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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30日工伤纠纷处理及风险防控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杨雪美律师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杨雪美副主任律师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烟台市总工会公益律师烟台电视台“德与法”特别调解员烟台开发区人力资源协会特约公益讲师二级人力资源师01工伤常用法律法规02工伤事故概述03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04工伤保险待遇05工伤案件的司法处理流程内容大纲TableofContents06企业HR的风险防控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五、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三、工伤认定办法(2004.1.1施行)一、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2011年1月1日进行重新修订,注意新旧法条对比、工伤待遇的变化、实施时间。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工伤常用法律法规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案例一】案情简介:甲职工于2009年发生工伤,已经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时,甲职工的工伤案件一直在诉讼过程中,请问甲职工的工伤待遇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解答: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大部分责任风险转嫁★重点提示:01工伤常用法律法规02工伤事故概述03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04工伤保险待遇05工伤案件的司法处理流程内容大纲TableofContents06企业HR的风险防控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第二章工伤事故概述2.1概念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也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造成劳动者的身体负伤、残疾以及死亡。2.1概念《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强制性0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的。在立法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费用。非营利性03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一个险种,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为目的,为工伤职工服务,不收取费用。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为工伤职工所用。保障性02工伤保险注重对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及时的救治和康复,给予一次性和长期待遇来实现。互济性04工伤保险通过向各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基金,用于工伤职工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体现了互助互济的特点。2.2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点无过失补偿原则区别待遇原则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原则2.3工伤基本原则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2.3工伤基本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1、含义:又称“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即指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职工或雇员有无过失,企业或雇主均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2、如何理解?(1)并非不追究一切责任,一般情况下,过失不能成为企业不申报工伤的理由。(2)注意“过失”的范围:故意犯罪属于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案例二】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某4S店,有个顾客车门打不开,就电话联系4S店开锁,告诉了具体的车牌号和地址,4S店就派了李某和孙某一起去维修开锁。二人到了现场后,由于没有核对车牌号就直接开锁,误开了其他车主的车锁。导致被该车主当成小偷打伤,李某伤情严重,构成十级伤残。李某是否能够构成工伤?AB工伤保险实务中的相关问题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应于工伤认定,对于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工伤职工赔偿。2.4工伤事故构成要件工伤事故不存在故意劳动关系人身损害事实事故和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履行工作职责215432.4工伤事故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2、事实要件:劳动者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3、情形要件:损害事实必须是在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4、因果要件:事故与劳动者受到损害的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5、主观要件:事故必须不是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自己故意所致,不存在禁止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案例三】退休人员是否能成为工伤主体?一职工甲驾驶轿车载同单位返聘的退休职工乙,一起上班,在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乙无责,甲乙二位均受伤。甲、乙是否构成工伤?甲:不构成;乙:分情况区别对待。•《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条款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9月18日起公布施行。•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4工伤事故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以下人员的,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男60岁,女50岁,干部身份女55岁)3、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重点提示:禁用童工(不满16周岁),严格审查劳动者的身份证件《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4工伤事故构成要件-----事实要件人身损害事实01事故伤害02职业病{工伤事故构成三要素地点时间原因2.4工伤事故构成要件-----情形要件、因果要件、主观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工伤事故构成三要素1、地点:必须是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所涉及的区域内。(员工外出的领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认为是工作场所。)2、时间:必须是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通常所说的上班时间,下列时间段或时间点也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1、上下班途中的时间;2、因工外出的时间;3、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3、原因: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引起的。首先,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是工伤事故。其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是工伤事故。最后,在工作实践,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而引起的伤害事故,也是工伤事故。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至第16条的规定,具体的工伤认定分为三种:1、工伤2、视同工伤3、不得认定为工伤2.5工伤事故认定1、时间要素与地点要素注意:时间与地点的范围因为受伤情形不同而不同。2、工作原因判断职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核心因素何为“因工作原因”①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因从事工作受到伤害。②职工虽未工作,但由于用人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③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期间受到伤害。2.5.1属于工伤情形1(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刘强系甲公司员工,2013年6月10日上午受甲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其从甲公司所在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刘强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致头部、颈部损伤。刘强向该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区劳动局于2003年10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刘强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案例五】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焦点问题是刘强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1、“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甲公司办公室,是刘强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其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刘强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刘强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的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该区劳动局认为刘强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2、“工作原因”:刘强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从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甲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上诉人该区劳动局以刘强不是开车时受伤为由,认为刘强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撤销被告园区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5.1属于工伤情形2(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1时间要素:“工作时间前后”2地点要素:“工作场所内”3“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之内,或者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是收尾工作。准备工作——例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工作——例如清理场地、收拾工具等某矿业集团职工下班后前往职工浴室洗澡,洗澡时因澡堂地面打滑摔倒,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请问能否认定为工伤?【案例六】职工浴室洗澡滑倒摔伤算不算工伤?分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该案例中的矿工从事比较脏的工作,“下班后洗澡”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可以说是必要的,可以认为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某矿业集团职工下班后前往职工浴室洗澡,洗澡时因澡堂地面打滑摔倒,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请问能否认定为工伤?【案例六】职工浴室洗澡滑倒摔伤算不算工伤?分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该案例中的矿工从事比较脏的工作,“下班后洗澡”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可以说是必要的,可以认为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2.5.1属于工伤情形3(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1、时间要素:广义理解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所占据的时间2、地点要素:工作场所内或者领导临时指派的场所。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劳社厅函[2006]497号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2.5.1属于工伤情形4(四)患职业病的;(参见《职业病目录》1、申请认定工伤的起算点自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天、1年内。对比:事故发生之日起2、三大要素①时间要素:在职业活动中②地点要素: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③工作原因3、注意:申请认定工伤的须持职业病医院的诊断证明。2.5.1属于工伤情形5(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1、时间2、地点要素:范围较广,主要是因为工作原因到达的本单位区域以外的地点。3、工作原因:工作职责需要和受领导指派案情简介:职工王某,系某食品厂采购员。在执行采购任务的途中,忽遇强台风袭击,王某被一块大风吹落的广告牌砸伤,造成骨折。王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案例七】分析:王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理由:(1)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王某为本厂去采购物资,其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2.5.1属于工伤情形6(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1、时间和地点要素: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2、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3、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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