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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资料请到易研官网下载财政学陈共第八章税收原理关键词税收的强制性:征税凭借国家政治权利,通常颁布法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税收的固定性:征税前就已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比例或数额,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税。税收的无偿性: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课税标准:指的是国家征税是的实际依据,或称课税依据。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个比例征税。累进税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起征点和免征额: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是指对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税收基础:建立某一种税或一种税制的经济基础或依据。商品课税:包括所有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所得课税:以纳税额人的净所得(纯收益或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财产课税:指以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直接税与间接税:凡是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归属于间接税;凡是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归属于直接税。从量税与从价税:采用按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体积计算计税方法的税种称为从量税;采用按课税对象的价格计算计税方法的税种成为从价税。混转:前转与后转并行,即一种商品的税负通过提高销价转移一部分,又通过压低进价转移一部分。前转:又称顺转,指纳税人通过抬高销售价格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后转:又称逆转,指在纳税人无法实现前转时,通过压低进货的价格以转嫁税负的方式。更多资料请到易研官网简述税收的“三性”。答:税收的“三性”是指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形式特征,不同时具备“三性”的财政收入就不是税收。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征税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常采用颁布法令方式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在对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权力:所有者权力和国家政治权力。前者依据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权取得收入,后者凭借政治权力占有收入。国家运用税收参与这种分配,就意味着政治权力凌驾于所有权之上,而这种分配之所以能够实现,正是因为它依据的是政治权力,而且依法征收,任何形式的抗税行为都构成违法行为。税收的强制性是税收作为一种财政范畴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必要保证。另外,征税中的强制性不是绝对的,当企业和个人明了征税的目的并增强纳税观念以后,强制性则可能转化为自愿性;同时,强制性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的,政府依法征税,公民依法纳税,公民具有监督政府执行税法和税收使用情况的权利。我国人民自古以来就有“皇粮国税”的观念,社会主义制度则为实现这种可能性提供了制度前提。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同国家债务所具有的偿还性是不同的。但必须指出,税收无偿性与税收强制性一样,也不是绝对的。因为针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是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的。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考察,税收的无偿性与财政支出的无偿性是并存的,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征税前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比例或数额,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税。一般说来,纳税人只要取得了税法规定的收入,发生了应该纳税的行为,拥有了应税财产,就必须按规定标准纳税,不得违反。同样,政府也只能按预定标准征税,不得随意更改。当然,对税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绝对化,以为标准一定,永不更改。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课税标准的改动是必然的,因为惟此才能使税收制度更为合理和科学。因此,税收的固定性实质上是指征税有一定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又具有相对稳定性。税收的“三性”可集中概括为税收的权威性,维护和强化税收的权威性是我国当前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税收的作用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扩大,税收工作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税收制度经过一系列改革已步入新的轨道,税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和经济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经济手段已开始深入人心,为社会各阶层更多资料请到易研官网下载所熟悉和关注。但是,当前税收的现实地位和它在新形势下应有的地位仍是不相称的,税收作用的潜在能量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这一事实在现实生活中有种种表现。诸如:依法治税和依法纳税的观念淡漠,擅自减免、偷漏税甚至抗税等现象相当严重;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缺乏应有的威慑力量,殴打和辱骂税管人员的行为时有发生;税务人员内部也存在弄权渎职和贪赃枉法的不正之风;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仍不能正常发挥等等。以上种种现象说明,从理论上阐明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指明税收的“三性”,加强税收规范化和法制化,仍是当前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而集中到一点,就是必须维护和强化税收的权威性。从根本上说,税收的权威性源于国家政权的权威性。2.简述税收的分类。答:现代国家的税制一般都由多个税种组成,各税种之间既互相区别又密切相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将各税种分别归类,是研究和建设税制的重要前提。一般来说,有下面五种分类方法。(1)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税收分类的标准和方法很多,但根据课税对象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始终是各国常用的主要分类方法,也是最能反映现代税制结构的分类方法。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可将各税种分为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所得课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净所得(纯收益或纯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资本利得税等一般也划入此类。商品课税包括所有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财产课税是指以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有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必须说明,由于各个国家的税制千差万别,税种设计方式各异,因而即使采用同种分类方法,结果也不完全相同,如我国税种一般分为所得课税、商品课税、资源课税、行为课税和财产课税五大类。