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会前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学习提纲一、森林法立法目的二、森林法立法历程三、森林法性质和章节设置四、自然保护区相关内容一、森林法立法目的综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大效益1、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2、加快国土绿化;3、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4、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二、森林法立法历程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三、森林法性质和章节设置性质:经济行政法——有浓重资源环境法色彩内容:共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四、自然保护区相关内容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二)用材林;(三)经济林;(四)薪炭林;(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四、自然保护区相关内容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四、自然保护区相关内容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四、自然保护区相关内容第三章森林保护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四、自然保护区相关内容第三章森林保护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四、自然保护区相关内容第五章森林采伐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四、自然保护区相关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谢谢!
本文标题:会前学法-森林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17585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