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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人治”思想逐步被否定,“法治”观念渐入人心。1999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载入宪法。这是党和人民对法治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实践上的突破,同时也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至此,“人治”“法治”之争始有定论。一、人治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它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实施国家管理国家。在实行“人治”的国家中,一切依最高掌权者个人意志甚至个人的喜怒哀乐为转移,国家的安危治乱,盛衰兴亡完全取决于最高掌权者是否“贤明”。它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国王或皇帝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行个人专制或独裁;第二,国王或皇帝“言出法随”、“口含天宪”、“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第三,国王或皇帝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制度和法律的限制;第四,法律的实际作用取决于国王或皇帝是否重视法律,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实际上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人治”向人们展示的仅仅是这样一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或制度:掌握国家权力的国王或皇帝个人决定着国家的盛衰兴亡,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马克思曾对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的治国原则,作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他指出,普鲁士国王的“心意和愿望”就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事实上,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在那里,国王是惟一的政治人物。总之,一切制度都有由他一个人决定。“他所做的和所想的”就是“普鲁士国家所做的和所想的”,统治着他的全体臣民的,不是那合理化的法律,而是那充满了感情的国王的活的心灵。这就是马克思对封建制度下“人治”的生动而真实的描绘。马克思还分析了封建专制及其人治产生的经济根源——小农经济。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他们共同的生活条件,使他们形成一个阶级。但是“由于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有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任何的共同关系,形成任何全国性的联系,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所以他们就没有形成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结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将自己的命运完全寄托在一人身上,靠主宰自己的权威的施舍过日子,这种小农经济决定的小农意识,恰恰是封建专制政体及其“人治”长期存在而又具有深远影响的原因之一。二、人治之所以有这样悠久的历史,除了经济因素外,还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在中国,儒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过“人治”的观念,但从他们的实际主张上看,他们是倡导将人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方法的。孔子说过:“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在这里,孔子并不是一般地讲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而是说,国家的盛衰兴亡取决于有无贤明的君主。荀子作为儒家的继承人,在“为政在人”的观点上与孔子如出一辙。他提出“有治人,无治法”。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法者,法之端也”。虽然治理国家也需要法,但“君子者,法之原也”。法是人制定的,仍然取决于作为统治者的君子。由于国事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概括无遗,又不能临机应变,这完全仰仗君子来解决。有了君子,即使有法不至,职不通的地方,也可以“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与儒家针锋相对的法家韩非子指出,“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即使有尧舜那样的贤君,也不一定能治理好国家。而非圣贤的“中主”只要能“抱法去势,”也能治理好国家。“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可见,法家比儒家更重视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但韩非子所构想的封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下的“法治”与今天的法治是根本不同的。在西方也曾出现过类似我国儒家的人治主张和人治制度,古西腊哲学家柏拉图就倡导“贤人政治”,主张由一个有智慧的哲学家当国王,来治理国家。他认为“在各种政府形式中,只有一种政府形式是最妥当的,它是真正的政府,这种政府的统治者懂得科学,而不是不懂得科学。至于这种政府是否要受法律统治,那都是无足轻重的。”与我国儒家不同的是,柏拉图并不赞成建立君主专制政体,而主张建立一种混合政体。但是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人治总是同专制或独裁政体相联系的。历史证明,作为治理国家的方法的人治是与这种政体相适应的。三、同人治一样,法治也有其悠久的历史和特定的含义在西方,明确提出法治的第一人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与我国的法家不同,他认为“法治应包括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们服从的法律可以是“良法”,也可以是“恶法”,而只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法治的核心是“普遍的服从,”使任何人都不至于凭借他的财富或服从,取得特别的权力”。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官员的职权必须依法行使并受法律限制的思想,“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完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亚里士多德还猛烈抨击了柏拉图的“人治”论。他指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末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他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在人治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贪污腐败现象,而实行法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在几千年后的今天仍然闪耀着灿烂的光芒。