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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障措施及我国的应对策略》文献综述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过渡期内对特定产品的保障机制)的规定,允许进口成员方在中国过渡时期12年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我国入世以来,许多WTO成员依据上述规定,专门制定了对华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的立法。综观对特别保障措施进行研究的已有的文献资料,均以客观、详实的角度去系统、深入地研究特别保障措施的制度法规及其适用情况,提供更完整的理论基础,并针对国家的现有制度提出切实有效的应对策略。目前,研究特别保障措施的文献大概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般保障措施和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的对比分析;特别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对我国的影响;我国应对特别保障措施的策略。一、特别保障措施的由来首先,特保措施并不是仅仅针对中国而设置的,早在20世纪50年代,由于大多数强势缔约国对当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日本加入GATT对国际贸易自由化产生何种影响持审慎态度,导致了对突然地来自特定供货者的扰乱性进口集中的问题的关注,从而首次引出了市场扰乱(marketdisruption)这个概念。此后进行的GATT全体第17次会议对市场扰乱进行了定义,但当时并不是针对共产的国家或者非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而是单纯针对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有比较优势的出口国。此后,波兰、匈牙利以及罗马尼亚三个原共产党统治的国家加入GATT时,也遭遇了特殊保障的条款。分析其中原因,不难看出,由于GATT建立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基础之上,非市场经济国家行政干预市场的能力非常强大,难以建立反映商品供给与需求的正常价格机制,势必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构成竞争,因此特别保障条款反映了贸易大国和GATT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GATT的担心。中国入世谈判过程中一个激烈争论的问题,也是阻碍中国加入WTO的一个障碍就是特保条款的采纳与否。其中主要贸易大国认为在过渡时期有必要运用特保机制对中国的出口进行限制。经过艰难谈判,权衡利弊之后中国不得不接受了特保条款。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中国的特保条款与针对罗马尼亚和匈牙利的特保条款是有着很大不同的。针对后者的特保条款是双边的互惠的,也就是说这两个国家不仅承担了特保条款的义务,而且也有对其他成员国的行为适用特保条款的权利,可是中国却只有沉重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二、一般保障措施和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的对比分析肖又贤(2003)认为:“由于上述特殊保障措施是针对我国情况制定的它与一般保障措施有很大区别:“①其他WTO成员可以只针对中国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②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同;③对国内产业损害规定不同;④采取保障措施的程序不同;⑤中国需要承担其他成员采取保障措施导致的贸易转移的后果。”孙赫、朱钟棣(2005)认为:“WTO对多种保障措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的出口产品可能受到其他成员国实施各种保障措施的影响,同时我国也可以利用保障措施对国内相关产业进行保护。WTO保障措施的规定具体体现在GATT第19条《保障措施协议》中,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主要体现在WTO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一部分第16条“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中”。”周汉民(2005)认为:“特别保障措施和一般保障措施在法律依据、实施对象、进口方式、危害后果、因果关系、评估因素、实施措施、保障措施的“补偿性”问题上都有区别。”三、特别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对我国的影响(一)特别保障措施的实施:叶全良、王世春(2005)认为:“我国加入WTO以来,许多WTO成员依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专门制定了对华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的立法,这些立法有两个特点:一是降低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的立案标准;二是保障措施仅针对我国,而不涉及其他国家。”周汉民(2005)认为:“特别保障措施的起因是进口产品的激增,且在进口方式上,特别保障措施不仅仅适用于直接从中国进口到WTO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而且针对以贸易转移方式进口的中国产品。即特别保障措施的适用范围比一般保障措施大,其不但包括直接进口的产品,而且包括贸易转移后进口的产品。”(二)特别保障措施对我国的影响:肖又贤(2003)认为:“不管从实施条件还是实施程序看,根据《议定书》第一部分第16条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条款比依据《协定》对所有成员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要容易何灵活,也就是说,相对于其他WTO成员产品而言,中国出口产品更容易受到外国保障措施的阻击,更严重的事,犹豫任何受重大贸易转移影响的成员都可以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可能把中国的出口产品逼到走投无路的境地,中国很多成功的出口型企业都曾因为外国的贸易保护而陷入困境,这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刘建明(2003)认为:“①从特别保障条款本身来看:特别保障条款是一项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是一项超世界贸易组织的义务,也是我国在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综合总体的情况,从战略出发,做出的让步和付出的代价,在我国入世后,对出口会造成非常不利的负面影响。②从中国入世多年来的实际情况看:中国人世以来,已有不少WTO成员启动特别保障条款,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特别保障条款的调查,引起我国出口产品新的贸易纠纷;另一方面纷纷加强了对我国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这些立法对中国十分不利,主要是大幅度降低了立案标准,同时可以仅针对中国,从而避免保障措施针对全球所带来的压力。”孙赫、朱钟棣(2005)认为:“尽管WTO中有诸多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但是我国可以利用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保障措施却很单一,只有一般性保障措施,即使对于纺织品和服装以及农产品这些特殊行业的产品也是如此。而其他成员国却可以选择多种保障措施,甚至是只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来限制我国产品的进口,因此我国在保障措施的援用方面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任东英(2006)认为:“特保措施使中国产品出口面临不利境地:特保措施的特殊性使其很容易被进口方大量运用;中国作为产品出口方承担了额外的义务;我国的报复能力减弱。”四、我国应对特别保障措施的策略王新奎、刘光溪(2001)认为:“①完善保障措施立法;②尽快完成行业组织的职能转变;③建立相关产业的预警机制;④尽快进行出口结构的调整。”叶全良、王世春(2005)认为:“①磋商解决;②依据WTO协定的规定,就其他国家对我国滥用保障措施的行为,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上诉。周汉民(2005)认为:“①深化对WTO法制及相关法律的理解和运用;②利用WTO体制外的因素影响有关成员方的决策;③立足于加强预防措施,力争防患于未然。”杨冠英(2008)认为:“①充分利用磋商与诉讼机会,反击外国滥用特殊保障措施;②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在应对贸易壁垒中的角色;③注意事前跟踪与监督,建立贸易摩擦预警机制。”
本文标题:特别保障措施及我国的应对策略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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