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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讲义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04-20发布2012-04-20实施前言本标准代替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本标准与GB7718-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适用范围(将标准的适用范围调整为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修改了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增加了食品中含有的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修改了规范性附录A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718-1987,GB7718-1994,GB7718-2004。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2术语和定义2.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2.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是对产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使用、说明等的描述。2.3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是指制造、加工或调制食品时,使用的所有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以改性的形式存在”是指制作食品时使用的原料、辅料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了原来的性质。如用淀粉生产谷氨酸钠(味精),经过化学变化,淀粉转化为谷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性质、成分与淀粉的性质、成分完全不同。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2.5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2.6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2.7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3基本要求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检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附录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A.1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A.2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A3.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3.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4标示内容4.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4.1.1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4.1.2食品名称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醒目位置食品标签的最上方食品包装的主要版面主要展示版面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最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版面”是指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糖果糖果产品命名应依据:SB10346糖果分类巧克力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命名应依据:GB19343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4.1.2.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本条规定了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的条件:不能单独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必须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同时使用以下名称中的一个: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名称;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果茶、果珍等。如日清香脆片-薯片味、薄脆饼干“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稀奇古怪的名称,如一滴香、强力宝、国际记者、大力神、现代战士、法国人、八仙过海、阿沙里、哈叭利、香格拉、玩具王、家家乐、千雪物语等等。“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架、芝士等。如克力架-梳打饼干芝士-乳酪“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山芋”。牌号名称是以企业(公司)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一滴香-麻油。如健力宝、杏花楼等。商标名称是企业(公司)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广合、皇上皇、燕潮酩等。“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不使人误解商品属性:字号大小可以不一样。绿色心情雪糕,绿色心情是“奇特名称”,“雪糕”是产品属性名称,不会使人误解商品属性,故字号大小可以不一样。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字号大小应一样。如:乳酸菌饮料取名为“健儿乐酸乳”(新创名称),其中的“酸乳”很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酸奶。为消除误解,应在“健儿乐酸乳”邻近部位用同一字号标示出“乳酸菌饮料”。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蛋黄饼干”中的“蛋黄”、“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4.1.2.3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本条是进一步要求食品标签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为了方便消费者选购食品时了解食品的真实属性、食品的性质和制作方法,食品的制造者应在食品名称前(或后)用简短文字加以注明。例如如花生有油氽花生、炒花生、煮花生等。口感特性不一样,可分别在花生前加上“油氽”“炒”“煮”等字。灭菌乳有复原乳灭菌乳,依据GB5408.2—1999灭菌乳》“7.1.1.2以复原乳为原料的产品应标明为‘复原乳’”的规定必须在标签上标示“复原乳”。要求:1.食品名称是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a.应使用中文b.应准确、清晰、不含糊不清、令人误解2.名称标注的位置---醒目位置3.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食品名称必须是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真实属性”即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使消费者一看名称就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4.与产品的标准一致;5.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允许使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前提是不被用户、消费者误解;6.允许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对产品有要求的按规定执行。*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7.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名称;8.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海鲜酱(调味酱)羊肉串(豆制品)虾条(虾味条)大骨汤(方便面)4.1.3配料表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本条是对配料清单标题的要求。标签上列出的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清单,应冠以“配料”或“配料表”,以示醒目。例如酸牛奶的配料应标示为:配料(或配料表):生(或鲜)牛奶,白砂糖,乳酸菌。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本条规定了某些发酵食品(酒类、酱油、食醋等)标示配料清单的标题。例如用高梁或大米酿造白酒,经过复杂的生化过程,高梁或大米转化为乙醇(酒精),构成白酒的主体成分。白酒的本质属性与高梁、大米完全不同,配料清单的标题可以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仍用“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也是可以的。例如加饭黄酒,可以标为“原料与辅料:水、糯米、小麦”,也可以标示为“配料:水、糯米、小麦”;啤酒可以标示为“原料:水、麦芽、大米、啤酒花”,也可以标为“配料:水、麦芽、大米、啤酒花”;酱油可以标示为“配料表:水、大豆、小麦粉、食盐、苯甲酸钠”,也可以标示为“原料与辅料:水、大豆、小麦粉、食盐、苯甲酸钠”。加工助剂不标示
本文标题: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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