四、到了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专制制度,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中吸取了营养,创立了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英国的洛克认为即使某个君主具有超人的智慧,善良的品德,但如果不受法律的限制,也不能保证他不为非作歹,贻害人民。他主张统治者不能靠心血来潮进行统治。法国的卢梭指出,“统治者是法律的臣子,他的全部权力都建立于法律之上。”“他若强制他人遵守法律,他自已就得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资产阶级法治的对立面是“朕即国家”的封建主义人治。二者的根本区别大致有以下几方面:针对“君权神授”和“主权在君”资产阶级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提出了普选制、议会制;针对封建君主的“罪刑擅断主义”和法制专横,资产阶级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针对封建法律公开维护皇权为中心的等级和特权,资产阶级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针对封建主义的“皇权至上”,资产阶级提出了“法律至上”,认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不能凌架于法律之上,国家统治权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迅速崛起,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制度优于封建制度,在众多的社会制度中,法治这种治国方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古圣先贤的论述,还是历史发展的事实,都有力地证明了一条真理:法治优于人治。对于维护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来说,人治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但是从人类发展史上看,人治是属于过去了的那个时代的产物,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第一,人治并不能始终保障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贯彻。在最高掌权者能够正确认识政治经济形势并能选择恰当方法、步骤和措施的情况下,他的言行就能够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在作出和实施决策的过程中,最高掌权者个人的常识、品质、性格、作风、当时的精神状态、身体健康等主观因素,也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因此,这自然会增加作出决策2.摘要: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不仅仅是一种名词的变化,更是人类社会生存和管理方式的变化,但这种变化不是自动生成的,而是建立在理性反思后的选择。人治社会并非一无是处,只是其表现出的三个特征在今天已经全然失去存在的土壤和理由;人治社会并非完全抹煞法的作用,只是法的作用从来都是受到各种限制的限制;法治与人治的冲突和矛盾是不可调和的,这种特性决定法治对于人治的取代是一种必然的结局,是一种理性反思后的选择。关键词:人治;法治;权力;理性反思自西方以武力强行敲开中国门户伊始,中国人开始意识到自己落后于世界的无奈事实,有识之士继而谋求解决的办法,从“师夷长技以制夷”到“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再到多方位学习西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中国现代化的过程,其中充满了艰辛与酸楚,也充满了前进和反复的交织。关于人治还是法治的争论,是此进程中一个重要的内容,从清帝傅仪退位到中华民国的成立,到袁世凯复辟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最终以1999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为标志,宣告了这场争论至少在形式上的终结,法治得到了中国社会的基本认同,人治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彻底的反思之后被驱逐到历史的废墟里。一、人治的特征关于人治的定义和理解多种多样,但从最本质的意义上看,如果个人意志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个人的权威能够超越法律的权威,就可以将其理解为人治社会。无论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宣传的“朕即国家”,还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还是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无法无天”都可以归之为人治的类型。一般来说,人治社会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统治权力的取得具有“天意”或“公意”的神秘依据。欧洲的神学政治家把国王说成是上帝的仆人,其意在于表明国王的权力来自于神的授予,即“王权神授”,在一个普遍信仰上帝存在的国度里,上帝是不可违背的,国王当然也不能违背。古代中国则称皇帝为“真命天子”,其目的也是为了使他们为自己的特权披上神圣的外衣,更多的时候,统治者自己为自己制造这种神圣。汉朝的官方文件在记载刘邦身世时说,刘邦的母亲怀孕前,在河边的草地上休息,梦中与神人交合,当时雷电大作,他的父亲寻找时,发现有一条龙盘附于其母身上,后来便怀孕生下刘邦,其意在于表明刘邦与神有一致的渊源,人民应该接受他的统治。法国大革命时期,则是借助人民的公意,即人民赋予政府以权力来管理社会,所以政府可以为所欲为。我国“文化大革命”则是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体现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所以可以“革命委员会”等组织来进行管理国家和社会,其政权的基础是人民的“公意”。总之,人治社会都需要一个据以证明自己统治合法的依据,这种依据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体现。2.强调个人意志的绝对作用,认为个人尤其是一些贤人、能人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他们和普通人不一样,具有超越常人的才能,能够影响和改变历史,对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封建社会里,尤其强调统治者的重要作用,孔子在鲁哀公问政时说:“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庸》)此处的人不是指普通的民众,而是指统治者,过分夸大了君主个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文化大革命”时期,林彪提出毛泽东同志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才出现的一个“天才”,认为毛泽东说的一句话可以抵得上别人的一万句话,其意在于表明只要有“天才”,人治也可以有效地治理社会和国家,而不需要法律,目的在于为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做理论上的铺垫。在德国法西斯时期,希特勒的权力不受任何得限制,他一人可以指挥和决断国家的一切,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他是“德国国民的最高法官”,表现为典型的人治社会的特点。即使从理想化的角度来分析,人治社会的存在也是不可能的。中国社会关于人治的提倡者首推孔子和孟子,其中孟子关于理想社会的展望是“唯仁者宜居高位”(《孟子•离娄》),那么这样的“仁者”什么时候能够出现呢?孟子又说“五百年必有王者兴”(《孟子•公孙丑下》),也就是说,需要五百年的时间才能等来一个德才兼备的“王者”治理国家,这样的理想状态让人啼笑皆非。因此,在王者缺位的几百年内,人治肯定是不完善的,而社会和人民需要在五百年
本文标题:论法治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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