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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收到财政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提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本文以南通投资基金为例,分析阶段参股在创业投资机构的会计处理。关键词: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近年来,国家财政在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体系中有了突破性的创新发展,设立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财政政策与资本市场有效地结合起来了。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增加地方政府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推进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但政府资金参股企业,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在具体的处理中存在一定的异议。本文以南通财政投资基金为例,仅就基金的引导方式中的阶段参股形式,在创业投资机构(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中收到、投资、转让、上缴财政的会计处理进行阐述。2006年8月17日,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与南通市财政局、科技局签约,共同出资建立南通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该基金的初始规模为1个亿,其中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公司出资50%,南通市财政局、科技局出资50%。引导基金规定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该基金具体运作时,通过南通的企业孵化器“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与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合资新设一家投资基金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业务。该基金委托江苏高新创业管理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创业中心对财政拨款的5,000万元的投资资金,具体如何处理呢?存在两种处理方法:一种作为接受委托投资款处理,在往来款中核算;另一种作为财政新增的资本和对外投资分别处理。以下分别对这两种处理方法进行说明。一、记入“其他应付款”,将该拨款作为财政委托投资的资金;对外投资时不记“长期股权投资”,只在备查簿中登记。收到财政拨款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50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委托投资款5000万元对外投资时,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委托投资款5000万元贷:银行存款5000万元该投资在被投资企业有利润分配或收到转让款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万元贷:其他应付款—委托投资款—本金(投资收益)××万元上缴财政该投资基金时,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委托投资款××万元贷:银行存款××万元二、该拨款视同财政对创业中心的资本增加,记入“资本公积”;对外投资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收到财政拨款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5000万元贷:资本公积5000万元对外投资时,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5000万元贷:银行存款5000万元该投资在被投资企业有利润分配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应收股利××万元贷:资本公积××万元该投资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收到转让款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万元贷:资本公积××万元(转让盈亏)长期股权投资5000万元上缴财政该投资资金时,会计分录:借:资本公积××万元贷:银行存款××万元上述两种核算方法在税法处理中是一致的。收到财政拨入的投资基金,属于国家投资,符合财税[2008]151号文中规定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外投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转让投资所得,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以后的5年内投资所得中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六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三、两种核算方法的优缺点第一种核算方法:核算相对简单,但账面不能全面反映整个业务,需要通过帐外备查登记,容易被忽略。因而,该核算方法应建立在政府对该投资资金有严格地监督管理的模式的基础上。第二种核算方法:更注重法律形式,将政府的拨款和对外投资分为两个业务来处理。在核算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和转让该投资时,投资收益根据实质记入“资本公积”,而不是“投资收益”。账面上能全面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有利于财务、审计监管。四、对不同会计核算方法的理解对第一种核算方法的理解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该投资资金实质上是财政委托该创业中心投资的资金,因而创业中心对该资金以及投资不拥有所有权,不能确认为资产。对第二种核算方法的理解是:虽然该资金实质上是财政的,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创业中心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创业中心是一家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符合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支持对象;《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国有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所以,该拨款可以理解成财政对创业中心有专项特殊用途的投资。究竟采用何种核算方法,取决于财政在拨款时对资金的权属、使用、管理等规定。如果财政在拨款时,明确该款项的所有权属于政府,创业中心仅是政府投资的法律媒介,显而易见,采用第一种会计核算方法更合适;如果财政只是行使政府宏观管理,具体日常经营业务由创业中心管理,则采取第二种核算方法较合理。(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主要参考文献:[1]财企[2007]128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7.
本文标题:国有企业收到财政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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