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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核心提示:对于律师的刑事执业风险,见证法治建设、历经起步的艰辛并一路走来、积累了办案经验和智慧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们或许更感同身受。近日,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他们坦言执业风险堪忧。岁末年初,刑辩律师执业风险问题在律师业内再掀波澜。相比较法学界、舆论界的躁动、争鸣,律师界的驻足、反思或许更有意义。曾在法庭上激辩昂扬的律师,可能因多方面原因而身陷囹圄;曾经为站在被告席上的人辩护,可能终站在被告席上。近年来,多位律师因伪造证据罪、玩忽职守罪、包庇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而入狱的案例不绝于耳。“这些年来,我看到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但我同时看到律师的执业风险也日益增大。”中国律师论坛前秘书长、中国律师杂志社原总编、共青团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刘桂明表示。“关注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问题迫在眉睫,这对刚起步的中国律师业乃至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有重要意义。”依据律师法第2条,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正确实施、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将这三点分别概括为律师的本职工作、专职工作、天职工作。但本职也好,专职、天职也罢,若律师自身难保,那么这'三个维护'无从谈起。”刘桂明说。对于律师的刑事执业风险,见证法治建设、历经起步的艰辛并一路走来、积累了办案经验和智慧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们或许更感同身受。近日,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他们坦言执业风险堪忧。翟建道德风险最普遍被赞为庭上“迂回作战的枪手,不蕴不火的棋手,不屈不挠的格斗手”的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建认为主要的执业风险有三种。“最普遍的就是道德风险。”我国历来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传统观念认为,被侦查机关抓捕、被审判机关审判的被告人是坏人,“由此,为所谓的'为坏人辩护的律师',自然而然也被认为是为坏人说话。”而律师的服务是收钱的、且有时收费还不低,“这无疑进一步增大了其道德风险——有如下逻辑:律师收贪污犯、黑社会的钱为他们开脱”。这种道德风险一直困扰着翟建和他的律师朋友们,“这主要是法治观念未深入人心造成的”。“来源于法律上的风险也不可忽视。”翟建特别指出,刑法第306条仅将律师规定为犯罪主体,“其实,所有同被告人接触过的司法人员都有可能徇私舞弊、包庇犯罪嫌疑人,这个主体只针对律师是很不公平的。”翟建担忧:如此,律师怎样保护当事人受到公平待遇?翟建还提出实际操作层面的风险。有时,律师同当事人谈话可能不注意分寸,比如过激、过火;有时,当事人面对强大的检查机关,可能为了自保而脱口“是律师教我说的”,如此,律师均有可能遭到追究。对此,翟建表示,虽然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豁免权,但“我认为这不够,我认为律师为执业而为的行为均应豁免。”否则,草木皆兵的辩护律师何敢开拓、发展其辩护业务?翟建呼吁社会理解法律上设置辩护制度的原因、理解辩护律师是干什么的,“希望社会的法治理念都得以提高,希望社会明白,设立律师辩护制度的初衷是避免冤枉好人、避免公民财产自由甚至生命被公权力随意剥夺。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其犯了滔天罪行,都有权得到辩护。律师为的不只是每一个具体的被告人,其工作的整体意义是保护每一位潜在的被告人、每一位公民。”钱列阳立法漏洞带来执业风险“被告人是否有权在开庭前阅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钱列阳表示,这导致实践中发生诸多不一致,并直接给律师执业带来风险。比如,辩护律师常希望将自己复印到的案卷交被告人看,使之了解自己被指控的证据,进而同被告人交流、以达到更好辩护的目的,而检察机关则认为,只有到了法庭上才能让被告人知道其被指控的证据。“律师可能因此被控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等罪名。”钱列阳指出,立法漏洞之二来源于刑法第306条。“第306条规定伪造证据的律师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何以界定伪证?若被告人由于各种原因翻供,同其接触过的辩护律师是否要承担责任?”在钱列阳看来,辩护律师在法律范围内教当事人作对其有利的供述并非违法,“我建议律师们依法执业,不可故意教被告人作虚假口供。我同时希望立法者看到,被告人的口供一大特点就是有较大的可变性,实践中,被告人可能此时认罪,彼时又不认罪,可能此时交待、彼时翻供。原因或许是被告人自己想法发生改变,也可能是受人教唆,难道辩护律师均要为此承担责任?”国外有句老话,“律师最大的敌人是当事人”。多年辩护律师的执业生涯让钱列阳深深感受到,来自被告人、委托人的各种压力常令人无法承受,有些被告人为了打赢官司,不惜制造并向律师提供虚假证据,之后将法律责任推到律师身上,“有时,被告人会以高额的律师费用,强求律师铤而走险。在这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势下,立场不坚定的辩护律师很容易陷入风险之中。”对此,钱列阳告诫律师们规范办案,永远不要虚假承诺、拉关系、行贿或做其他投机取巧之事。许兰亭细节决定成败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许兰亭感叹“刑事诉讼律师面临的风险远多于非诉律师”。律师行驶辩护权主要体现在行驶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三个方面。就会见而言,许兰亭也有着同钱列阳一样的困惑,“会见后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法律界限并不明确。”