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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增值税(106个风险点)一、征税范围:(一)查核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存在缴纳营业税行为。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二条(二)查核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是否按规定的范围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三条(三)查核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按规定不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三条(四)查核油气田企业承包或分包的生产性劳务。是否有混淆征收范围的行为。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2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四条(五)查核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是否存在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是否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七条(六)查核油气田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是否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是否照章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按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七)查核油气田企业所属的供水、供电、热电厂等单位自产的水、电、热力货物用于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职工个人住宅的,是否按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3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八)查核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补征增值税。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九)查核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补征增值税。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十)查核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补征增值税。如:查核企业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是否作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4煤灰征收增值税的公告》(十一)查核从事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八条。(十二)查核承租或承包的企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十三)查核企业代购货物行为,不同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的如何核算,是否均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税法规定条件是指:委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委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政策依据:(1994)财税字第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十四)查核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增值税。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5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十五)查核企业销售(包括无偿赠送他人)其经营过程中产生剩余材料、下脚料等(如使用过废油、包装物、购进后未使用的材料等),是否按税法规定作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有无直接冲减营业成本、费用等账户,或作其他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十六)查核企业按销售原油数量收取的原油管理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否则应补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十七)查核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6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十八)查核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是否正确。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国家计委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国家规定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每吨收取4元的原油管理费。对原油管理费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原油管理费是在国家规定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按销售原油数量收取的,属于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原油管理费征税后集中到总公司的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101号)文件的规定不再征收营业税。二、销项税额:(一)纳税时间:(十九)查核纳税人计税时间是否符合基本规定。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十八)查核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是否按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8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二十)查核企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二十一)查核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有合同的约定收款日期的,是否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二十二)查核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是否按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二十三)查核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二十四)查核企业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是否按货物移送的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二十五)查核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除建筑业劳务外)是否按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政策依据:财税字〔2000〕32号《财政部
本文标题: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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