记录簿”;4)未满足要求装运类油物质;5)未经批准安装旁通排放管路。•属于STCW公约的范围1)船员未持有适当证书、有效的免除证书或不能提供已向主管机关申请签证的证明文件;2)未满足主管机关确定的安全配员要求;3)航行或轮机值班的安排与主管机关的规定要求不一致;4)缺乏操作有关安全航行、安全通信或防污设备的值班人员;5)在值班人员及
本文标题:港口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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