在许兰亭看来,将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其他证人的证言告诉被告人并无不妥,“因为那个时候案件的侦查已经结束,案件将要开庭。将相关情况告诉被告人,让被告人心里有数,这无疑有利于减少庭审上的解释和纠缠、保持庭审顺畅进行。”不过许兰亭也坦言其怀有如下担忧,“若律师将其掌握的相关情况告诉被告人,被告人可能因此改变他之前的供述,这就给律师带来风险,比如律师可能因此被定性为涉嫌帮助当事人伪证、毁证。”许兰亭还提到,在会见当事人的环节中,一些律师由于疏于注意,可能犯帮助被告人传递消息的错误,“比如律师碍于情面,将通讯工具交被告人使用,或者将外界纸条带给被告人。”许兰亭认为律师应增强规范执业的意识。对于调查取证,许兰亭的亲身体会是这个环节“既危险又困难”。“比如,一位曾为控方作证的证人,在律师找过他之后,对律师发表了不同此前的证言,那么,该证人必然会受到检察机关的询问。而在这种情况下,证人为了自保可能将责任推给律师、说律师教他说的。这也涉及到刑法第306条,该条规定像'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许兰亭坦言,伪造证据在任何国家都是被禁止的,但是,何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法律没有很好地予以定性,“这种模糊地带给律师的执业带来了潜在危险”。在采访结束时,许兰亭还建议辩护律师拒绝风险代理、避免私下收费、庭审辩护时注意不要煽动危害国家政权或诽谤,“要牢记每一个细节,有时,细节确实决定成败。”张青松普通案件的律师难得到关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将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原因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于委托人的原因,“主要是对律师不理解。”据张青松分析,社会普遍认为律师主要是跑关系、“捞人”,委托人更是以诉讼结果来评判律师服务的好坏,在这种情势下,“委托人给律师钱,要求律师尽一切手段把案子办好。但是,律师只能依法办事,其能力也是有限的,所以,不能满足委托人要求或违法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律师很可能遭遇执业风险。”谈及律师面临的道德风险,张青松举了两个例子。“有一种社会心理认为律师专门为有钱人辩护,我必须解释、澄清。”张青松说,在辩护律师接收的案子中,普通人的案子占大多数,有钱人、名人、高官的案子只占极少数,“但是,由于媒体强烈关注的往往是后者、公众也由此知悉了该案代理律师,并认为其为有权有钱人辩护。试问,哪个媒体强烈关注普通人犯罪?普通人的案子及辩护律师何以让公众知悉?”张青松有些无奈:“也有律师为深圳的梁丽、巴州的邓玉娇辩护,公众怎么不骂律师了呢?很多律所每年都义务承办相当数量的案子,为没钱请律师的人辩护,做死刑复核,但这很少有媒体和公众关注。”对于不尽如人意的刑事辩护业务,张青松常鼓励青年律师正视之、渐进推进之,并提醒他们时刻反思:我的职业技能是否达到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程度?我的职业道德和素养是否达到了高度发达的法治国家所需的水平?“我主张律师用自己高超的辩护技能,将每一个案子做到极致。我期待现有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真正得到贯彻实施,我愿我们的民众尊重法律、尊重法治。”张星水要掌握办案技巧和辩护策略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重点谈到律师办案如何规避执业风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同时,又要注意规避执业风险,避免亵渎法律。”在海外留学多年,张星水看到,西方国家的律师文化普遍较好、律师受到的尊重普遍较高,但是“也无绝对的豁免权、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被吊销执照等的情况时有发生”,他向《法治周末》表达了其6点看法:第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向当事人阐明律师正常办案的流程,预先提示诉讼风险,不得向当事人夸大其词、大包大揽、挑词架讼。第二、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与公检法办案机关正常的工作关系,不要与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任何案外的交易;同时,不要做当事人的说客或捐客。第三、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之中,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谨慎注意,不要诱导证人作假证,更不要伪造证据、篡改证言。第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掌握好办案技巧和辩护策略,不能不择手段地去替当事人开脱洗罪。第五、律师办案过程之中要保持一个平和良好的心态,要尽心尽力、问心无愧,不能以胜败论英雄,这一点需要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第六、律师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类型的案件或者带有群体性事件因素的特殊案件,一定要慎重,在没有充分办案把握的前提之下,不要轻易地介入上述类型的案件,以预防不测之风险。在采访即将结束时,刘桂明也强调“除了依法辩护,还要注意辩护技巧和方法,以防范风险。”“为避免执业风险,律师在调查取证时,若被害人向其提供与控方不同的证据,律师当时可不取证,而在之后向法院表明情况、提出自己取证的申请或检察院取证的申请。如此,既是对犯罪嫌疑人负责,也避免被控各种罪名。”在刘桂明看来,律师要防止法律风险,律师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专业技巧,二是专业智慧,三是专业规范。他最后建议,在追究律师刑事责任之前,应先由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行为展开调查,若确实存在违纪,则可由律协按规定予以处罚,这是对律协管理权威的认同,同样也对律师有警戒作用,应该说,效果会好于司法机关直接发动刑事追诉。“(实习记者黄希韦记者焦红艳)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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