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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论律师的忠诚义务作者:刘晓文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辩护中律师的义务,也有着更为清晰与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律师的忠诚义务,虽然被法律明文确定,但是依旧存在与其他的义务相互冲突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些具体情况下,如何更好使律师的忠诚义务进行保证,就需要更多法律的详细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与律师的利益,促进司法的公正与透明。关键词:辩护;忠诚;律师制度;解决方案律师作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分子,也是与其他的行业一样,有着自己专业的执业操守与规范。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律师的执业规范更多的被规定在《律师法》中,因此会有更多更为严格的限制。在我国,律师的义务一方面要求,律师要对委托人所提供的信息保密,同时要有忠诚的接受委托人的义务,不能对于委托人提出的请求推诿。另一方面,我们国家的法律也要求,针对委托人违法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这样就带来了法条内部的扯皮,如何处理律师的忠诚义务,在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更好的界定律师的义务范围,就成了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问题。一、忠诚义务的来源忠诚义务是每个行业的必然要求,更是提高服务业务水平的关键。对于律师的忠诚义务来说,要想更好的界定其范围,必须要在来源层面更好的进行分析与研究。(一)律师法的要求根据我国的《律师法》要求,律师要树立基本的执业道德,建立起最为基本的执业水平,将自己的执业水平更好地发挥出来。《律师法》的要求,将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含义定义为服务者,这就意味着整个律师规范的整体转型,即律师从一个政府行为的参与者,转化为基层人民的服务者,这需要律师一定程度上有所转变,尤其是在服务的性质上。《律师法》从根本上对律师的服务性质做出了规定,就要求律师像所有的服务者一样,对于委托人所提供的信息与要求,提供更好的服务,这也是经济社会的必然选择。随着这一规则的提出,律师对于客户的保密义务,逐步地就超越了在维护社会正义,追求道德的内在要求。(二)基于委托的关系龙源期刊网我国的律师都是通过他人委托,才可以对其进行代理。双方在进行代理的时候,就会签订委托协议,里面就会规定两者的义务,尤其是对于律师,必须要符合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对于自己的委托人要忠实勤恳,同时要对其保持一定的忠诚。这是民事法律行为中对于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合同成立的应有之意。律师也要按照委托的意思,来尽到自己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与此同时,在一些案件中会出现委托人与其辩护的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就需要律师对于自己的委托人负责,对于受委托的情况,无论委托人是不是需要辩护的人,都要结合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进一步进行分析与明确,保证自己尽到忠诚义务。二、忠诚义务的内涵(一)保护当事人权益对于一个律师来说,从字面上来讲,忠诚义务就是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对于客户交代的要求,尽可能在自己能力的范围之内去完成,尤其是对于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忠诚义务最为基本的内涵。如果连当事人的基本权益都无法维护,那么忠诚的义务自然就是无法被实现的。当事人在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时候,都是希望能够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那么律师就应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更好的帮助当事人完善自己的证据体系,在保证当事人合法利益,同时不违背法律执业的相关伦理以及其他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促使自己的执业能力得到提升。(二)尊重当事人选择对于律师来说,除了要很好的完成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更要对当事人的选择做出一定的认可。在忠诚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提高自我控制管理的能力与水平,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提高。作为一名律师,应该在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进行分析后,得出案情分析,进而得出辩护方案,以供当事人自己进行选择。在当事人已经对具体的方案做出了选择的时候,就应该在当事人选择的基础上,尊重并且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忠诚于当事人的选择,而不是擅做主张,违背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对于当事人不利的材料,就不应该在法庭上进行展示。当当事人选择了具体的辩护策略时,就应该按照其要求执行,尊重其本身的意愿,也是忠诚的内在要求与体现。三、忠诚义务的实现机制对于律师的忠诚义务来说,要得到实现,必须要依托于非常多的制度设计,不仅需要在内部着手进行,更是需要外部的制度配合,从而达到更高程度的一致,为了实现现代法制建设目标,必须要将律师的忠诚义务贯彻到整个司法实践中去。龙源期刊网(一)观念的进步对于律师而言,一定要尽快改变自己的观念,尤其是对当事人的态度上,要更好的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完善自己的服务水平。要把当事人作为自己的客户来看待,及时改变自己服务的意识与形态,站在客户的角度更好地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二)制度上的创新对于制度上,要加强对于律师的保护机制,提高律师的话语权,尤其是在忠诚义务角度上,对已有的条文进行明确,对律师的忠诚义务做出细化的规定,增进律师在客户选择上的自主权与自由度,提高律师的风险防控能力。其次,要加强条文之间的协调,其实质就是提高律师的权利,减少律师在实践法律中的风险和问题,从根本上保障律师的权利,减少因为担心刑事制裁而带来的恐惧心理,在根本上消除律师的顾虑,减轻其负担,从而真正为自己的客户服务并且负责。参考文献:[1]刘小庆.国家责任与律师义务: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审视——基于法援案件效果不彰的思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29(03):29-36.[2]李兵.我国律师保密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7.[3]王硕.法律援助中的政府责任、律师义务及民众权利[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115-121.[4]田峥峥.冤假错案前的律师保密义务——基于对美国律师保密义务豁免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01):51-52.[5]陈瑞华.论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56(03):5-20.[6]吴英旗.律师真实义务研究——以民事诉讼为视角[J].行政与法,2015(11):87-92.[7]胡洋奕.律师保密权与拒证权的区别及制度完善[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33-34+46.
本文标题:论律师的忠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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