(2)直接税与间接税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做法由来已久。早在18世纪,许多学者就把税源稳定可以持久课征的税种称为直接税,而对偶然课征难以稳定的税种称为间接税。后来,又有人将对财产的课征和对所得的课征称为直接税。到了现代社会,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方法随着税收理论的发展而进一步完善,并最终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即凡是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归属于间接税,凡是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归属于直接税。一般认为,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属于直接税,商品课税属于间接税。税收分类标准的这一变化,使将税种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这种划分方法,由过去仅是对税制的简单描述上升为一种经济分析理论,对税收理论的发更多资料请到易研官网下载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也必须指出,这种分类方法也有非科学的一面,主要问题是,税负能否转嫁不仅取决于税收的性质和特点,而且取决于客观的经济条件,有些税种看起来似乎可以转嫁,但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却未必可以转嫁出去,税负转嫁总是有条件的,仅仅凭借理论预期断定哪些税可以转嫁,哪些税不能转嫁,并依此分别称为直接税或间接税,当然是不尽科学的。(3)从量税与从价税按照课税标准分类,可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如前所述,国家征税时必须按一定标准将课税对象予以度量。而度量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按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或体积计算;二是按课税对象的价格计算。采用前一种计税方法的税种称为从量税,采用后一种计税方法的税种称为从价税。从量税的税额随课税对象数量的变化而变化,计算简便,但税负水平是固定的,是不尽合理的,因而只有少数税种采用这种计税方法,如我国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比较而言,从价税更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都采用这一计税方法。(4)价内税与价外税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可将税收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凡税金构成价格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凡税金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称为价外税;与之相适应,价内税的计税依据称为含税价格,价外税的计税依据称为不含税价格。一般认为,价外税比价内税更容易转嫁,价内税课征的侧重点为厂家或生产者,价外税课征的侧重点是消费者。西方国家的消费税大都采用价外税方式。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增值税,在零售以前各环节采取价外税,在零售环节采取价内税。(5)中央税与地方税与前几种分类方法不同,中央税和地方税是按税种的隶属关系划分的。从理论上讲,税收的存在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因而任何税种都隶属于国家,也就是隶属于中央政府。把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并不意味着中央与地方具有同等的征税权力,而是由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实行分级管理体制所决定的。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方法因国家政体和管理体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些国家的地方政府(州、省、县等)拥有税收立法权,可以自行设立税种,这类税种显然就是地方税;而中央政府开征的税种就是中央税。中央税与地方税的隶属关系是十分明确的。有些国家的税种是由中央政府统一设立的,但根据财政管理上的需要,特别是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划出一部分税种给地方,其管理和使用权限也相应下放给地更多资料请到易研官网下载方,从而形成另外一种类型的地方税。此外,有的国家还设立共享税,这类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我国长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体制,中央税、地方税的概念早已有之,但由于绝大部分税收收入和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地方税有其名而无其实。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明确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有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关税等,共享税有增值税、资源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地方税则是除此以外的其他所有税种。这一改革无疑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是我国税制的历史性进步。当然,当时的税种划分的某些做法是出于收入划分的需要。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对税种的划分及某些税种分享比例做必要的调整是不可避免的。3.简述税收的效率类原则。答:效率类税收原则包括:(1)促进经济发展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又称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保证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应有利于经济发展,力图对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税收为提供公共物品筹集财政收入,而提供公共物品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这本身就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但在筹集财政收入过程中,筹集多少,采取什么方式,如何处理政府与企业、居民之间以及各企业、各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却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促进经济发展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趋利避害,首先着眼于经济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才可能有丰裕的税源。促进经济发展原则涉及“税收中性”问题。简单地说,所谓税收中性是指在征税过程中不应或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带来应纳税款之外的超额负担。下面将专门讨论税收中性问题,在此不再赘述。(2)征税费用最小化和确实简化原则。征税费用最小化和确实简化原则是税制本身的问题,所以又称为税收的制度原则。税收费用的最小化是指在征税既定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尽可能将征纳双方的征纳费用减少到最低限度。税务部门的征管费用包括税务征管机关的办公费、设备购置费、专用发票印刷费以及征管人员的工资和津贴等,统称为税收成本。税收成本可视为负税收,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例是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标志。纳税人的纳税费用包括自行申报、登记、税务咨询以及发生税务纠纷花费的费用等。确实简化原则中的“确实”是指税制对纳税人、课征对象、税目、税率以及征管方式和纳税手续等税制要素,都要在税法和征管法上做出明确而清晰的规定。确实原则实际上也就更多资料请到易研官网下载是依法治税、有法可依的原则,纳税人依法纳税,防止偷漏;税务部门依法征税,防止以权谋私,贪赃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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